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森二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健一
陳建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榮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璧君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13年12月16日113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093,4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2,2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