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蘇艶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2月21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
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3,8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12月
1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
記在案。嗣相對人⑴於109年12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2,830,0
00元、②400,000元,詎自113年6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
,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①2,4
36,343元、②208,313元及利息、違約金;⑵又於110年10月間
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消費,詎未依約繳息,依其等約定,所
欠信用卡帳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聲請人18,870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務
資料、郵局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及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蘇艶文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
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高北 417 1506.19 10000分之153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平方公尺) 號 屋層數 範圍 001 412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 雲林縣○○鎮○○○路000號七樓之7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0層 七層 36.56 陽台 4.85 全部 共有部分:北高段356建號,面積:3034.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1(含停車位編號17,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3)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ULDV-113-司拍-96-20241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