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03號
異 議 人
即 受刑人 邱承澤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邱承澤(下稱異議人)前因
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於執行程序原經檢察官准予易
服社會勞動,嗣後遭檢察官認不准易服社會勞動,為此聲明
異議,請求准許異議人續服社會勞動服務等語。
二、按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
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
社會勞動,但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
序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1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所
謂「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乃指執行檢察
官依具體個案,經綜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
殊事由等事項後,認受刑人倘易服社會勞動,而不執行所宣
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言。蓋易服社
會勞動等易刑處分制度固在避免短期自由刑之流弊,然刑罰
之目的仍在於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故易刑處分倘無法達成
上開功效者,自不能無視個案情形,一概准許。此一裁量權
之行使,倘無違法、不當或逾越法律授權等濫用權力之情事
,復已將其准否之理由明確告知受刑人,並給予受刑人適當
陳述意見之機會者,自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又按受刑人前
經宣告准許社會勞動,嗣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或履行期間屆滿
仍未履行,致執行原宣告之徒刑或拘役者,得認有「確因不
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事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5點第9款第3目定
有明文,該目立法理由並謂「由於前次即未履行社會勞動完
畢,顯難期待本案若再准許易服社會勞動可以履行完畢,亦
證社會勞動對於聲請人難收矯治之效,故不准許易服社會勞
動」;著重之點在於以前案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成效,觀察
本案准予易服社會勞動之意義與功效。
三、經查,異議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審易字第2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10日、有
期徒刑6月,前開有期徒刑2月、拘役10日部分,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1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參。又該案確定後,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執行,異議人到署就前開有期徒刑6月部分聲請
易服社會勞動,且出具其親簽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基本資
料表及切結書、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及聲請書,經執行檢
察官審核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為1年(自民國112
年9月20日起至113年9月19日止),應履行1,104小時,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易服社會勞動指揮書在卷可參,後
因異議人聲請在住所地執行,聲請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代
為執行,本件遂移送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異議人到
署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出具其親簽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須知
及聲請書、履行社會勞動應行注意及遵守事項與切結書,經
執行檢察官審核後准予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自113年3月
7日起至114年3月6日止,應履行1,104小時,嗣異議人又以
搬遷為由聲請移轉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桃園地檢署
執行檢察官經審核後,認異議人未於113年3月7日參加社勞
履行說明會,後續經臺中地檢署於113年4月2日、113年4月2
2日發函請異議人參加說明會,異議人亦未到場參加,後異
議人於113年5月9日聲請將本案移回桃園地檢署續行,然異
議人本應履行時數為1,104小時,惟迄113年8月23日時止,
履行0小時,檢察官因此認其前已同意易服社會勞動,然異
議人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履行成效不佳,足認易服社勞難收
矯正之效,故不准易服社會勞動,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593號、112年度執再字第90
8號、113年度執再字第70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刑護勞助字第21號卷宗核閱無誤。
四、本案異議人前已多次無故未到社會勞動機構報到、履行,嚴
重違反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且於1年內本應履行社會勞動
時數為1,104小時,卻從未履行,執行檢察官衡量異議人於
前案中嚴重漠視執行命令,認為依據異議人於前案執行的狀
況,顯示出並未充分遵守國家法律的態度,而認為異議人於
本案倘不執行所宣告之刑,將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
序,而不准異議人於本案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經核檢察官
的裁量並無濫用裁量權等違法不當之處,且符合整體公平原
則。
五、綜上所述,本案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不當之處,異議
人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TYDM-113-聲-3003-20250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