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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8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范文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323、2100、2904、3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范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 扣案已繳納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400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 洪范文知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屬於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且主觀 上可預見毒品咖啡包可能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依法不 得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縱使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亦 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先向社群軟體Twitter申請「0000000 00000000」ID帳號使用,並以暱稱「ChrisY」張貼販賣毒咖啡包 訊息,另向社群軟體X申請「00000000000」ID帳號使用,並以暱 稱「比爾外送-處處驚喜」張貼販賣毒咖啡包訊息,而為下列犯 行: 一、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警於網路巡邏發現上開Twitter 帳號訊息,並喬裝買家與洪范文達成交易毒咖啡包之約定後 ,喬裝買家之員警先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18時18分,匯款 新臺幣(下同)1,400元至洪范文指定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洪范文則委由不知 情之簡均晏將裝有3包毒咖啡包之包裏(總毛重7.30公克) 寄至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員林甜甜站」。 員警於同日20時45分取貨並將該毒咖啡包送驗後,檢出含有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惟因警 方並無實際購毒之真意而未遂。嗣員警於113年1月4日15時1 5分,在臺中市中區公園路與中華路口,拘提洪范文到案並 扣得手機1支(含sim卡1張)、提款卡1張、含有4-甲基甲基 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3包(總毛重10.41公克)。 二、林俊宏透過上開Twitter帳號知悉洪范文有販賣毒咖啡包, 遂與洪范文達成以4,000元交易毒咖啡包之約定後,由林俊 宏於112年12月30日12時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永春東七路附 近,將4,000元放置於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置物箱 內,再由洪范文自上開機車置物箱取走4,000元,並將10包 毒咖啡包放入置物箱內而完成交易。嗣林俊宏於113年2月1 日14時17分,在臺中市南屯區南屯路與文心南路口為警盤查 時,主動交付施用剩餘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咖啡包3包(總毛重7.87公克,業經 銷燬)。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員警於網路巡邏上開X帳號 訊息,喬裝買家與洪范文達成以4,000元之代價購買毒品咖 啡包12包之約定,雙方談妥交易毒品咖啡包之時間、地點後 ,洪范文於113年1月18日21時35分,至彰化縣○○鄉○○路0段0 00號進行交易,洪范文交付上揭毒品予佯裝為購毒者之員警 後,為警當場逮捕,並扣得毒品咖啡包27包(總毛重93.7公 克、純質總淨重5.6公克,送驗後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手機1支,洪范文之販 毒行為因而未遂。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范文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俊宏於警詢及偵查中 、證人簡均晏於警詢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被告Twitte r貼文截圖、私訊對話紀錄截圖、被告與暱稱老爹(即林俊宏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WeChat資料翻拍照片、被告使 用之手機資料翻拍照片、被告Telegram資料翻拍照片、監視 器翻拍晝面、被告匯款800元予簡均晏之交易紀錄截圖、對 話譯文、林俊宏通話紀錄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本 案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 書(刑理字第1136074269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草療鑑字第1121200032號、草療鑑字第1130100589號、草 療鑑字第1130200192號、草療鑑字第1130200193號)附卷可 參,並有毒咖啡包33包、手機2支(其一含sim卡1張)、提 款卡1張,扣案可證,足認被告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次查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我販賣1包毒品咖啡包大約賺150 元等語,足認被告確係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本案犯行無疑。 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釣魚」者,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 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 的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 於犯罪行為的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此種「釣魚 」,因屬偵查犯罪技巧的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 的保障,且於公共利益的維護有其必要性,故所蒐集的證據 資料,自可具有證據能力;換言之,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 即有犯罪的意思,倘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 自得成立未遂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部分,雖意圖營利而著 手販賣毒品行為,然因喬裝買家之員警自始無實際與被告交 易之真意,被告與喬裝買家之員警彼此間僅形式上就毒品交 易達成合意,實際上不能真正完成毒品買賣行為,惟因被告 行為已著手於販賣,屬未遂行為。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 三所示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 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 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係犯同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被告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之低度行 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3次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加重其刑。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示犯行,均屬未遂犯,爰各依刑法 第25條第2項,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㈤被告就所犯上開3罪,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應 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㈥被告於警詢中供出其毒品之來源為「謝旻峻」並因而查獲等 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3年11月4日函暨所 附刑事案件報告書、謝旻峻之調查筆錄存卷足查。再者,謝 旻峻於112年12月間及113年1月16日曾提供毒品咖啡包予被 告等情,業經證人謝旻峻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有被告 提供其與謝旻峻之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堪認就犯罪 事實一至三部分,被告之毒品咖啡包來源均係由謝旻峻所提 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其刑,並依 法先加重後遞減輕之。 ㈦至被告之辯護人雖另請求本院就被告犯行再依刑法第59條減 刑等語,惟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 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 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倘被告別有 其他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 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查被告就 犯罪事實一、三所示部分,均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2項、第1項、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就犯罪事實 二部分,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項減輕 其刑。況毒品之危害除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復因毒品 施用者為取得購買毒品所需之金錢,而衍生家庭、社會治安 等問題,此為眾所周知之事,而被告心智健全,當能判斷其 行為將造成他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詎被告年輕力 盛,本能自食其力賺取生活所需,仍為圖私利,而犯上開犯 行,綜合觀察被告之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加以考量,難認有 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無情輕法重、顯 可憫恕之虞,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故辯護人前揭主 張,自非有據。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 危害至深且鉅,又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施用毒品者容易上 癮而戒除不易。被告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竟為圖 自己利益,販售混合二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其行為對社會 具有相當之危害性;惟念及被告犯後於警詢、偵查、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犯罪所得5,400元 ,尚有悔意;考量被告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 示之前科素行,及其販賣之動機、目的,販賣之次數為3次 ,對象為3人,交易毒品咖啡包之數量分別為3包、10包、12 包,交易金額分別為1,400元、4,000元、4,000元等犯罪情 節;兼衡其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有2名未 成年子女,目前在家裡經營之塑膠加工廠當業務,月收入約 36,000元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並審酌其各該部分罪質相同,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相同,各 行為時間間隔,對於法益所生侵害,整體評論其應受矯正之 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復衡酌刑罰邊際 效應之遞減,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被告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緩刑,然緩刑之宣告,除應具 備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 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查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憑。然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當知悉毒品 禍害社會至深,竟仍為本案販賣毒品咖啡包之犯行,且於11 3年1月4日經警查獲販賣毒品咖啡包後,竟於113年1月18日 再為犯罪事實三所示之犯行,對社會公共安全實有相當程度 危害,難認以暫緩不執行為適當,核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 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尚非相侔,爰不予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四、沒收:  ㈠扣案之毒品咖啡包33包經鑑驗結果,其內含第三級毒品成分 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iPhone手機2支(其一含sim卡1張),均係被告所有供 本案犯行聯繫販毒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 承不諱,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取得之販毒價金共5,400元,為 其犯罪所得,並已繳回,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 沒收。  ㈣至扣案之提款卡1張,固為被告持以提領販毒價金所用之物, 惟此屬個人專屬物品,隨時可透過掛失、補辦等方式,使原 有之物失其功用,對之沒收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 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傅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一 洪范文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9月。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6包、iPhone手機1支(含sim卡1張),均沒收之。 2 犯罪事實二 洪范文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3 犯罪事實三 洪范文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10月。 扣案之毒品咖啡包27包、iPhone手機1支,均沒收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025-01-23

CHDM-113-訴-813-2025012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零伍元,及其中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7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29955元 林俊宏 自民國114年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2025-01-22

