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413號
聲 請 人 黃健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征雄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參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征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88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征雄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4
年度司家催字第54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且該公示催告業已公告並期間屆滿在案。聲請
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法進行法定遺產管理人
職務,並參與民事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爰依法請求本院核
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88號裁
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費用
單據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林征雄
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
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如聲請公示催告
、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等,復斟酌聲請人嗣後已無遺產移交事
務,及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爰參以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之法律扶助酬金計付標準
表「保全或執行程序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至20,000元
」,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非繁雜,爰酌
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30,000元(包括配合強制執行程序20,0
00元、公示催告、清償債權、收發函文及本件聲請費等10,0
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既已就遺產管理人
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
報酬,將來即不得再以後續遺產管理事務重複聲請核定報酬
,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TPDV-113-司繼-2413-2025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