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林芝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6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徐清輝 鶯歌區農會鳳鳴分部 113年6月15日 115,000元 FA4180064
PCDV-113-除-669-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