TNDV-114-司促-1375-20250122-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謝慶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何應昌 林世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被 告 林娟妹 陳丁元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文潔律師 被 告 陳慶鴻 廖安祥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604、1565、6238、672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7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慶陽】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1、2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沒收。併科罰金部 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 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如附 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何應昌】犯如附表十二編號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1、3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1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 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 【林世昌】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4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及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沒收。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 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林娟妹】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二編 號4、7所示之刑,及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沒收。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丁元】犯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4所 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萬元。 【陳慶鴻】犯如附表十二編號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8所 示之刑及沒收。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廖安祥】犯如附表十二編號9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二編號9所 示之刑。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 付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謝慶陽係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1樓之台灣正豐農科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豐公司)及址設雲林縣○○鎮○○路00號 之宏民農藥行負責人,明知「氯化三苯錫(Triphenyltin c hloride,或fentin chloride)」係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所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應按月據實申報其輸入 之數量,並與何應昌均明知氯化三苯錫並未於國內辦理農藥 登記及使用,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時, 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詎謝慶陽竟基 於加工偽農藥及不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之犯意,先於民國10 8年4月14日至109年12月13日期間,以正豐公司名義,反覆 自大陸地區之常州天擇化工有限公司等化學工廠購買氯化三 苯錫原料,每次購買1公噸至3公噸不等,共計23公噸,而向 海關報關後輸入臺灣,再委託不知情之物流業者將氯化三苯 錫原料載運至宏民農藥行、雲林縣○○鎮○○路00號倉庫等處所 儲藏,同時以網際網路傳輸之方式,按月向環境部(改制前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實申 報正豐公司於108年4月至109年6月、109年8月至同年12月等 期間內每月輸入氯化三苯錫原料之數量為零,及於109年7月 輸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為3公噸,足生損害於環境部對於管 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正確性。謝慶陽繼於不詳時、地,自 行將部分上開輸入之氯化三苯錫原料,以不詳方式進行加工 、分裝而標稱為如附表一之2-2-1編號1所示之「滅立菌」6 包後,儲藏在宏民農藥行,伺機對外販售;另於110年下半 年間某時,向擔任農藥經銷商之林世昌表示:其有螺藥可治 福壽螺等語,而向林世昌推銷其餘上開輸入之氯化三苯錫原 料,經林世昌同意購買並邀林娟妹一人各出資新臺幣(下同 )130萬元合購後,謝慶陽即以260萬元之代價,販賣2公噸 之氯化三苯錫原料與林世昌、林娟妹,由林世昌出面給付26 0萬元現金與謝慶陽,並駕車至宏民農藥行,將氯化三苯錫 原料載運回林世昌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迨林 世昌委託林娟妹將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進行加工、分裝成俗 稱之「白藥膏」後,謝慶陽再於110年8月9日,以6萬4800元 之代價,向林世昌回購40公斤之白藥膏,由林世昌陸續於11 0年8月9日、10月13日、11月22日分批交付白藥膏與謝慶陽 (林世昌、林娟妹所涉加工、分裝及販賣偽農藥等犯行詳如 後述)。謝慶陽繼向址設宜蘭縣○○鄉○○路○段00號之農旺農 業資材行負責人林俊宏表示:三苯醋錫已經禁用,其有替代 三苯醋錫之殺螺劑等語,而向林俊宏推銷白藥膏,經林俊宏 同意購買,謝慶陽即以6萬6000元之代價,販賣3200公克之 白藥膏與林俊宏,由林俊宏如數匯款給付價金後,謝慶陽於 110年12月29日委託何應昌將裝有上開白藥膏之包裹8件寄送 與林俊宏。而何應昌斯時已預見謝慶陽所委託寄送之物可能 係偽農藥,仍基於縱使與謝慶陽共同實施販賣偽農藥犯罪, 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謝慶陽形成犯意聯絡,於 翌(30)日,以假名「呂進」為寄件人,且不載明寄件內容 之方式,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公司將上開白藥膏包裹運送至該 公司羅東站,供林俊宏到站取貨,何應昌並因此獲得謝慶陽 所給付之3000元報酬。 二、謝慶陽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代 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二之2-1編號2 至8所示含有「chlorbenzuon」、「亞滅培(acetamiprid) 」、「加保扶(carbofuran)」、「派滅淨(pymetrozine )」、「賽滅寧(cypermethrin)」、「賽安勃(cyantran iliprole)」、「阿巴汀(abamectin)」等成分而標稱為 「放心用」、「總管」及其他無標示之偽農藥後,儲藏在其 不知情之子謝宗哲位在雲林縣○○市鎮○路00號戶籍地處所, 伺機對外販售。 三、何應昌已預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成年人委託 其載運而儲藏待售之物品,可能為含有氯化三苯錫成分之偽 農藥,竟基於縱使與他人共同實施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犯 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依「阿明」之指示,於 111年1月11日17時許,駕車前往桃園市南崁交流道附近某空 曠處,向另二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收取如附表三之 2編號1、2所示之白藥膏共27箱又15包後,載運回何應昌之 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儲藏,並俟「阿明」之下一步指 示,伺機對外出貨販售。 四、林世昌與林娟妹、陳丁元均明知氯化三苯錫並未於國內辦理 農藥登記及使用,如用於防除農林作物或其產物之有害生物 時,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詎林世昌 與林娟妹共同基於加工偽農藥之犯意聯絡,而陳丁元則基於 幫助加工偽農藥之犯意,由林世昌、林娟妹於110年下半年 間某時,合資260萬元向謝慶陽購得2公噸氯化三苯錫原料後 ,即由陳丁元駕駛小貨車搭載林娟妹至林世昌上開彰化縣○○ 鄉○○街00巷000號倉庫,載運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回到林娟 妹之彰化縣○○鄉○○路000號工廠,復由林娟妹以加入水、玉 米粉及乳化劑進行稀釋攪拌,再充填分裝至瓶罐或鋁箔袋等 容器後封裝等方式,將上開氯化三苯錫原料加工、分裝成白 藥膏,嗣將部分不詳數量之白藥膏成品交付林世昌,並向林 世昌收取代工費20萬元。林世昌取得上開白藥膏後,即將之 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繼於110年8 月9日,以6萬4800元之代價,販賣40公斤之白藥膏與謝慶陽 ,而陸續於同年8月9日、10月13日、11月22日分批交付白藥 膏與謝慶陽,謝慶陽再於111年1月10日如數匯款給付價金與 林世昌。林世昌復於110年11月24日,以3萬元之代價,販賣 3箱(每箱154瓶,每瓶100ml)之白藥膏與址設高雄市○○區○ ○0路000○00號之全年農業資材行實際負責人凌清厚,而向凌 清厚收取上開價金,並委託嘉里大榮物流公司於110年11月3 0日將上開白藥膏運送至全年農業資材行供凌清厚收受。 五、林世昌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110年間某時,以不 詳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四之1-1- 1編號8至64所示含有「阿巴汀(abamectin)」、「芐寧激 素(6-benzyl aminopurine)」、「加保扶(carbofuran) 」、「免敵克(bendiocarb)」、「馬拉松(malathion) 」、「賽滅寧(cypermethrin)」、「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chlorbenzuon」、「芬化利(fenvalerate )」、「貝芬替(carbendazim)」、「賽滅淨(cyromazin e)」、「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賜派芬(spir odiclofen)」、「脫芬瑞(tolfenpyrad)」、「亞滅培( acetamiprid)」、「銅」、「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 le)」、「納乃得(methomyl)」、「萘乙酸(l-naphthyl acetic acid)」、「吲哚丁酸(indole butyric acid)」 、「二四地(2,4-D)」、「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 sis)」、「仙人掌桿菌(Bacillus cereus)」、「葉枯唑 (bismerthi azol)」、「歐殺滅(oxamyl)」等成分而標 稱為「蜘蛛王(蛛蟲滅)」、「無虫道」、「滅蠅」、「剋 蠅」、「特攻隊 (吊絲、青虫)」、「真蟎億」、「絲了了 」、「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穩治蟲」、「ETC Methomyl」、「嘉扶精( 加保扶)」、「保天下」、「固殺草原體95%」、「蟲總剋 」、「微生物殺蟲劑」、「剋腐爛」、「稻寶」、「綠青」 、「蝶蝶嚇」、「粒粒大」及其他無標示之偽農藥後,儲藏 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伺機對外販售。 六、林世昌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6條所列 管之禁用農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之犯意,於 不詳時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四之1- 1-2編號1所示含有「護谷(nitrofen)」成分而無標示之禁 用農藥後,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街00巷000號倉庫, 伺機對外販售。 七、林娟妹明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 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6條所列 管之禁用農藥,而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 內外產品之農藥,更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 藥,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加工偽農藥、 加工禁用農藥之犯意聯絡,由該不詳之人於110年10月間某 時,將含有「亞滅培(acetamiprid)」、「納乃得(metho myl)」、「克凡派(chlorfenapyr)」、「emamectin ben zoate B2a」、「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亞 喜芬(acifluorfen)」、「阿巴汀(abamectin)」、「因 滅汀(emamectin benzoate)」、「脫芬瑞(tolfenpyrad) 」、「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加保扶(carbofu ran)」、「免敵克(bendiocarb)」、「派滅淨(pymetro zine)」、「E2Y50(FMC代號)」、「馬拉松(malathion )」、「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 ate)」、「貝芬替(carbendazim)」、「賽滅淨(cyroma zine)」、「巴克素(paclobutrazol)」及禁用農藥「三 苯醋錫(fentin acetate)」等成分之原料,載運至林娟妹 之雲林縣○○鎮○○街00號住處,復由林娟妹運往其上開彰化縣 ○○鄉○○路000號工廠,而以加入水、玉米粉及乳化劑進行稀 釋攪拌,再充填分裝至瓶罐或鋁箔袋等容器後封裝等方式, 將上開原料進行加工、分裝而標稱為如附表五之1-2-1編號5 至31、33、附表五之2-2編號1、2所示「冠20%」、「萬靈」 、「好」、「冠15%」、「因油10%」、「K10」、「K20」、 「亞喜芬」、「黑4.5%」、「因5%」、「因油15% 」、「因 15%」、「哈士奇」、「因10%」、「丙」、「加寶」、「3 瓜」、「啊順藍色」、「蜂」、「冠水10%」、「汽」、「3 8」、「剋蠅」、「汽佳讚」、「K4」、「百蟲王」及其他 無標示之偽農藥,連同如附表五之1-2-1編號32(同附表五 之1-2-1編號4、附表五之1-2-2編號1)所示加工後尚未分裝 之桶裝偽農藥、禁用農藥,分別儲藏在其上開彰化縣○○鄉○○ 路000號工廠及雲林縣○○鎮○○街00號住處,伺機對外販售。 八、陳慶鴻為址設雲林縣○○鄉○○路0○00號之聯美農藥行負責人, 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之農 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基於意 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之犯意,於110年間某時,在其 先前向他人所購買如附表八之2編號1至4所示含有「勃激素A 3(gibberellic acid)」、「鄰硝基酚(2-nitrophenol) 」、「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 酚(2-methoxy-5-nitrophenol)」、「依普座(epoxicona zole)」等成分之農藥上,張貼其所自行製作而標示產品名 稱為「開根素」、「果旺植物生長劑」、「克菌安」等字樣 之標籤,藉此仿冒為其他品牌之農藥產品,以提高知名度, 增加銷量,而將上開農藥陳列、儲藏於聯美農藥行,伺機對 外販售。 九、廖安祥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 品之農藥,即屬農藥管理法第7條第1項所列管之偽農藥,竟 基於輸入偽農藥之犯意,接續於108年至109年期間,三度將 大陸地區之江蘇洽益農化有限公司所生產如附表九之2編號1 、2所示含有「E2Y50(FMC代號)」成分之農用增效劑共50 瓶,以搭乘飛機時放在行李箱內夾帶闖過海關之方式輸入臺 灣,再將之儲藏在其雲林縣○○鎮○○路000號住處,伺機搭配 農藥對外販售。 貳、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一、被告供述:  ㈠被告謝慶陽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㈡被告何應昌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㈢被告林世昌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㈣被告林娟妹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㈤被告陳丁元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之自白。  ㈥被告陳慶鴻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㈦被告廖安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人證:   ㈠證人林俊宏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㈡證人即被告謝慶陽之子謝宗哲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證人即同案被告凌清厚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三、書證:  ㈠搜索扣押暨扣案物翻拍照片:  ⒈被告謝慶陽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謝慶陽、證人謝宗哲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 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共3張、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雲林 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 切結書、抽樣物品清單各1份。  ②受搜索人即證人謝宗哲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2張、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 扣押之物證明書各1份、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  ③被告謝慶陽扣案之iPhone 7手機中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快 豐收」、「謝宗哲」、「林世昌」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 份。  ④被告謝慶陽扣案電腦檔案:  ❶三苯基氯化錫分子結構式1紙。  ❷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文件編號:148-09-T0001)1 份。  ❸氯化三苯錫安全資料表1份。  ❹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到貨通知書(訂單編號:GTBHL000000 0)暨常州天擇化工有限公司販售氯化三苯錫之商業發票、 貨物清單、COA各1份。  ❺臺灣銀行110年9月11日轉帳交易明細資訊各1份。  ⑤被告謝慶陽扣案隨身碟中檔案:  ❶LINE對話紀錄擷圖暨氯化三苯錫貨物翻拍照片各1張。  ❷「阿爸交辦氯化三苯錫.xlsx」檔案擷圖1張。  ⒉被告何應昌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何應昌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1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 隊偵二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  ②搜索現場暨蒐證照片6張。  ③被告何應昌扣案手機相簿中寄貨單翻拍照片2張、被告謝慶陽 與LINE暱稱「快豐收」、被告林世昌與LINE暱稱「何應昌」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各1張。      ⒊被告林世昌部分:  ①扣押物暨搜索現場照片157張。  ②受搜索人即被告林世昌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 號搜索票2張、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2份、同意書1紙 。  ③被告林世昌扣案之估價單4紙。  ⒋被告林娟妹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 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 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2份。  ⒌被告陳丁元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陳丁元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 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 之物證明書各2份。  ⒍被告陳慶鴻部分:  ①受搜索人即被告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 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②被告陳慶鴻扣案之IPHONE手機中之瓶裝農藥照片1張。  ⒎被告廖安祥部分:  ①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 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 各1份。  ②被告廖安祥扣案物照片:  ❶不明罐裝溶液照片2張。  ⒏證人即同案被告凌清厚部分:  ①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 各1份、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1張。  ②扣案物品照片2張。  ③同案被告凌清厚扣案手機中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世昌」 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張。  ④嘉里大榮物流公司貨物配送紀錄暨全年農業資材行照片1張。  ㈡處所勘查報告:  ⒈被告廖安祥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⒉被告陳丁元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⒊被告林娟妹相關處所勘查報告1份。  ㈢被告正豐公司申報暨公示資料:  ⒈財政部關務署提供之被告正豐公司自108年至110年間進口氯 化三苯錫紀錄表影本1份。  ⒉環保署提供之被告正豐公司108年至109年間氯化三苯錫運作 申報紀錄表影本1份。    ⒊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被告正豐公司許可證資料1紙。  ⒋被告正豐公司之進口報單(進口艙單)詳細資料1份。  ⒌被告正豐公司之108年至110年間銷售發票明細資料1份。  ⒍被告正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  ㈣農藥檢驗報告:  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 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5日、111年2月24日、111年2月25日、111年3月 24日、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123 、1112620128、1112610647、1112610744、1112620348、11 12620349、1112620369、1112620515、1112620525、111262 0540號號函暨所附農藥檢驗報告及照片。  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4月1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13005號 函暨所附臺中市外埔區111年1月2日查扣鋁箔袋裝樣品1件之 檢驗報告1份。  ⒊彰化縣政府112年7月13日府農務字第1120275125號函暨所附 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2年7月11日藥試殘字第1122620870 號函所附農藥檢驗報告10份。  ⒋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7月14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4652 號函暨所附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2年7月11日藥試殘字第 1122620868號函所附農藥檢驗報告1份。  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7月12日刑偵六二字第1120095 509號函暨所附扣押物編號及檢驗報告編號對照表、農藥檢 驗報告10份。  ⒍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 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 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 告20份。  ㈤稽查報告清單、彙整表:  ⒈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5月18日雲動防六字第1110700291 號函暨所附111年1月12日聯合稽查檢驗報告清單(雲林縣) 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⒉彰化縣政府111年1月19日府農務字第111025956號函暨所附疑 似偽劣農藥清單1份。  ⒊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 號檢驗報告彙整表1份。  ⒋高雄市政府111年5月20日高市農植字第11131389800號函暨所 附檢驗報告簡表。  ⒌謝慶陽等違反農藥管理法案扣押物檢驗結果彙整表。  ㈥被告謝慶陽配偶林虹均另案農藥管理法案之臺灣雲林地方檢 察署98年度偵字第3049號起訴書、本院99年度訴字第7298號 刑事判決。  ㈦氯化三苯錫、三苯醋錫相關資料:  ⒈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之歷年政府禁用農藥一覽表擷選1份。  ⒉三苯醋錫之維基百科資料1份。  ⒊氯化三苯錫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快速查詢資料1份。  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⒈宏民農藥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⒉農旺農業資材行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㈨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改制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下稱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函文:  ⒈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4月7日防檢三字第1101437927 號函。  ⒉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7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0148948 1號函暨附件:  ①彰化縣政府110年3月9日府農務字第1100078013號函、農業部 農業藥物試驗所110年3月3日藥試殘字第1102620147號函暨 所附農藥檢驗報告各1份。  ②CPT海關進出口統計。  ③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0年4月29日環化評字第1100003073 號函暨所附氯化三苯錫107年至109年申報紀錄、使用用途及 流向資料各1份。  ④財政部110年5月24日台財關字第1101013701號函暨所附氯化 三苯錫進口通關表各1份。  ⑤被告正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  ⑥農藥登記管理系統查詢被告正豐公司農藥販賣業執照資料1份 。  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0年12月13日防檢三字第11014907 86號函。  ⒋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1年1月12日防檢三字第111148810 1號函。  ⒌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1年3月2日防檢三字第111140988 號函。  ⒍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5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2148842 3號函暨其附件。  ⒎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5月24日回覆本院函詢事項電 子郵件1紙。  ⒏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 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  ㈩雲林縣機關單位函文:  ⒈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1年2月21日雲環衛字第1110002395號函 暨附件:  ①稽查工作紀錄暨毒性化學物質稽查圖片檔案1份。  ②毒性化學物質核可文件、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案號 :附件、許可運作事項及毒性化學物質各1紙。  ③正豐公司108年至110年間之「氯化三苯錫」運作申報紀錄1份 。  ⒉雲林縣警察局112年4月14日雲警刑科字第1120015534號函暨 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31日刑偵六二字第11 20039171號函、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 品清單各1份。  ⒊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 暨所附附件1至7各1份。  ①附件1: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品質規格實驗室農藥檢驗報告 1份。  ②附件2: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16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119號 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廖安 祥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③附件3: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72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農 藥保管切結書、林娟妹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④附件4:環境部毒性化學物質列管編號148-21號安全資料表1 份。  ⑤附件5: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2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032號 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暨發還清冊 、會勘紀錄、農藥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 證、謝慶陽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⑥附件6: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5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謝 宗哲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⑦附件7: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6 號裁處書暨所附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陳 慶鴻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  ⒋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 偽禁農藥沒入清冊5紙。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函文:  ⒈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0月28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1139號 函、本院111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⒉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2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4442號 函暨所附被告何應昌111年9月30日陳述意見表1份。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2月3日雲檢春玄111偵604字第1129 002738號函暨所附彰化縣政府112年1月30日府農務字第1120 027501、0000000000號、111年9月19日府農務字第11103609 52號函、111年9月26日府農務字第1110367677號函各1份。  內政部警政署函文:  ⒈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3月25日保三 壹警偵字第1120002295號函暨所附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21日 府農農字第1120073937號函及扣押物品照片、查扣非法農藥 品名、數量各1份。  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2年3月30日 保二(刑二)字第1120005135號函暨所附111年7月18日鹿警分 偵字第111002090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雲林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法務部調查局函文:  ⒈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 30號函暨所附附件一至四:  ①附件一: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 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  ②附件二: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9月19日雲法字第1 116352520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③附件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8月31日雲法字第1 116352353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  ④附件四: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字第1072號扣押物品清單 。  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 10號函、本院112年4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  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5月31日雲法字第112635182 20號函暨鑑驗結果彙整表。  