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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翊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翊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翊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3年 1月16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 87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范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星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53-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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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秋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秋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秋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12 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法務部於1 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 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揭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 款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 1130198787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 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787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 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21-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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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嘉境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嘉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於民國106年6月21日送監執 行。嗣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931號核 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6月27日,惟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2月31日 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 93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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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冠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冠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冠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於 民國103年2月6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呂冠德於99年至100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受刑人並 於103年2月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之刑等節,有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20年9月26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4日,縮短刑期後刑 期終結日為119年12月16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992201號函暨所附該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 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得抗告

2025-01-21

TYDM-114-聲保-36-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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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詐欺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瑋因詐欺等案件,於民國112年6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5年 度訴字第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兩案接續執 行刑期共計10年2月,受刑人於105年8月19日送監執行,現 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963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115年5月6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1月1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 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34-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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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秋慧 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秋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受刑人莊秋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合計年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8日入監執行,現於 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經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就假釋之聲請 是否合於法律規定,此專係法務部矯正署之權責,非本裁定 之審認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2025-01-21

TYDM-114-聲保-72-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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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志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志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志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0年9月10日 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 年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 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19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無訛,是聲請人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69-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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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弘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弘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7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 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希冀受刑人假釋出獄後,重 啟人生,避免再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2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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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宇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宇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宇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12年1月1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 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437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TYDM-114-聲保-50-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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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YUYUN WINARYATI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YUN WINARYAT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YUYUN WINARYATI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 國112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 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查上開意旨所述各節,經核與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3825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等文件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 係印尼籍,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所定「 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 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非本院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韻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2025-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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