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3635062 70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函文:  ⒈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4月6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08592 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 單、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1日府農務字第1110333905號函各1 份。  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5月9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10750 號、112年5月15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14333號函。  被告陳慶鴻扣案之標籤翻拍照片4張、被告林娟妹扣案證物外 觀翻拍照片16張。  網路列印之農藥產品資料12張。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112年12月12日環化評字第1128013680 號函暨所附日紀錄歷程檢視表。  本院113年8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1紙。 四、物證:   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附表一之2-2-1編號1、附表二之2 -1各編號、附表三之1編號1、附表三之2各編號、附表四之1 -1-1各編號、附表四之1-1-2編號1、附表四之2編號4、5、 附表五之1-1編號1、2、附表五之1-2-1各編號、附表五之1- 2-2編號1、附表五之1-2-4各編號、附表五之2-1各編號、附 表五之2-2各編號、附表七之2-1編號1、附表八之1編號3至6 、附表八之2各編號、附表九之2各編號、附表十各編號所示 之扣案物。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謝慶陽所為,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 理法第51條第5款之不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罪;就犯罪事實 二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 而儲藏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被告謝慶陽輸入 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加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其 輸入、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等低度行為,均應為加 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謝慶陽於108年4月至 109年12月期間,按月向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不實申報輸 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將此數行為視為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被告謝慶陽不實申報輸入氯化三苯錫之數量 後,再對氯化三苯錫進行加工,係基於同一犯罪目的,且具 行為局部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斷。至被告謝慶 陽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犯下之加工偽農藥罪、意圖販 賣而儲藏偽農藥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二、被告謝慶陽身為被告正豐公司之代表人,因其執行業務而分 別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犯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加 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示部分,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 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已如前述,爰均依 農藥管理法第49條規定,對被告正豐公司同科以上開二罪所 定之罰金刑,並應予分論併罰。 三、核被告何應昌所為,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示部 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 農藥罪。被告何應昌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四、核被告林世昌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五所示部分, 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 罪;就犯罪事實六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 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被 告林世昌加工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 藏,其分裝、販賣、意圖販賣而儲藏等低度行為,均應為加 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被告林世昌所犯上開三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核被告林娟妹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七所示部分, 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5條第1項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加工偽農藥罪。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 被告林娟妹加工氯化三苯錫後再予分裝,其分裝之低度行為 ,應為加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七所 示部分,被告林娟妹加工其他偽農藥及禁用農藥後再予分裝 、意圖販賣而儲藏,其分裝、意圖販賣而儲藏之低度行為, 均應為加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就犯罪事實 七所示部分,被告林娟妹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工禁用農藥罪 及加工偽農藥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重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處斷。至被告林娟妹就犯罪事實四、 七所示部分犯下之加工偽農藥罪、加工禁用農藥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核被告陳丁元所為,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農藥管理法第47條第1項之幫助加工偽農藥罪 。被告陳丁元幫助分裝偽農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幫助加工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七、核被告陳慶鴻所為,就犯罪事實八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罪。 八、核被告廖安祥所為,就犯罪事實九所示部分,係犯農藥管理 法第47條第1項之輸入偽農藥罪。被告廖安祥輸入偽農藥後 再意圖販賣而儲藏,其意圖販賣而儲藏之低度行為,應為輸 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廖安祥於108年至109 年期間,三度輸入偽農藥,係基於單一犯罪目的,於密切接 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將此數行為 視為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 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九、被告何應昌、謝慶陽2人間,就犯罪事實一所示之販賣偽農 藥部分;被告何應昌、「阿明」2人間,就犯罪事實三所示 部分;被告林世昌、林娟妹2人間,就犯罪事實四所示部分 ,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 論以共同正犯。 十、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陳丁元幫助他人實行加工偽農藥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 ,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 其刑。  十爰審酌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林娟妹、陳丁元、陳 慶鴻、廖安祥本案所分別涉及之偽農藥(含毒性化學物質氯 化三苯錫)或禁用農藥數量、行為期間及手段、獲利狀況等 全案犯罪情節;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陳丁元、陳 慶鴻均有違反農藥管理法而經判法院處罪刑或檢察官緩起訴 處分之前科,被告林娟妹、廖安祥則無犯罪前科;其等犯後 均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等所自陳之學歷、工作及收 入、家庭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均不揭露,詳本院審判 筆錄)等一切情狀,及被告謝慶陽、林世昌所提出之量刑資 料,分別量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為自然人部分 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 於法人為社會組織體,與自然人有別,事實上無法服勞役以 代替罰金之執行,故刑法第42條易服勞役之規定,與法人本 質不合,不能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 事判決要旨參照),爰不就被告正豐公司部分諭知罰金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復審酌本案被告謝慶陽就犯 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之2罪(併科罰金部分),被告正豐 公司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示部分之2罪,被告何應昌就犯罪 事實一、三所示部分之2罪,被告林世昌就犯罪事實四至六 所示部分之3罪,及被告林娟妹就犯罪事實四、七所示部分 之2罪,均係違反農藥管理法之案件,犯罪情狀及時、地亦 相近,而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 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認於併合處罰時 ,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酌定應執行刑自不宜過高, 而就其等所犯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所示,並就被告為自然人部分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或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十關於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謝慶陽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以103年度訴字第4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謝慶陽 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5 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107年12月29日執行完畢;被告何應 昌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 訴字第4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 月,被告何應昌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 度上訴字第763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 ;被告林世昌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8年度訴字第41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檢察官上訴 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480號判 決駁回確定,嗣於99年6月17日執行完畢;被告陳丁元前因 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 上訴字第9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陳丁元上訴後,復 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3781號判決駁回確定,嗣於1 08年1月6日執行完畢,迄至本案判決時止均已逾5年以上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另被告陳慶鴻前因違反農藥管理法 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657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其與被告林娟妹、廖安祥均未曾因故 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據此,被告謝慶陽、何應昌、林世昌、 林娟妹、陳丁元、陳慶鴻、廖安祥於本案均符合緩刑之要件 。茲以被告謝慶陽、何應昌、陳丁元犯後均終能坦承犯行, 已有悔悟,且被告謝慶陽年事已高,目前並罹患新冠肺炎重 症而領有重大傷病卡,而被告何應昌、陳丁元於本案中均僅 係聽從他人指示行事之非核心角色,另被告林世昌、林娟妹 、陳慶鴻、廖安祥均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相信其等 經本案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經本院綜 合各情,認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謝慶陽、何應昌、 林世昌、林娟妹、陳丁元、陳慶鴻、廖安祥應分別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5萬元、20萬元、10 萬元、5萬元、3萬元、5萬元,以資警惕。  ㈡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法人 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 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之 規定,採刑罰執行猶豫主義,於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得依 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期間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暫緩刑 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 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 之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 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惡性 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時, 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 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對法 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刑事 判決參照)。準此,本案就被告正豐公司部分,爰亦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規定,併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另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正豐公司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資警惕。  ㈢被告等人如未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肆、關於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謝慶陽所有 供本案犯罪事實一使用之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何應昌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一使用之犯罪 工具;扣案如附表四之2編號5所示之物,為被告林世昌所有 供本案犯罪事實四使用之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五之1-1編 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林娟妹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四使用之 犯罪工具;扣案如附表八之1編號3至6所示之物,為被告陳 慶鴻所有供本案犯罪事實八使用之犯罪工具,均應依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被告謝慶陽、何應昌就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分 別核為266萬6000元、3000元;被告林世昌、林娟妹就犯罪 事實四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分別核為9萬4800元、20萬元 。其中,被告林世昌已主動繳交部分犯罪所得3萬元與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嗣又向本院提出擔保金6萬4800元作 為犯罪所得之替代物,另林娟妹亦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20 萬元與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扣案,此等部分均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不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至其餘未扣案之被告謝慶陽犯罪所得266萬6000元、被告何 應昌犯罪所得3000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扣案如附表一之2-2-1、附表二之2-1、附表三之2、附表四 之1-1-1、附表五之1-2-1、附表五之2-2、附表八之2、附表 九之2等各編號所示之偽農藥;如附表四之1-1-2、附表五之 1-2-2所示之禁用農藥;如附表五之1-1編號1、附表五之2-1 編號1-9、附表五之1-2-4各編號所示之林娟妹加工、分裝偽 農藥及禁用農藥之器械,應由主管機關依據農藥管理法第55 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沒入農藥器械原料物品處理辦法等 規定執行沒入、銷毀,不在本院宣告沒收之範疇。 四、至其餘扣案物部分,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或雖可作為 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然尚非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 非犯罪預備之物、犯罪所生之物,爰不一一贅述,均不予宣 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景睿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豐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趙俊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依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致嚴重污染環境 。 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運作或未依許可 證所列事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三、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登記或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登記或核可所列事 項運作,致嚴重污染環境。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不遵行主管機 關依同條第三項所為之命令,致嚴重污染環境。 五、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 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 農藥管理法第45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7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第七條第一款之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 儲藏。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 內販賣或移作他用。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被告謝慶陽扣案物 附表一之1:(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發還謝慶陽)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5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93至95頁反面) 沒入: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頁) ◎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1 不明粉末 6包 謝慶陽 ①交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帶回檢驗,未檢出農藥有效成份,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4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4),約50g夾鏈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0頁反面至281頁正面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5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5),約300g夾鏈袋內塑膠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1頁反面至282頁正面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6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6),約50g夾鏈袋裝淺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2頁反面至283頁正面 ⑤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7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7),約100g夾鏈袋內裝塑膠袋裝淡黃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3頁反面至284頁正面 ⑥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8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8),約100g夾鏈袋裝淡黃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4頁反面至285頁正面 ⑦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9  ‧送驗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I(F)-11129),約150g夾鏈內塑膠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85頁反面至286頁正面 附表一之2-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抽驗樣品清單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1頁反面)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 記帳本 1本 謝慶陽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二第127頁) 2 1-2-2 記帳本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二第127頁) 3 1-2-3 手抄通信錄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二第127頁) 4 1-2-4 ASOS電腦主機 1臺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本院卷二第127頁) 5 1-2-5 隨身硬碟 1個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本院卷二第127頁) 6 1-2-12 謝慶陽iPhone7手機(含SIM卡)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6(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一之2-2:(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分別辦理沒入或發還謝慶陽)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1年1月12日偽禁農藥封存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抽驗樣品清單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1頁反面) 沒入: ①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2年1月12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032號裁處書及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暨發還清冊、會勘紀錄、農藥保管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肥料登記證、謝慶陽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99至205頁) ②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37頁) ◎附表一之2-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9 滅立菌 (容量100g) 6包 謝慶陽 ①抽驗2包,餘4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2年1月12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4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滅立菌」(編號:1(F)-11104),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7頁正反面 ◎附表一之2-2-2: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6 不明桶裝原體(液態)(容量200kg) 7桶 謝慶陽 ①責付謝慶陽保管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2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桶狀原體,編號:I(F)-11102),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1頁反面至272頁正面 ③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2 1-2-7 不明桶裝原體(粉狀)(容量27.5kg) 25桶 ①24桶(27.5kg)、1桶(約25Kg) ②責付謝慶陽保管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桶裝原體,編號:I(F)-11101),約400g夾鏈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0頁反面至271頁正面 ④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3 1-2-8 活綠寶 (容量1000ml) 200罐 ①抽驗1瓶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3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活綠寶」(編號:1(F)-11103),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2頁反面至273頁正面 ③屬肥料,且有肥料登記證為憑,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199瓶(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4 1-2-10 不明原體(液狀)(容量300kg) 1桶 ①責付謝慶陽保管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5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原體,編號:I(F)-11105),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3頁反面至274頁正面 ③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非屬農藥管理法所稱偽農藥,爰於112年1月12日會同謝慶陽啟封發還(檢驗樣品殘樣業已銷毀在案)。 ◎附表一之2-2-3:其他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1 標籤 2綑 謝慶陽 ①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2年1月12日辦理沒入。 附表二:證人謝宗哲扣案物 附表二之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慶陽、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87至90頁正面)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2-13 謝宗哲iPhone12 Pro Max手機(含SIM卡) 1支 謝宗哲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二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市鎮○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下午3時2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4時46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謝宗哲之雲林縣警察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一第127至133頁反面) 沒入: ①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5號裁處、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謝宗哲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207至215頁) ②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41頁) ◎附表二之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 不明(袋裝) 2包 謝宗哲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1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9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9),約1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6頁反面至277頁正面 2 1 放心用 46瓶 ①每瓶500cc ②2瓶送檢及備份用,餘44瓶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4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放心用」(編號:1(F)-11114),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4頁反面至275頁正面 3 2 不明(罐裝) 2瓶 ①每瓶500cc ②1瓶送藥毒所檢驗,1瓶防疫所備存,無其他封存。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5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罐裝),編號:1(F)-1111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5頁反面至276頁正面 4 3 總管 56包 ①2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4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6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總管」(編號:1(F)-11116),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亞滅培(acetamiprid)、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6頁正反面 5 4 不明(袋裝) 54包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3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7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派滅淨(pymetro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7頁正反面 6 5 不明(袋裝) 6包 ①1包送檢及備份用,餘5包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8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18),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8頁正反面 7 7 不明(罐裝) 5瓶 ①1瓶送檢及備份用,餘4瓶責付保管在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0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9頁正反面 8 10 不明(罐裝) 1瓶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3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5-八」(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3),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9頁反面至280頁正面 ◎附表二之2-2: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8 正豐露 1瓶 謝宗哲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正豐露」(編號:1(F)-1112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草綠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7頁反面至278頁正面 2 9 不明(罐裝) 1瓶 ①1瓶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22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編號:1(F)-1112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78頁反面至279頁正面 附表三:被告何應昌扣案物 附表三之1:(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時54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何應昌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54至153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無 何應昌MOTO手機(含SIM卡) 1支 何應昌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4(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三之2:(未入庫,由台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行政沒入) 搜索處所: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執行依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7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16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何應昌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六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警卷一第159至162頁) 沒入: ①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0月28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1139號函、本院111年11月14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卷一第157至159頁) ②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1年11月21日中市農作字第1110044442號函暨所附被告何應昌111年9月30日陳述意見表各1份(本院卷一第163至166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7-1 不明藥粉 27箱 何應昌 ①每箱100包,現場開啟1包。 ②警方查扣後偽農藥成品均放置台中市政府農業局,嗣由該局於111年10月28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4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F111A001),約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37至439頁 2 7-2 不明藥粉 15包 附表四:被告林世昌扣案物 附表四之1-1:(未入庫,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00巷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二第115至135頁) 沒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2年4月6日鹿警分偵字第1120008592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字第264號扣押物品清單、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1日府農務字第1110333905號函各1份(本院卷二第231至236頁) ◎附表四之1-1-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2 白色塑瓶綠蓋不明農藥 50瓶 林世昌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9、22AJ0149(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膠瓶(綠蓋),編號:H111A049(四-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6.0%。【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6頁反面至337頁正面、402頁正反面 2 四-3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0箱 ①100毫升/瓶,10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501、22AC0501(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B-3),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氯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0%。【氯化三苯錫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41至443、461至463頁 3 四-6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8箱 ①10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2(四-6)),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氯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2至273頁 4 四-16 鋁箔袋裝粉狀 13箱 ①25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1、22AJ020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裝,編號:H111A056(四-1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0.4%。【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2頁反面至343頁正面、406頁正反面 5 四-36 亮面鋁箔裝袋粉狀 10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0、22AJ022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亮面鋁箔,編號:H111A075(四-3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8.8%。【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5頁反面至356頁正面、415頁正反面 6 四-55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85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6、22AJ023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1(四-55)),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2%。【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0頁正反面、422頁正反面 7 四-57 白瓶黃圈不明農藥 8箱 ①15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8、22AJ0238(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3(四-57)),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7.9%。【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2頁正反面、423頁正反面 8 四-8 白塑瓶不明農藥 6箱 尚加24瓶完整 ①50毫升/瓶,30瓶/箱 ②取1瓶送驗。 ③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51(四-8)),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7頁反面至338頁正面 9 四-9 白塑瓶不明農藥 50瓶 ①1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4(四-9)),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勃寧激素』有效成分之一。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7至278頁 10 四-10 白塑瓶不明農藥 10箱 尚加27瓶 ①5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2、33AJ015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52(四-1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5.1%。【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8頁反面至339頁正面、404頁正反面 11 四-11 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3箱 尚加32瓶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5(四-1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0至281頁 12 四-12 白塑瓶不明農藥 10箱 尚加29瓶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3、22AJ015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53(四-1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灰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9.4%。【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9頁反面至340頁正面、405頁正反面 13 四-13 鋁箔袋裝粉狀500公克 61箱 ①40包/箱,5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裝,編號:H111A054(四-13)),約5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0頁反面至341頁正面 14 四-14 鋁箔袋裝粉狀1公斤 40箱 ①20包/箱,1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裝,編號:H111A055(四-14)),約100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1頁反面至342頁正面 15 四-15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6箱 另加6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塑瓶黃圈不明農藥,編號:H112A006(四-1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2至283頁 16 四-17 蜘蛛王(蛛蟲滅) 25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蜘蛛王(蛛蟲滅)」(編號:H111A057(四-17)),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7頁正反面 17 四-18 無虫道 25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無虫道」(送樣名稱:無蟲道,編號:H111A058(四-1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8頁正反面 18 四-19 滅蠅 4箱 另加4包 ①200公克/包,8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滅蠅」(H111A059(四-19)),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3頁反面至344頁正面 19 四-20 白塑瓶(阿巴丁)不明農藥 50箱 ①1公升/瓶,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塑瓶,編號:H111A060(四-2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4頁反面至345頁正面 20 四-21 鋁箔袋裝粉狀 41箱 ①200公克/包,9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1(四-21)),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at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貝芬替(carbendazim)【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5頁反面至346頁正面 21 四-22 剋蠅 12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H111A062(四-22)),約25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6頁反面至347頁正面 22 四-23 特攻隊(吊絲、青虫) 50箱 ①300公克/包,5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特攻隊(吊絲、青虫)」(H111A063(四-23)),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7頁反面至348頁正面 23 四-25 白塑瓶不明農藥 40箱 ①500毫升/瓶,3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0、22AJ02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65(四-2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3.9%。【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8頁反面至349頁正面、410頁正反面 24 四-26 剋蠅 42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7(四-26)),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5至286頁 25 四-27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4箱 ①200毫升/瓶,154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66(四-27)),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1頁正反面 26 四-28 鋁箔袋裝粉狀 100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2、22AJ021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7(四-28)),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8.50%。【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49頁反面至350頁正面、412頁正反面 27 四-29 鋁箔袋裝粉狀 12箱 ①400公克/包,5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8(四-29)),約5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0頁反面至351頁正面 28 四-30 鋁箔袋裝粉狀 17箱 ①1公斤/包,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69(四-30)),約10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1頁反面至352頁正面 29 四-31 真蟎億 20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真蟎憶」(H111A070(四-31)),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賜派芬(spirodicl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2頁反面至353頁正面 30 四-33 絲了了 56瓶 ①1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絲了了」(編號:H111A072(四-33)),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4頁正反面 31 四-34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9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73(四-3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3頁反面至354頁正面 32 四-35 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 58包 ①5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送樣名稱:The Hellenic Chemical Products and Fertilizer Co.S.A.,編號:H111A074(四-35)),約250g鋁箔袋裝淡青綠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含銅【感應耦合電漿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4頁反面至355頁正面 33 四-37 鋁箔裝袋粉狀 3箱 ①100公克/包,12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亮面鋁箔,編號:H111A076(四-37)),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6頁反面至357頁正面 34 四-38 鋁箔裝袋粉狀 20箱 ①1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77(四-38)),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7頁反面至358頁正面 35 四-39 穩治蟲 31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穩治蟲」(編號:H1llA078(四-3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微灰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8頁反面至359頁正面 36 四-40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0箱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79(四-4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59頁反面至360頁正面 37 四-41 剋蠅 9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8(四-41)),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7至288頁 38 四-42 白塑瓶不明農藥 4箱 ①1公升/瓶,2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0(四-42)),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0頁反面至361頁正面 39 四-43 白塑瓶不明農藥 11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6、22AJ022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1(四-43)),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1.4%。【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1頁反面至362頁正面、416頁正反面 40 四-44 ETC Methomyl鋁箔袋裝粉狀 216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7、22AJ0227(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Methomyl」(送樣名稱:ETC Methomyl(鋁箔),編號:H111A082(四-44)),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49.4%。【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C-3-14L)】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2頁反面至363頁正面、417頁正反面 41 四-45 嘉扶精(加保扶) 19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8、22AJ0228(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嘉扶精(加保扶)」(編號:H111A083(四-4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7.3%。【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3頁反面至364頁正面、418頁正反面 42 四-46 鋁箔袋裝粉狀 12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2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4(四-4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色微结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萘乙酸(l-naphthylacetic acid)【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萘乙酸(l-naphthylacetic acid)、吲哚丁酸(indole butyr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4頁反面至365頁正面 43 四-47 鋁箔袋裝粉狀 8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0、22AJ023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5(四-4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丁基加保扶(carbosulfan )、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6.37%。【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5頁反面至366頁正面、419頁正反面 44 四-49 白塑瓶不明農藥 21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087(四-4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黏稠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6頁反面至367頁正面 45 四-50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9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88(四-5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chlorbenzuo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chlorbenzuon為一種殺蟲劑,中國大陸普遍名為滅幼脲,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1頁正反面 46 四-51 剋蠅 67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I12A009(四-51)),約2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89至290頁 47 四-52 鋁箔袋裝粉狀 7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89(四-52)),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7頁反面至368頁正面 48 四-54 白色結晶粉狀 2包 ①20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結晶粉狀,編號:H111A090(四-54)),約1000g夾鏈袋裝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 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68頁反面至369頁反面 49 四-56 保天下 39包 ①1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保天下」(編號:H111A092(四-56)),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1頁正反面 50 四-58 固殺草原體95% 169桶 ①25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固殺草原體95%,編號:H111A094(四-58)),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二四地(2,4-D)、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二四地(2,4-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3頁正反面 51 四-60 蟲總剋 2箱 另加24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蟲總剋」(編號:H111A096(四-6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4頁正反面 52 四-61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14箱 另加24瓶 ①250毫升/瓶,40瓶/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7(四-61)),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賜派芬(spirodicl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5頁正反面 53 四-63 鋁箔袋裝粉狀 12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4、22AJ024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099(四-63)),約20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72.1%。【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C-3-14L)】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6頁正反面、426正反面 54 四-64 微生物殺蟲劑 200包 ①25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微生物殺蟲劑,編號:HlllAl00 (四-64)),约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蘇力菌(Bacillus thuringiensis)、仙人掌桿菌(Bacillus cereus)。【微生物鑑定】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7頁正反面 55 四-65 鋁箔袋裝 34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6、22AJ0246(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1(四-65)),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44.8%。【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7頁正反面、428頁正反面 56 四-66 剋腐爛 2包 ①250公克/包,取1包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腐爛」(編號:H111A102(四-66)),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8頁正反面 57 四-67 稻寶 1包 ①250公克/包,取去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稻寶」(編號:H111A103(四-67)),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79頁正反面 58 四-68 綠青 1包 ①200公克/包,取去送驗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綠青」(編號:H111A104(四-68)),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葉枯唑(bismerthiaz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bismerthiazol(N.N'-methylene-bis-(2-amino-5-thiol-1,3,4-thiadiazole))為中國大陸登記農藥殺菌劑『葉枯唑(又稱賽枯唑、葉枯寧)』之有效成分,未於我國登記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0頁正反面 59 四-69 蝶蝶嚇 10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0、22AJ025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蝶蝶嚇」(編號:H111A105(四-69)),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44.7%。【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1頁正反面、429頁正反面 60 四-71 棕色寶特瓶液體 5瓶 ①1公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2、22AJ025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棕色保特瓶液體,編號:H111A107(四-71)),約1000mL褐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歐殺滅(oxamy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歐殺滅(oxamyl)12.9%。【94.11.4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3頁正反面、430頁正反面 61 四-72 鋁箔袋裝粉狀 8包 ①1公升/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8(四-72)),約1000g鋁箔袋裝淡黃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4頁正反面 62 四-73 鋁箔袋裝粉狀 231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1月30日防檢三字第1121415704號函暨所附附表2紙(本院卷三第419至422頁)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4、22AJ025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鋁箔包,編號:H111A109(四-73)),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8.58%。【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5頁正反面、431頁正反面 63 四-74 粒粒大 16瓶 ①2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粒粒大」(編號:H111A110(四-7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32頁正反面 64 四-75 白塑瓶不明農藥 16瓶 ①25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編號:H111A111(四-7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6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1-2: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70 深棕色寶特瓶液體 15瓶 林世昌 ①1公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5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深棕色保特瓶液體,編號:H111A106(四-70)),約1000mL褐色塑膠罐裝淺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護谷(nitrofen)【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護谷(nitrofen)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2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1-3: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1 米白色粉狀 (25kg/包) 128包 林世昌 ①25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米白色粉狀,編號:H111A048(四-1)),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色微结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1頁正反 2 四-4 加保扶原體 90%農藥 5桶 ①淨重100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加保扶90%農藥(玻璃瓶粉狀),編號:H112A001(四-4)),約50g透明玻璃罐裝微灰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0至271頁 3 四-5 大鋁袋粉狀 13箱 ①30包/箱,1公斤/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取1包開封送驗。 ④檢驗報告編號:22AJ015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大鋁袋(粉狀),編號:H111A050(四-5)),約10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3頁正反面 4 四-7 青青青 13箱 ①100包/箱,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2A003(四-7)),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74至275頁 5 四-24 青青青 13箱 ①200公克/包,100包/箱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H111A064(四-24)),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09頁正反面 6 四-32 抗菌王(百拖芬)25% 59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抗菌王(百拖芬)25%」(編號:H111A071(四-3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13頁正反面 7 四-48 開根素 570包 ①1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開根素」(編號:H111A086(四-48)),約100g鋁箔袋裝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0頁正反面 8 四-53 青青青 100包 ①200公克/包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3F701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2A010(四-53)),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91至292頁 9 四-59 馬賽半成品 60桶 ①50公斤/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馬赛半成品,編號:H111A095(四-59)),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4頁正反面 10 四-62 白塑瓶黃圈不明農藥 28瓶 ①500毫升/瓶 ②責付彰化縣政府農業處保管,儲放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倉庫,由該處於111年9月1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24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瓶(黃圈),編號:H111A098(四-62)),約500 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425頁正反面 附表四之1-2:(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00巷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5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二第115至135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四-76 估價單 2張 林世昌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8(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四之2:(已入庫,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3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8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世昌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同意書各1份(他1067卷二第139至147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2-1 農藥包裝袋 1箱 林世昌 ①剋蠅、真清蠅、開根素、汽佳讚、尚利害、稻寶、滅蠅安、保天下、蟲總剋、滅蟲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9(本院卷二第127頁) 2 2-2 帳冊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0(本院卷二第127頁) 3 2-3 收據 2紙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1(本院卷二第127頁) 4 2-4 租賃契約書 1本 ①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2(本院卷二第127頁) 5 2-5 林世昌iPhone7 Plus 手機(含SIM卡)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2年度保管檢字第145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3(本院卷二第127頁) 附表五:被告林娟妹扣案物 附表五之1-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067卷二第211至23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26 偽農藥標籤 (特攻隊+青青青貼紙) 6箱 林娟妹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2(本院卷一第141頁) 2 6-1-69 林娟妹三星手機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0(本院卷一第141頁) 3 6-1-70 林娟妹存摺 2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五之1-2:(未入庫,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或責付林娟妹保管) 搜索處所:彰化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1份(他1067卷二第211至231頁;警卷一第128至129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9月19日雲法字第1116352520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本院卷二第175至185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363506270號函(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責付林娟妹保管: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號函、本院112年4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本院卷二第243至245頁) ◎附表五之1-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19 綠瓶蓋 1763瓶 林娟妹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9、22AJ0119(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綠瓶蓋(白身罐狀),編號:H111A019(C-19)),約250 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6.5%。【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3頁反面至314頁正面、391頁正反面 2 6-1-23 銀袋 29箱 共2900包 ①C1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3、22AJ012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銀袋(鋁箔袋),編號:H111A023(C-23)),約1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20.7%。【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7頁反面至318頁正面、393頁正反面 3 6-1-50 白色粉末 (60kg) 3袋 ①B區。原先責付林娟妹保管,嗣本案起訴後,已全數交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7、22AJ0147(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編號:H111A047(C-47)),約10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100%。【高效液相層析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5頁反面至336頁正面、400頁正反面 4 6-1-57 桶裝成品 1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8至199頁 5 6-1-1 冠20% 14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芳苑鄉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20% (白色罐狀物,紅圈),編號:H111A001(C-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7頁正反面 6 6-1-4 萬靈 3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4、22AJ0104(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萬靈(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4(C-4)),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藍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納乃得(methomyl) 15.1%。【納乃得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8頁正反面、390頁正反面 7 6-1-5 好 55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好(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5(C-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克凡派(chlorfenapyr)。【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99頁正反面 8 6-1-6 冠15%(膏) 26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15%(膏)(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06(C-6)),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0頁正反面 9 6-1-7 因油10% 6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7(C-7)),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1頁正反面 10 6-1-8 K10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10(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08(C-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2頁正反面 11 6-1-9 K20 12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2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9(C-9)),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3頁正反面 12 6-1-10 亞喜芬 545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亞喜芬」(編號:H111A010(C-1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喜芬(aci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4頁正反面 13 6-1-11 黑4.5% 9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黑4.5%(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11(C-11)),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5頁正反面 14 6-1-12 因5%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5%(白色罐狀物),編號:HI11A012(C-12)),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6頁正反面 15 6-1-13 因油15% 12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5%(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13(C-13)),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7頁正反面 16 6-1-14 因15% 9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15%(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I11A014(C-14)),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8至309頁正面 17 6-1-15 哈士奇 8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哈士奇(白色罐狀物,黃圈),編號:H111A015(C-1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較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芬瑞(tolfenpyra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09頁反面至310頁正面 18 6-1-16 因油15% (大瓶)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油15%(大瓶白色罐狀),編號:H111A016(C-1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mamectin benzoate B2a。【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mamectin benzoate B2a為殺蟲劑因滅汀(emamectin benzoate)之類似物,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0頁反面至311頁正面 19 6-1-17 因10% 40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因10%(白色罐狀,黃圈),編號:H111A017(C-17)),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因滅汀(emamectinbenzoate)、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1頁反面至312頁正面 20 6-1-18 丙 21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丙(白色罐狀),編號:H111A018(C-18)),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灰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賽安勃(cy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2頁反面至313頁正面 21 6-1-20 加寶 314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0、22AJ012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加寶(白色罐狀),編號:HI11A020((C-20 )),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17.1%。【99.2.23防檢局防檢三字第0000000000號公告內標準高效液相層析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4頁反面至315頁正面、392頁正反面 22 6-1-21 3瓜 120包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瓜(鋁箔袋),編號:H111A021(C-21)),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派滅淨(pymetro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5頁反面至316頁正面 23 6-1-22 啊順藍色 18包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啊順藍色(鋁箔袋),編號:H111A022(C-22)),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6頁反面至317頁正面 24 6-1-25 蜂 5箱 共336包 ①C2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蜂(鋁箔袋),編號:H111A024(C-24)),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芬化利(fenvalerat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貝芬替(carbendazim)【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8頁反面至319頁正面 25 6-1-27 冠水10% 9瓶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冠水10%(白色罐狀,黃圈),編號:H111A025(C-25)),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19頁反面至320頁正面 26 6-1-28 蜂 (250g) 13箱 共766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蜂250g(鋁箔袋),編號:H111A026(C-26)),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0頁反面至321頁正面 27 6-1-29 汽 4箱 共21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汽(鋁箔袋),編號:H111A027(C-27)),約250g鋁箔袋裝淡藍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1頁反面至322頁正面 28 6-1-32 38 (200g) 13箱 共772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 200g(鋁箔袋),編號:H111A030(C-30)),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2頁反面至323頁正面 29 6-1-34 剋蠅 24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蠅」(編號:H111A032(C-32)),約250g鋁箔袋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馬拉松(malathion)、賽滅寧(cyper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3頁反面至324頁正面 30 6-1-46 汽佳讚 6包 ①C6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汽佳讚」(編號:H111A033(C-33)),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賽滅淨(cyromaz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4頁反面至325頁正面 31 6-1-51 不明粉末 (41kg) 6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粉末,編號:H111A046(C-46)),約1000g夾鏈袋裝淡黃色微結晶粉末。  ‧檢驗結果:含亞滅培(acetami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4頁反面至335頁正面 32 6-1-57 桶裝成品 5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結果: ❶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牛奶白液體,編號:H113A005,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不透明液體 。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8至169頁 ❷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蛋22%(白色瓶蓋),彰化縣政府編號:H113A006,彰化縣政府送檢編號:H111A036(C-3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6頁反面至327頁正面 ❸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10(白色罐綠蓋),彰化縣政府編號:H113A015,彰化縣政府送檢編號:H111A036(C-3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27頁反面至328頁正面 ❹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9,約20g透明玻璃罐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巴克素(paclobutrazol)。【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2至193頁 ❺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白色粉末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0,約5g透明玻璃罐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巴克素(paclobutrazol)。【氣象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4至195頁 33 6-1-58 K4 5箱 共150瓶 ①查獲地點:汽車BMV-7716。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4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K4 (白色罐綠蓋),編號:H111A045(C-45)),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33頁反面至334頁正面 ◎附表五之1-2-2: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57 桶裝成品 1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林娟妹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8,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米白色不透明液體 。  ‧檢驗結果:含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86年9月30日始禁止製造輸入,於88年1月1日始禁止販買使用。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0至191頁 ◎附表五之1-2-3:非偽、禁用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2 38:20% 9瓶 林娟妹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2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2(C-2)),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8頁正反面 2 6-1-3 38:10% 168瓶 ①A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10%(白色罐狀物),編號:H111A003(C-3)),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89頁正反面 3 6-1-24 白罐 11箱 共3014瓶 ①C2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4 6-1-30 38 (500g) 3箱 共9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500g(鋁箔袋),編號:H111A028(C-28)),約5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4頁正反面 5 6-1-31 38 (200g) 10箱 共800包 ①C3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2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38 200g(鋁箔袋),編號:H111A029(C-29)),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5頁正反面 6 6-1-33 青青青 46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抽1送驗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J013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標稱為「青青青」(編號:H111A031(C-31)),約250g鋁箔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396頁正反面 7 6-1-35 汽70% 43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8 6-1-36 蜂 (200g) 37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9 6-1-37 不明銀袋(粉狀) 211包 ①C4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0 6-1-38 藍粉 11袋 ①C5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1 6-1-39 藍色粉末 (11.46kg) 1箱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2 6-1-40 白色粉末 (214.12kg) 16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3 6-1-41 桶狀白粉 (15.39kg) 4桶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4 6-1-42 白色粉末 (105.65kg) 7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5 6-1-43 袋裝白色粉末 147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6 6-1-44 中日合成化學粉末00000000 2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7 6-1-45 沉淀白炭黑粉末 2袋 ①C6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8 6-1-47 青大生 23包 ①C6區。扣押當日由彰化縣政府農業處運送至其倉庫保管,嗣本案起訴後由該管機關逕辦理沒入。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包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19 6-1-48 不明粉末 25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0 6-1-49 白色粉末 (47.84kg) 6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1 6-1-52 不明粉末 (73kg) 3袋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袋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2 6-1-53 加保扶 (200kg) 2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3 6-1-54 不明油體 3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桶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4 6-1-55 沙拉油 3桶 ①B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5 6-1-56 不明液體 14桶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抽1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6 6-1-57 半成品 15桶 (扣案24桶,1桶檢驗出偽農藥-氯化三苯錫成分;5桶檢驗出其他偽農藥成分;1桶檢驗出禁用農藥成分;15桶未檢驗出農藥成份;2桶無樣品可供檢驗) ①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②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4月11日、112年5月31日、113年2月21日雲法字第11263512510、11263518220、11363506270號函暨所附鑑驗結果彙整表(本院卷二第243至244頁;本院卷三第423至429頁;本院卷四第75至76頁)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111年3月31日、111年5月18日藥試殘字第1112620369、111262054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11份(警卷二第296頁正面、325頁反面至333頁正面、387頁正面、397頁正面至399頁反面) ④彰化縣政府113年5月29日府農務字第1130188842號函暨所附113年3月21日現勘資料、重新送驗清單、農業部農業藥物試驗所113年5月15日藥試殘字第1134521111號函暨農藥檢驗報告20份(本院卷四第133至201頁) ⑤檢驗結果: ❶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1,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2至163頁 ❷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4至165頁 ❸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4,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66至167頁 ❹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5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7,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0至171頁 ❺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6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8,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2至173頁 ❻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7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09,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4至175頁 ❼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透明液體,編號:H113A010,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6至177頁 ❽檢驗報告編號:24D10709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深褐色液體,編號:H113A011,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淺紅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78至179頁 ❾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玻璃罐裝深褐色液體,編號:H113A012,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0至181頁 ❿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1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3,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2至183頁 ⓫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2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4,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4至185頁 ⓬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3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6,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乳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6至187頁 ⓭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4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乳白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17,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乳白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88至189頁 ⓮檢驗報告編號:24D10718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淺黃色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2,約200mL透明玻璃罐裝淺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196至197頁 ⓯檢驗報告編號:24D10720  ‧送檢單位:彰化縣政府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淡黃色濃稠液體玻璃罐裝,編號:H113A024,約100mL透明玻璃罐裝淡黃色黏稠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本院卷四第200至201頁 27 6-1-71 C3白色不明粉末(疑似農藥原體) 1桶 ①約108公斤 ②責付林娟妹保管。 ③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28 6-1-72 不明粉末 73.66公斤 ①約21.9+51.76公斤 ②責付林娟妹保管。 ③執行搜扣當日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品試驗所人員持拉曼儀等現場檢測器材,現場即時判定該查扣物品不含農藥成分,應屬製造不法農藥之附料原料(如乳化劑等),故未另送驗。 ◎附表五之1-2-4:其他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1-59 砂磨機 (SW-15) 1具 林娟妹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2 6-1-60 鎖蓋機 (CP-01)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3 6-1-61 充填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4 6-1-62 攪拌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5 6-1-63 粉狀攪拌機 1台 A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6 6-1-64 包裝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7 6-1-65 粉碎機 (RT-50A)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8 6-1-66 打氣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9 6-1-67 粉狀攪拌機 1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10 6-1-68 磅秤 2台 C區。責付林娟妹保管 附表五之2-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6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20至124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2-2 絕招(賜芬靈)標籤貼紙 1疊 林娟妹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3(本院卷一第141頁) 2 6-2-3 攏ㄟ死(賽普滅)標籤貼紙 1疊 3 6-2-4 滅龜寶標籤貼紙 1疊 4 6-2-6 吊絲王標籤貼紙 1疊 5 6-2-7 吃絲死(蘇力胺)標籤貼紙 1疊 6 6-2-8 金光(賜克胺)標籤貼紙 1疊 7 6-2-9 掃落地標籤貼紙 1疊 8 6-2-10 夾鏈袋9號 3包 9 6-2-11 蟲界清(硫賜克)標籤貼紙 1疊 附表五之2-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街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56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3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林娟妹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責付保管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20至126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2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72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農藥保管切結書、林娟妹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85至189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39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6-2-1 百蟲王農用藥劑 5箱 林娟妹 ①每箱30瓶 ②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取回5箱,取樣2瓶,餘148瓶運送至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管機關於111年10月2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7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百蟲王」(編號:I(F)-11107),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剋安勃(chlorantraniliprole)、脫芬瑞(tolfenpyrad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9頁正反面 2 6-2-5 KC白色不明粉末(疑似農藥原體) 1桶 ①約重108公斤。現場責付林娟妹保管於彰化縣○○鄉○○路000號,由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於111年10月2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6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不明原體,編號:I(F)-11106),約350g夾鏈袋裝白色結晶顆粒。  ‧檢驗結果:含加保扶(carbofura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加保扶(carbofuran)、免敵克(bendiocarb)【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58頁正反面 附表六:被告陳丁元扣案物 附表六:(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58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45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丁元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32至136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5-1-1 陳丁元手機(含充電線1條、插座1個) 1本 陳丁元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9(本院卷一第141頁) 2 5-1-2 陳丁元台中銀行存摺 1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7(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七:同案被告凌清厚扣案物 附表七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49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84至190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3-1 凌清厚手機(含SIM卡) 1支 凌清厚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2(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七之2:(未入庫,分別由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或責付凌清厚保管,農藥部分均已沒入銷毀。) 搜索處所:高雄市○○區○○○路00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49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下午12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凌仕曜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責付保管單各1份(警卷一第184至191頁) 沒入: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附件三: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8月31日雲法字第11163523530號函暨所附移交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本院卷二第175至176、187至18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12年5月15日防檢三字第1121488423號函暨111年1月12日聯合稽查檢驗報告清單(高雄市)各1份(本院卷二第379至380、397頁) ◎附表七之2-1: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3-2 無標稱白瓶(100cc) 178瓶 凌清厚 ①扣除抽驗2瓶,餘176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日移交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已沒入銷毀。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20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5至427頁 2 13-4 金鋼掌 (250cc) 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5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金剛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青綠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第滅寧(deltame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可尼丁(clothianid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4頁反面至235頁正面 3 13-5 賜倍效 (1.1kg) 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3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賜倍效」(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畢芬寧(bifenthri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3頁反面至234頁正面 4 13-6 Etridiazole (1公升) 1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4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Etridiazole」(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0mL鋁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克松(tolclofos-methyl)。【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2頁反面至223頁正面 5 13-7 摧黃素 (100ml) 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6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摧黃素」(送樣名稱:催黃素,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微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益收生長素(ethephon) 。【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5頁反面至236頁正面 6 13-8 無標稱褐色罐 (約100g) 56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g褐色玻璃罐裝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 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2頁反面至233頁正面 7 13-9 賜倍效 (550g) 2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賜倍效」(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1頁反面至232頁正面 8 13-10 殺菌王 (200g) 30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8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殺菌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g鋁箔袋裝淺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滅達樂(metalaxyl)、腐絕(thiabend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滅達樂(metalaxyl)、腐絕(thiabendazole)、貝芬替(carbendazim)、甲基多保淨(thiophanate-methyl)【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3頁反面至224頁正面 9 13-11 治穀寧 (500ml) 3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7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穀寧」(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百利普芬(pyriproxyfen) 。【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6頁反面至237頁正面 10 13-12 來滅草 (250cc) 2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09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來滅草」(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喜芬(aci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7頁反面至238頁正面 11 13-13 阿巴汀(褐色玻璃罐100ml) 17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送樣名稱:阿巴汀,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褐色玻璃罐裝黑褐色黏稠液體。  ‧檢驗結果: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芐寧激素(6-benzylaminopurine)為植物生長調節劑農藥『勃寧激素』有效成分之一。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5頁反面至226頁正面 12 13-14 治威菌 (100cc) 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mL褐色玻璃罐裝淺紅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撲克拉(prochloraz) 。【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8頁反面至239頁正面 13 13-15 治威菌 (200cc) 18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0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mL鋁罐裝淺黃褐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脫克松(tolclofos-methyl)。【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4頁反面至225頁正面 14 13-16 治威菌 (250cc) 9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治威菌」(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環克座(cyprocon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含普拔克(propamocarb hydrochlorude)【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9頁反面至230頁正面 15 13-17 殺草控籽 (500公撮) 5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3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殺草控籽」(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黑褐色液體。  ‧檢驗結果:含莫多草(metolachlor) 、丁基拉草(butachlor)、復祿芬(oxyfluorfen)。【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39頁反面至240頁正面 16 13-18 ATP-30 (100g) 2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4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ATP-30」(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賓克隆(pencycuron)、益達胺(imidacloprid)。【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0頁反面至241頁正面 17 13-19 萬蟲寧 (100cc) 4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5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萬蟲寧-80」(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克凡派(chlorfenapyr)。【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6頁反面至227頁正面 18 13-20 萬菌王 (250cc) 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8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萬菌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褐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亞托敏(azoxystrobin)。【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2頁反面至243頁正面 19 13-21 剋萬蟲 (200g) 1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9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剋萬虫」(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g鋁箔袋裝淡褐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阿巴汀(abamectin)【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3頁反面至244頁正面 20 13-23 莎莧香 (100g) 1袋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袋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0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莎莧香」(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鋁箔袋裝米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二四地(2,4-D)、草殺淨(ametryn)【氣相層析質譜法】;含二四地(2,4-D)、草殺淨(ametryn)、番茄生長素(4-chlorophenoxyacet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4頁反面至245頁正面 ◎附表七之2-2:禁用農藥 1 13-3 無標稱白色粉末(1100g) 1袋 凌清厚 ①抽驗200g,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日移交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已沒入銷毀。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202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無標示(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100g夾鏈袋裝淡褐白色粉末。  ‧檢驗結果:含四氯丹(captafol)。【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經查農藥資訊服務網,四氯丹(captafol)為禁用農藥,因致癌性於76年10月22日始禁止製造加工輸入,77年10月1日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9至431頁 2 13-24 草籽 (250cc) 2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7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草籽」(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红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護谷(nitrofen)、拉草(alachlor)、全滅草(chlornitrofen) 【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護谷(nitrofen)為禁用農藥,因致畸型於70年1月1日始禁止製造輸入加工,於72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全滅草(chlornitrofen CNP) 為禁用農藥,因致腫瘤於83年7月15日始禁止輸入,84年12月31日禁止製造加工,於86年1月1日始禁止販賣使用。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41頁反面至242頁正面 ◎附表七之2-3:非偽、禁用農藥 1 13-22 真殺蟎 (250cc) 5瓶 凌清厚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2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21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真殺蟎」(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8頁反面至229頁正面 2 13-25 管地下 (500cc) 1瓶 ①責付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保管。已沒入銷毀。 ②抽驗1瓶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116  ‧送檢單位:高雄市政府農業局  ‧送檢樣品:標稱為「管地下」(樣品編號:0000000000),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淡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未檢出農藥有效成分。【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27頁反面至228頁正面 ◎附表七之2-4:其他 1 13-26 封口機 1台 凌清厚 責付凌清厚保管 2 13-27 磅秤 1台 責付凌清厚保管 附表八:被告陳慶鴻扣案物 附表八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0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77至18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1 陳慶鴻iPhone手機 1支 陳慶鴻 ①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11(本院卷一第141頁) 2 11-2 聯美農藥行進貨單 1本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6(本院卷一第141頁) 3 11-7 果旺劑生長劑標籤500cc 39張 4 11-8 果旺植物生長劑標籤1000cc 20張 5 11-9 開根素農藥標籤 215張 6 11-10 克菌安農藥標籤 21張 附表八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鄉○○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8時3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0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陳慶鴻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77至181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1年10月17日府動防六字第1119900936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陳慶鴻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217至221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4、343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11-3 開根素農藥 12罐 陳慶鴻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交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每瓶容量約1,000cc ②抽2罐檢驗,餘10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開根素」(編號:I(F)-11111),約100mL白色塑膠罐裝無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勃激素A3(gibberellic acid)。【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3頁正反面 2 11-4 果旺植物生長劑農藥500cc 10罐 ①抽1罐檢驗及備份用,餘9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9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果旺」(送樣名稱:果旺500cc,編號:I(F)-11109),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鄰硝基酚(2-nitrophenol)、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酚(2-methoxy-5-nitropheno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1頁正反面 3 11-5 克菌安農藥 1罐 ①查扣當日逕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攜回送檢,無其他封存。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08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克菌安」(編號:I(F)-11108),約500mL白色塑膠罐裝淺橙黃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依普座(epoxiconazole)。【氣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0頁正反面 4 11-6 果旺植物生長劑農藥1000cc 12罐 ①抽2罐檢驗,餘10罐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責付保管在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由該所於111年10月17日辦理沒入。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H0710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標稱為「果旺」(送樣名稱:果旺1000cc,編號:I(F)-11110),約1000mL白色塑膠罐裝褐紅色澄清液體。  ‧檢驗結果:含鄰硝基酚(2-nitrophenol)、對硝基酚(4-nitrophenol)、2-甲氧基-5-硝基酚(2-methoxy-5-nitrophenol)。【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證據卷頁:警卷二第262頁正反面 附表九:被告廖安祥扣案物 附表九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96至201頁)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3-1-1 日記帳本 (97年10月-109年3月) 2本 廖安祥 ①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1(本院卷一第141頁) 2 3-1-2 估價單 1疊 3 3-1-3 託運單 1袋 4 3-1-4 帳本(一) 3本 5 3-1-5 帳本(二) 3本 6 3-1-6 協議書 4張 7 3-1-7 廖安祥記帳資料 1疊 8 3-1-8 廖安祥存摺 6本 9 3-1-9 廖安祥配偶林鳳梅存摺 8本 10 3-1-10 廖安祥女兒廖慧雯(已更名廖婉伶)存摺 4本 11 3-1-11 廖安祥兒子廖哲毅存摺 2本 12 3-1-12 農藥販售札記 1本 13 3-1-13 廖安祥realme 7 5G手機(含SIM卡及充電線1條、插座1個) 1支 ①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SIM卡號碼:0000000000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8(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九之2:(未入庫,由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辦理沒入)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0號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12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1時2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廖安祥之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警卷一第196至201頁) 沒入: ①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2年3月24日雲法字第11263510230號函暨所附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扣案證物流向表(本院卷二第175至182頁) ②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12年6月5日雲動防六字第1120003481函暨所附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16日府動防六字第1129900119號裁處書、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偽禁農藥沒入清冊、廖安祥查扣物品沒入照片各1份(本院卷三第171至173、177至183頁) ③雲林縣政府112年11月2日動防六字第1129901044號函暨所附偽禁農藥沒入清冊(本院卷三第333至335頁) ◎偽農藥 編號 原扣案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3-1-14 不明罐裝溶液(1) 40瓶 廖安祥 ①1瓶採樣送驗,餘39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運送至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所於112年2月16日辦理沒入。 ②每瓶約200g(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移交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每瓶容量約220g) ③檢驗報告編號:22AC03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褐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氣相層析質譜法;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33至435頁 2 3-1-15 不明罐裝溶液(2) 10瓶 ①每瓶容量約220g ①10瓶由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於111年9月21日移交,運送至雲林縣政府動植物防疫所竹山倉庫保管,由該所於112年2月16日辦理沒入。該所於112年6月1日採樣1瓶送藥毒所檢驗。 ②檢驗報告編號:23F20401  ‧送檢單位: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  ‧送檢樣品:無標示(編號I(F)-11186),約250mL白色塑膠罐裝淡黃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E2Y50(FMC代號),分子式C19H15BrCl3N5O2。【高效液相層析質譜法】   註:E2Y50為美國FMC化學公司(FMC Corporation)研究剋安勃類似物之化學成分代號。上述化學成分具有殺蟲效果,非我國登記之農藥有效成分。   ‧證據卷頁:本院卷三第296至298頁 附表十:已入庫贓款(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1、2-2號 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贓款 3萬元 林世昌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1紙(同扣4卷第6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1號(本院卷一第95頁) 2 贓款 20萬元 林娟妹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當事人自行繳回不法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贓證物款收據各1紙(偵604卷第89頁、同扣3卷第6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326之2-2號(本院卷一第97頁) 附表十一:其他扣案物 附表十一之1:(已入庫,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永裕行廠商基本資料表 1張 林聖鈞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1號搜索票1張(聲扣2卷第111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4;原扣押物編號2-1-1至3(本院卷一第141頁) 2 永裕行進貨單 1份 3 永裕行銷貨紀錄 1份 4 偽農藥標籤 7張 潘易澄 ①本院111年聲搜字第141號搜索票1張(聲扣2卷第110頁) ②本院111年度保管檢字第43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005;原扣押物編號3-1(本院卷一第141頁) 附表十一之2:(未入庫,由苗栗縣政府辦理行政沒入) 搜索處所:苗栗縣○○鎮○○路0段000號及其附屬建築物 執行依據: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9號搜索票 執行時間:111年1月12日上午9時0分起至111年1月12日上午10時0分止 出處:受搜索人胡錫明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1年1月1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他1067卷一第493至499頁) 沒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112年3月25日保三壹警偵字第1120002295號函暨所附苗栗縣政府112年3月21日府農農字第1120073937號函、扣押物品照片、查扣非法農藥品名、數量各1份(本院卷二第163至171頁) ◎偽農藥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殺螺農藥(俗稱白藥膏) 311瓶 胡錫明 ①共計2箱,取樣3瓶 ②檢驗報告編號:22AC0101  ‧送檢單位: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六隊  ‧送檢樣品:無標示,約300mL白色塑膠罐装米白色稠狀液體。 ‧檢驗結果:含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氣相層析質譜法)   註:氯化三苯錫(fentin chloride)可用於海洋船底防污塗料、殺螺劑,殺真菌劑、殺藻劑外,亦為合成三苯醋錫(fentin acetate)之前驅物。   ‧證據卷頁:他1067卷二第421頁反面至423頁正面 附表十二: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 【謝慶陽】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何應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販賣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謝慶陽】扣案如附表一之2-1編號4至6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陸拾陸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應昌】扣案如附表三之1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二 【謝慶陽】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正豐農科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3 犯罪事實三 【何應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4 犯罪事實四 【林世昌】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林娟妹】共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陳丁元】幫助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加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林世昌】扣案如附表四之2編號5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參萬元、擔保金陸萬肆仟捌佰元均沒收。 【林娟妹】扣案如附表五之1-1編號2所示之物及犯罪所得貳拾萬元均沒收。 5 犯罪事實五 【林世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6 犯罪事實六 【林世昌】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7 犯罪事實七 【林娟妹】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加工禁用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8 犯罪事實八 【陳慶鴻】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之1編號3至6所示之物沒收。 9 犯罪事實九 【廖安祥】犯農藥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輸入偽農藥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2025-01-22

ULDM-111-訴-510-20250122-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3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 鄭安佑律師 被 告 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娥 被 告 王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肆仟陸佰伍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 三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美萬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萬新公司 )邀同被告陳淑娥及王秋鴻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12 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91萬元,約定到期 日為113年12月31日,於113年2月2日借款91萬4,651元,約 定到期日為114年6月18日,均約定按月付息到期還本,利率 均依原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775%浮動計息(現為3. 368%),被告並簽立本票2紙(下合稱系爭本票)及授信約 定書、連帶保證書等件,另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時,原告得將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依契約約定,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美萬新公司自113年3月2日起即 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582萬4,65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請求被告給付前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併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合作金庫銀行放款相關貸放及 保證資料查詢單、系爭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 款明細表、原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 卷第17頁至33頁),經查核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 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 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被告均自認上開事實,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原告582萬4,651元,及自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3.36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4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 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2025-01-22

PCDV-113-訴-2388-20250122-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宏 選任辯護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 度訴字第1100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416號、第141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各處附表「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原審判 決後,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宏不服原判決關於被訴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文書、業務侵占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於本院審理中明 示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對於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罪 名均不在上訴範圍內,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 卷第314頁),檢察官則未提起上訴,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 於原判決所處之刑,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該有罪部分之犯罪 事實、所犯之罪與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不另為無罪等部分, 先予敘明。 二、被告上訴理由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所侵占之款項於原審時 已返還吾為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已與告訴人林家青、林 家璽(下稱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 緩刑自新之機會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審理後,認被告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業務侵占罪 事證明確而予以科刑,固非無見。然查:量刑係法院就繫屬 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 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 之態度,本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 形;犯後態度如何,尤足以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之強弱。被 告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 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 科刑上減輕之審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意 旨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本案犯行(見本院卷第31 5頁),此與其於原審否認犯行之情狀已有不同;再被告已 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 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8頁),堪認被告已面對己過, 且積極為損害之彌補,原審於量刑時未及審酌上開得為科刑 上減輕之量刑情狀,自有未洽。被告以其坦承犯行,請求從 輕量刑等語為由提起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 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部分繼承人(同父異母之兄姊)即告訴人2 人對於父親林樂善遺產分配及生前所經營之吾為峰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吾為峰股份有限公司財產分配尚未有共識,而擅 在上開2公司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填載不實內容,擅自持以 行使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使該管公務員以不實事項登記於公 文書;再其身為上開2公司之董事長,擅將公司帳戶款項提 領、轉匯共新臺幣(下同)1,032萬元至個人帳戶內而侵占 入己,所生損害非微,然其於原審時已將上開侵占款項返還 公司,復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 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可,並衡酌其 無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自陳於15歲即移居澳洲 ,為碩士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在澳洲先後經營餐廳、法 律代書事務所,因父親中風而返臺,母親及2個妹妹均定居 於澳洲,現無業,在臺獨居,未婚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卷第286、287頁),兼衡當事人、告訴人2人、告訴代 理人關於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 刑,並就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至辯護人固請求量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度,然衡 酌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而依本案犯罪情節、被告所侵占金額高達1,032萬元 ,所生危害非輕等情,認本案顯無科以最低度刑或科以最低 度刑猶嫌過重之情事,辯護人所陳刑度顯然過輕,不足為採 ,併予說明。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尚 佳,因一時失慮而誤觸刑章,犯後於本院坦承全部犯行,並 與告訴人2人達成調解,本院斟酌被告犯罪情節係關於家族 內遺產及財產糾紛,於本院調解時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公 司財產分配達成共識,且積極履行調解內容,業據告訴代理 人、辯護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76、277頁),信經此偵 審程序之教訓,日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所宣告之刑皆以暫不執行為當,就被告所犯2罪均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 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作成本判決。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劭燁提起公訴,檢察官詹美鈴於本院實行公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陳海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及罪名 原審宣告刑 本院宣告刑 1 原判決事實欄一所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原判決事實欄二所示業務侵占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有期徒刑拾月

2025-01-21

TPHM-113-上訴-122-20250121-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54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子晴 選任辯護人 吳雨學律師 褚瑩姍律師 林俊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 自字第8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周子晴無罪。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自訴人姜金琦與被告周子晴均為位於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開璽吾界社區(下稱本案社區)之區分所 有權人,自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係本案 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下稱主任委員)。緣自訴人發現 本案社區地下室嚴重漏水,並於自訴人擔任第三屆管委會主 委期間,管委會即決議付費委請SGS公司辦理檢驗地下室連 續壁漏水原因,亦基於供SGS公司檢驗之需求,而以LINE群 組經本案社區管理委員過半數同意,由詩雅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詩雅公司)在110年10月5日拆除地下三樓約1平方公尺 之裝飾壁(下稱系爭牆壁),另於同年月29日第三屆第四次 管委會會議追認通過新臺幣(下同)1萬2千元之費用,被告 明知自訴人係基於擔任主任委員之身分在110年10月5日委請 詩雅公司拆除本案牆壁,上開行為雖未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決議通過,然拆除之原因係地下3樓機房牆面滲水與發霉甚 多,而應SGS公設檢驗所需而拆除本案牆壁,並非為破壞而 拆除本案牆壁之事實,被告竟意圖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基 於誣告之犯意,於111年3月30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 稱士檢)提出刑事告訴狀(下稱前案告訴),誣指自訴人委 請詩雅公司前開拆除本案牆壁之行為,因未得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決議通過,且事後並未回復原狀,即係基於毀損之犯意 而為之,因而涉犯刑法354條之罪嫌。嗣該案經士檢檢察官 認自訴人之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17545號為不起 訴處分,經被告聲請再議後,又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 檢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9609號處分書駁回而確 定,因認被告涉嫌誣告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 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 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109年度台 上字第4056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關於檢察官應負實質舉 證責任之規定,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最高法院91 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參、次按刑法上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而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所謂虛構事實,係指 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而言,如若出於誤信、誤解、誤 認或懷疑有此事實,或對於其事實誇大其詞,或資為其訟爭 上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 得謂屬於誣告,即其所申告之事實,並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 或尚非全然無因,只以所訴事實,不能積極證明為虛偽或因 證據不充分,致被誣人不受追訴處罰者,仍不得謂成立誣告 罪。且該申告之具體事實是否構成所訴之犯罪,乃告訴、告 發者本於個人法律認知所為之判斷,其認知與法律規定縱有 未符,因其並無捏造不實之事實而申告之行為,與誣告罪之 構成要件仍屬有間。職故,申告人不因其所告案件經法院判 決無罪或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即當然成立誣告罪(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52號判決要旨參照)。 肆、自訴意旨認被告涉嫌誣告,係以下列證據方法為據: 一、自訴人刑事自訴狀後附之下列資料:①姜金琦之開璽吾界房 屋買賣契約書、②建物謄本、③開璽吾界建案網路列印資料、 ④開璽吾界社區108年7月2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⑤開璽 吾界社區109年8月17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⑥最高法院1 11年度台抗字第710號民事裁定、⑦開璽建築名片、⑧臺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9月4日北市都建字第1083040562號函 、⑨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9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 74521號函、⑩開璽吾界社區110年7月18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記錄、⑪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9月8日北市都建字第11 06051882號函、⑫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公 司資料查詢結果、⑬開璽吾界社區109年3月17日管理委員會 會議記錄、⑭開璽吾界社區109年5月25日管理委員會會議記 錄、⑮開璽吾界社區109年6月8日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⑯現 場照片、⑰開璽吾界社區110年9月2日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⑱開璽吾界社區110年10月29日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⑲開璽 吾界管理委員會110年9月24日吾(管)字第110092401號函 、⑳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㉑施工照片、施工影片光碟、㉒ 估價單、㉓SGS出具報告光碟、總結報告、檢驗照片、公設檢 驗說明會、㉔開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1日京字第202 11101-1號函、110年11月12日開京建設說明會出席簽到表、 ㉕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7545號不起訴處分書、高等檢 察署111年度上聲議字第9609號處分書。 二、自訴人提出之112年12月15日刑事補充自訴理由狀後附之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113年2月23日刑事補充自訴理由二狀後附之SGS公司110年9月29日公設檢驗說明會錄音譯文;113年4月9日刑事補充自訴理由三狀後附之①開璽吾界社區住戶管理規約、②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069號民事簡易判決;113年5月6日刑事補充自訴理由四暨調查證據聲請三狀後附之①公寓大廈規約範本、②110年9月29日SGS公設檢驗說明會錄音譯文、③照片、④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年5月30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406822號函、⑤開璽吾界社區111年6月14日委員會會議記錄、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會勘紀錄表;刑事補充自訴理由五狀後附之①開璽吾界社區第三屆第十次委員會會議記錄照片、②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③第五屆委員當選公告、④第四屆檢委會委員遞補及職務公告、⑤開璽吾界社區第四屆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記錄、⑥開璽吾界社區第四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記錄、⑦姜金琦手機錄影光碟、⑧住戶提案單、⑨姜金琦112年6月5日金字第3 號函及其附件、⑩賴詠宜具名之開璽吾界重要文件聲明等;113年7月18日刑事補充自訴理由六狀後附之①通訊軟體對話翻拍照片、②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520號不起訴處分書、③現場照片等;113年12月17日刑事自訴意旨狀後附之自證53至63等證據資料。 伍、訊據被告固坦承對自訴人提起前案毀損告訴,惟否認誣告犯 行,其辯解及辯護人辯護要旨略以:SGS公司於110年9月29 日派員至本案社區辦理檢驗前說明會時,僅說明社區地下室 連續壁滲漏水屬正常現象,未提及需將系爭牆壁拆除,亦未 要求社區應配合拆除牆面以供檢驗,且就SGS公司提供之檢 驗流程簡報、相關檢驗流程資料可知,SGS公司針對是否有 漏水瑕疵係採取目視外觀之方式,根本無需以破壞牆面之方 式檢驗,加上後續SGS公司提出之檢驗報告,認定系爭牆壁 具牆面不平整之缺失等事證,被告始認為自訴人所稱以供檢 驗為由拆除系爭牆壁乙情非屬真實;自訴人在SGS公司檢驗 人員表示本案社區地下室連續壁滲漏水屬正常現象後,仍要 求開京建設公司委請防水專家至社區辦理說明會,於該說明 會中主講之林志憲博士明確說明社區地下室牆面之工法未有 任何瑕疵之下,拒絕回復原狀,且未將拆下之系爭牆面送至 任何其他單位進行檢測,反將之任意丟棄,自訴人又於110 年12月15日、111年1月21日要求停止開京建設公司之修繕計 畫,或將正在修繕之施工人員驅離現場,致使本案社區之公 設瑕疵遲遲無法進行修復,至111年3月27日第二次臨時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提案並決議,始通過依照開京建設公司之修繕 方式進行修繕,足見自訴人不斷阻撓開京建設公司之修繕, 確實已損及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被告鑒於自訴人 仍無意修復牆面,遂與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及律師討論後,為 避免自訴人及爾後各屆委員會循例恣意破壞社區公設,始對 自訴人提出前案刑事毀損告訴,被告主觀上當不具誣告故意 ,請求諭知無罪判決。 陸、不爭執事項   自訴人與被告均為本案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自訴人並於11 0年9月1日至111年8月31日係本案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 員。自訴人於110年10月5日某時委請詩雅公司拆除本案牆壁 之行為,未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被告於111年3月 30日向士檢提出刑事告訴狀,告訴內容為自訴人委請詩雅公 司前開拆除本案牆壁之行為,未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 過,且事後並未回復原狀,故係基於毀損之犯意而為之,因 而涉犯刑法354條之罪嫌。嗣該案經士檢檢察官認自訴人犯 罪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字第17545號為不起訴處分,伊 聲請再議,經高檢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9609號處 分書駁回而確定等情,有自訴人與訴外人開京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間簽訂之108年8月17日「開璽吾界房屋買賣契約書」、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3888建號建物登記第三 類騰本、開璽吾界社區110年7月18日第三屆第一次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紀錄、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9月8日北市都 授建字第1106051882號函、自訴人與偉邦公司林世偉110年1 0月4日LINE對話截圖、開璽吾界社區管委會LINE群組110年1 0月4日至5日之LINE對話截圖、詩雅公司110年10月5日施工 照片、詩雅公司110年10月5日施工影片光碟電子檔、詩雅公 司111年5月9日補發之估價單、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1754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上聲 字第9609號處分書各1份(原審審自字卷第23至66頁、第67 至69頁、第95至102頁、第103至106頁、第147頁、第149、1 50頁、第151頁、第153頁、第155頁、第185至187頁、第189 至193頁)可參,且為被告所承認,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柒、自訴意旨固以①被告有出席110年9月2日管委會會議【自證14 】,顯然知悉社區現階段有漏水、滲水等問題,以及該次會 議決議由第三方單位檢驗並就檢驗報告之缺失進行修繕,② 原審就110年9月29日SGS公司召開檢驗說明會之錄音勘驗結 果顯示,工程師吳明銘當時已說明會針對複壁做排水測試, 而被告既有到場參與,足證已知悉SGS公司將針對系爭牆壁 進行檢測,③社區管委會於110年10月29日會議決議通過社區 公設缺失檢驗所需敲牆作業費用之追認案【自證15】,被告 在提起前案告訴時即已知悉該議案,④開京建設公司於110年 11月12日在本案社區說明地下室漏水缺失改善事宜,被告有 出席該次說明會【自證24、25】,可證被告知悉自訴人基於 管委會職務而拆除系爭牆壁以供SGS公司檢驗,據以主張被 告明知自訴人拆牆係為檢驗漏水,並非基於毀損故意,因認 被告提起前案告訴構成誣告罪: 一、開璽吾界第三屆第三次委員會會議於110年9月2日舉行,出 席及列席人員包括擔任主任委員之自訴人及身為住戶之被告 ,於議題討論下項中議題一記載「社區公設及設備缺失處理 方式討論案;提案:第三屆委員會;說明:1.社區現階段有 許多問題,如漏水、滲水,排水溝阻塞及地下室機房牆壁發 霉等問題,因建設公司點交給社區時並未請第三方公正單位 檢驗,住戶對於居住安全性持有疑義。2.第二屆第九次暨第 三屆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周主委表示請建設公司,會同專業 廠商,確認社區相關缺失,擬定報告後,至社區與住戶及委 員會說明。因此第三屆委員會提議由社區協請第三方公正單 位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其費用敬請開京建設支付及針對檢 驗報告之缺失進行修繕。…5.敬請討論與決議。決議:1.發 函開京建設支付社區公設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費用及第三方 公正單位檢驗報告之缺失進行修繕。…」,有該次會議紀錄 在卷可參(原審審自卷第127頁至第128頁),被告亦承認有 參與該次會議並討論上述問題(本院卷第251頁)。觀諸上 開會議記錄載明就社區漏水問題,由第二屆第九次暨第三屆 第二次委員會議決議周主委表示請建設公司,會同專業廠商 ,確認社區相關缺失,擬定報告後,至社區與住戶及委員會 說明乙節,以及被告為本案社區第二屆主任委員,亦有臺北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9月29日北市都建字第1093074521號 函、開璽吾界社區110年7月18日第三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可證(原審審自卷第93頁至第94頁、第95頁至第10 2頁),可見被告於110年9月2日即知悉社區現階段有如漏水 、滲水,排水溝阻塞及地下室機房牆壁發霉等許多問題,且 社區住戶對於居住安全有疑義,以及管委會決議發函開京建 設支付社區公設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費用及第三方單位檢驗 報告之缺失進行修繕之事實,此情先予認定。 二、徵諸原審勘驗110年9月29日SGS公司在本案社區召開檢驗前 說明會錄音檔案之結果(詳如附件),可見該公司專員吳明 銘於現場稱「我有跟經理確認說,社區有水桶,因為到時候 方便我們做那個複壁、或是地排的排水試驗」、「其實連續 壁的漏水,其實算是蠻…我的意思是說、應該說,連續壁只 是擋水、不是阻水,所以連續壁其實會漏水算是、算是、可 以算是正常的,但是其實最好的方式、照理講連續壁的水, 會導到某個地方,這些會流掉」等語(原審自字卷一第316 頁至第318頁),是由SGS公司檢驗人員之說明,本案社區地 下室機房複壁擬採排水試驗檢測,且連續壁漏水屬於正常現 象,連續壁的水會流向特定處所,並未提到要拆除系爭牆壁 供檢測。復觀諸SGS公司在前開說明會現場提供之簡報檔內 容(原審自字卷一第201-210頁),亦僅提及檢驗標準、檢 驗編組與流程、查驗或檢驗內容及配合人員,在檢驗配合事 項上敘明「施工圖及設備清冊」、「配合測試操作」、「安 全上下設備」、「開啟機房門鎖」、「測試所需水源與電源 」、「防水閘門測試組裝」、「閘門測試水(管)帶」、「泳 池、水景注水」、「排水測試盛水工具」、「測試後開關確 認」、「核對文件及休閒空間」等(原審自字卷一第204頁 ),就地下室一樓至三樓公共區域之查驗內容載明「目視外 觀是否漏水」等情(原審自字卷一第208頁),隻字未提有 配合拆除系爭牆壁以供檢測之需要。另佐以證人即參與該次 說明會之余友仁(開京建設公司工務部經理)於原審中證稱 :SGS公司在110年9月29日說明會沒有提出要拆除系爭牆壁 做檢驗之用,且該公司有回答連續壁不是止水,所以滲漏水 是正常現象(原審自字卷一第504頁),從而,被告辯稱係 基於SGS公司說明會內容及簡報檔資料,認為本案不應有拆 牆以供檢驗之情形,尚非無據,則被告因此質疑自訴人無端 破壞拆牆,進而認為自訴人有毀損嫌疑,並非全然無因。 三、自訴意旨固主張被告早已明知拆除系爭牆壁是供檢驗之用( 本院卷第257頁),然依卷附本案社區管委會群組(成員共9 人)之對話紀錄截圖【自證18】顯示,「蔡淑卿吾界總幹事 」:「明天需要做檢驗,有請泥作廠商報價,明天可以拆除 複壁1片,及復原油漆價錢為12000元」、「敬請裁示」,「 FRANK GM WU吳國銘」答「同意」,「INEZ賴副主任」於時 間顯示「2021年10月5日」答「同意」(原審審自卷第149頁 至第150頁)。由上開對話紀錄所示時間回推「蔡淑卿吾界 總幹事」傳送前揭訊息至群組之日期應為110年10月4日,而 該對話內容中只見「蔡淑卿吾界總幹事」、「FRANK GM WU 吳國銘」、「 INEZ賴副主任」等3人,並無被告身為群組成 員、加入討論或讀取訊息之紀錄,且被告並非第三屆管理委 員會成員,自無從認定被告於110年10月5日詩雅公司拆除系 爭牆壁前,已知自訴人委請該公司拆牆之行為。又自訴人所 引另案民事簡易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湖簡字第1069 號【自證31】),乃本案社區管委會就系爭牆壁請求自訴人 回復原狀經法院駁回之訴訟事件(原審自字卷一第303頁) ,至多僅足以證明自訴人主張拆牆係因應SGS公司檢驗之說 法為該案所採,尚不足作為被告知悉自訴人拆牆目的之理由 ,亦無從據以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四、開京建設公司於110年11月12日在本案社區辦理說明會,由 駿瑩工程總經理林志憲博士主講關於地下室連續壁導水牆工 程與改善方案之議題,說明會中提及「開璽吾界社區外牆連 續壁很穩定」、「連續壁本來就是會有水,只是漏水量的大 小」、「連續壁一定會漏水,只是漏的大跟小」、「我們社 區的漏水率很低」、「開璽吾界社區以導水牆導水明溝方式 來處理,它的排水經由排水溝直接排掉,導水牆的工法工序 是很麻煩的」等情,有開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8日 京字第20240408-2號函檢附之110年11月12日開璽吾界社區 說明會會議記錄在卷可憑(原審自字卷二第253頁、第263頁 至第265頁),由該次說明會會議記錄之內容,可見林志憲 博士表示社區外牆連續壁很穩定、導水牆功能並無異常,完 全未提及有亟需拆除或改善之問題,遑論係以拆牆方式就漏 水事項進行檢測。從而,被告執此主張自訴人拆牆並非為了 檢驗,而是破壞乙節,難認出於虛構或捏造。 五、自訴人於110年10月5日委請詩雅公司拆除本案牆壁後,本案 社區在同年月29日進行第三屆第四次管理委員會議,該次會 議決議通過地下室3樓機房牆面拆除費用12,000元之追認案 ,會議紀錄固載明「議題三:社區公設缺失檢驗所需敲牆作 業費用追認案。說明:1.地下室3樓機房牆面滲漏水及發霉 甚多,因應SGS公設檢驗所需,拆卸靠近機械停車位之機房 一面複壁,拆除費用12,000元」(原審審自卷第133、138頁 ),而被告供稱提起前案毀損告訴前,已知悉上開會議通過 拆牆費用之追認案(原審自字卷二第108頁),但辯稱其主 觀上認為自訴人與管委會所述「因應檢驗所需而拆卸牆壁」 乙節並不實在,此係自訴人將破壞拆牆行為合理化之說詞( 本院卷第26頁),考量SGS公司至本案社區檢驗後所提出之 報告書內容,其中「地下室檢驗缺失項目」之「項次262:B 3F儲藏機房牆面汙染」改善建議為「清理復原」,「項次26 8:B3F儲藏機房牆面不平整」之改善建議為「重新施作」( 本院卷第93、95、97頁),則被告辯稱本件經SGS公司事後 檢驗認定系爭牆壁為缺失,進而認為自訴人蓄意破壞拆牆, 並非毫無依據。復以SGS公司在本案牆壁遭拆除前既有派員 至社區並輔以簡報檔說明,由說明內容可見該公司對於地下 室3樓有無漏水瑕疵之查驗是採取非破壞性的檢查,且該公 司進行檢驗後出具之檢驗報告,亦認定本案牆面之情形屬於 缺失,從而,被告據此認為自訴人非法破壞牆壁,難認有何 刻意虛捏之情。 捌、自訴意旨另主張拆除系爭牆壁費用僅1萬2千元,非屬共用部 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毋庸經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得由管委會決議行之,且被告身為建商財務 長,顯然知悉在規約規定金額以下之拆除行為只需經管委會 決議即可進行(本院卷第290頁至第293頁)。然而,依公寓 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 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另據本案社區規約第3條第4項第7款規定「其它依法令需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 決議」(原審自字卷一第288頁),系爭牆壁既屬本案社區 地下室之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被告主張依據前開法律規 定及社區規約,主觀上認為自訴人在拆除系爭牆壁前未召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合法性有疑問,於SGS公司至社區進 行檢測說明期間,均未提及有拆牆之需求及必要,其後開京 建設公司在社區舉辦說明會時,林志憲博士亦表示該社區連 續壁穩定、連續壁漏水為正常現象,被告基於所獲悉之資訊 ,經與律師討論後,本於個人之法律認知並判斷自訴人拆牆 是出於蓄意破壞,進而對自訴人提起前案毀損告訴,既非全 然無因,亦難認出於憑空虛構或故意捏造,縱使自訴人於前 案經檢察官認其涉犯毀損罪之嫌疑不足,亦難因此反推被告 在提告當時,主觀上明知自訴人無毀損事實而刻意虛捏犯罪 情節。是以,自訴人主張被告有誣告犯意及犯行,實有合理 懷疑存在,被告所為尚難逕以誣告罪相繩。 玖、綜上所述,本院無從形成被告確有自訴意旨所指之誣告罪, 揆諸首揭裁判意旨及說明,應認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原審 未依前述證據詳加推敲,遽論被告犯誣告罪,自有未洽。被 告以卷內證據資料無法證明其有誣告之犯意及犯行為由提起 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另諭知被告無罪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件 原審就110年9月29日SGS公司召開檢驗說明會之錄音檔案勘驗結 果(原審自字卷一第316頁至第318頁): 【檔案時間:02:43-03:35】 吳明銘:社區這邊。女聲:(小聲低語)我們有…(無法辨識)…吳明 銘:然後、然後最後是那個,是左下角那個機房門的開啟,我當 然是希望10月5日當天,請經理這邊先協助把機房打開,因為我 們當天、當天集合好、分散的時候就直接帶開了,我們每個人都 是各做各的,所以會來不及借鑰匙,所以希望是先把門打開、機 房的門打開這樣子。再來需要測試的水源、及測試中中需要的電 ,這其實是很一般啦,就像現在有電就可以了。然後,因為社區 沒有防水閘門,所以這兩個是跳過的,也沒有泳池。然後我有跟 經理確認說,社區有水桶,因為到時候方便我們做那個複壁、或 是地排的排水試驗。 【檔案時間:18:00-20:01】 (背景有男女交談聲,內容無法辨識)女聲1:機電房…可是我們之 前有照片。女聲2:我們有弄我們的照片。女聲1:對阿。女聲1 :有比如說機電房有那個、滲水阿、漏水阿。吳明銘:可是我們 其實、因為我們跟公司開會,我們必須要…(無法辨識)…所以有時 候,有時候是天氣啦,沒錯。女聲1:你看得到水痕嗎?吳明銘 :可以,這個…(無法辨識)女聲1:他可以看到水痕。吳明銘:這 個牆壁如果有(無法辨識),當然我們不能因為住戶照片提供,我 們就當作…(無法辨識)…我們還是要去看看。男聲2:那如果這種 情況是說,等到下雨天你們再來?女聲1:對嘛。吳明銘:這可 能、可能要跟我們的主管講,可能會有…(無法辨識)。女聲1:不 是啊,像我們如果,在噴那個藥的時候,如果我們今天噴完、隔 天下雨…是要我們隔天還要再來、天氣好的時候再來(無法辨識) ,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那我們這個最重要的囑託就是要看漏水嘛 ,如果今天連續三天都沒有下雨,你看不到東西的話,那、那怎 麼辦?對阿。吳明銘:是沒錯…(無法辨識)。女聲3:是不是有儀 器可以去測牆壁裡面的那個。吳明銘:我們沒有那個東西、我們 沒有那個東西。女聲3:(無法辨識)吳明銘:…(無法辨識),所以 我要講一下,其實連續壁的漏水,其實算是蠻…我的意思是說、 應該說,連續壁只是擋水、不是阻水,所以連續壁其實會漏水算 是、算是、可以算是正常的,但是其實最好的方式、照理講連續 壁的水,會導到某個地方,這些會流掉(19:19-19:39)女聲1 :OK,好。男聲2:這個部分能夠做檢測嗎?吳明銘:蛤?男聲2 :那個…(無法辨識)排水實驗。吳明銘:蛤?我們就是會、我們 會針對它的…連續壁通常會、做一些地毯,可能是在地毯裡面, 或許是外漏等等,我們去放水。我們去把水,去看能不能…」。

2025-01-21

TPHM-113-上訴-5452-2025012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陳志曜 蔡瓊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被 告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 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召開之113年股東常會所 作「承認事項」、「討論事項一:不予分配盈餘案」、「討論事 項三:援例授權董事長公司營運及人員聘用案」之決議(下合稱 系爭決議)均應予撤銷,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 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 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又原告訴之備位聲明請求 確認系爭決議無效,訴訟標的價額同上說明,亦核定為1,650,00 0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依113年12月30日修 正通過、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2025-01-21

CTDV-114-補-57-20250121-1

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898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俊宏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建良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建良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 及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2025-01-21

TCDV-114-司執-12898-20250121-1

交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95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 445號),經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俊宏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 自白外,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2項。 (二)實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累犯 有加重其刑)、第41條第1項本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 三、本判決並非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製作,本得簡略為之,且 毋庸記載量刑審酌情形(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750號判 決意旨參見),故僅綜合審酌本件各項量刑因子而逕處適當 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周亞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959號   被   告 林俊宏 男 42歲(民國71年10月19日生)             住屏東縣○○鄉○○○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宏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6月、4月確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民國113 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113年4月15日16時30分 起至同日17時13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新園村友人家中飲用 5罐鋁罐啤酒後,明知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 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沿屏東縣新園鄉平和路由西往東方向 行駛,於同日17時31分許,行經平和路35號前,適同向前方、 王虹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附載女兒林○○( 105年生,姓名年籍及住址均詳卷)亦行經該處,其因酒後 注意力欠佳,竟自後方追撞王虹媚之機車,致人車倒地,造 成王虹媚受有右下肢挫擦傷、林○○受有右手肘挫擦傷之傷害 (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經警據報到場處理 ,於同日17時4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 5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俊宏坦承不諱,並有東港分局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佐,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 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林俊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 可稽,爰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 新 君

2025-01-21

PTDM-114-交簡-82-20250121-1

司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758號 聲 請 人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相 對 人 DIANA SEPTIANI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3月5日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57,090元, 及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經提 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 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 ,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1-21

SLDV-113-司票-29758-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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