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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振輝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26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振輝犯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臺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高振輝於民國113年8月13日14時44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 00號2樓(即臺南開基玉皇宮,下稱開基玉皇宮)之供桌上 ,見遺有郭○○所有之黑色錢包1個(品牌CELINE,內含新臺 幣【下同】1,100元、身分證2張、健保卡2張、駕駛執照3張 、行車執照1張、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張、中國信託銀行提 款卡1張、LINEBANK提款卡1張,共價值約24,500元)後,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意 ,拿取上開黑色錢包(含其內物品),而以此方式將該物侵 占入己後,隨即離去。嗣因郭○○發現錢包遺失而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察看,並經某不具名人士於臺南市○區○ ○路0段00號立人國小(下稱立人國小)前人行道拾獲前開黑 色錢包1個(除現金1,100元已不見外,其餘等物已發還郭○○ ),持以交付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下稱 立人派出所)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 察官及被告高振輝於本案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 ,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 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方面: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有於上開時、地拾取告訴人郭○○所遺落之 前揭黑色錢包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之犯意,辯稱: 我看到上開錢包遺放在供桌上,沒有人拿,我打算拿去服務 處交給工作人員,而先放在我左邊的褲腰袋內,但走沒幾步 ,心臟就有點不舒服,即就將它丟在樓梯處,自行騎機車離 開現場云云。然查:  ⒈被告上開擅自撿拾錢包未予歸還之事實,業經其供承在卷,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郭○○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且有現場監視 器影像截圖23張、立人派出所拾得物收據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在卷可佐。是被告於上開時地拾獲告訴人前揭錢包後,未 立即將錢包交予廟方服務人員或警方處理之事實,首堪認定 。是本件應審究者者究為被告有無將告訴人遺失之錢包占為 己有並取出錢包內現金1,100元後丟棄?  ⒉依吾人之生活經驗以觀,一般人若偶然發現他人遺落物品而 願耗費時間、放下行程撿拾,自能設想到應將遺失物持交警 方或場所管理人員予以公告或行失物招領程序(或想方設法 聯繫失主),倘撿拾他人遺落物品後,無正當理由卻未依上 開方式處理,徒憑己意決定保留遺失物或取出內容物後另丟 棄於他處,以致失主返回原處無從尋獲,縱令有人日後發現 而再拾獲交予警方或現場管理人,但因錢包已丟失一段時間 且尋獲之位置亦已變異,且唯獨其內之現金不見,即難認該 人未抽取錢包內之現金而無侵占遺失物之犯意。本件稽之卷 附現場監視器截圖可知(見警卷第7至22頁),告訴人係於1 13年8月13日14時41分左右(監視器顯示之時間,下同), 將上開黑色錢包放置於前揭供桌上,而被告係於同日14時45 分許將該錢包以右手取走作勢塞入褲內,並從前揭開基玉皇 宮二樓走至一樓間,雙手皆呈空手狀態,並隨即騎機車離去 ,於同日15時03分許,騎經立人國小前等情明確,其間並無 欲交付予現場服務人員之舉,且極速地騎車離開現場,對照 其離去路線及他人拾獲遺失物之地點(立人國小前人行道) 亦相符合,是可知被告自拾得本件錢包後並非隨即持交警方 或廟方,反而速速離去,此舉已與常人撿拾到遺失物品基於 善心而立即踐行繳交警員或場所主人(或尋找失主)等相關 程序之經驗法則有違。  ⒊被告雖又辯稱其本要將該錢包機交至廟方服務處,嗣因心臟 突然有點痛,所以就把錢包丟在開基玉皇宮樓梯之後,就騎 機車離開了云云,然被告既明知該黑色錢包係他人之遺失物 ,其既已主動拾取即應持交予廟方服務人員或交至警局歸還 失主,衡諸當時被告之情狀,其既然仍可安全地騎機車離去 ,為免失主返回未能尋獲而徒增困擾,大可放回原處以待失 主返回或選擇對告訴人遺落之錢包視而不見,甚或持交予廟 方服務人員,然其卻捨此不為,反而主動刻意撿拾並丟棄他 處,實已違背情理;又倘其確有將該錢包歸還失主之意,依 其身體狀況大可選擇將之持交予廟方服務人員或放置公共場 所使他人拾得交至警局,以此等間接方式達其歸還目的,但 其卻捨此等快速簡便之處理方式不為,反而擅自取走該錢包 ,並丟棄(不論係丟棄在開基玉皇宮一樓至二樓樓梯處或立 人國小前行人道),尚不能排除係被告取走錢包內現金畏罪 而隨意棄置該錢包,準此,被告擅自取走上開黑色錢包抽出 包內現金後復又任意處分之行為,顯已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侵 占意圖至明,其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犯行,洵堪認定。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所   犯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與遺失物、漂流物 於該條規定中併列,應認為係遺失物、漂流物之補充態樣, 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 本人所持有之物,則應論以「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經查本 件告訴人係在離開該公共供桌時忘記取走放在桌上的錢包, 而非不知其物遺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 離本人持有之物,此部分雖與起訴書所載不同,然屬同一規 定侵占物品態樣更動,並非涉犯其他法條,故無庸變更起訴 法條。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持有 之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一時貪 念,於取走告訴人遺留之錢包後,竟未放回原處、返還告訴 人或交至警察機關,反將之侵占入己並取走包內現金後隨手 丟棄,增加告訴人尋回失物之困難度,所為誠屬不該,兼衡 被告犯後一再否認犯行,尚辯稱是因其心臟痛而未及拿至服 務處,其犯後態度不佳,酌以所侵占之現金數額,且尚未返 還告訴人及本案犯案情節、手段、及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國 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離婚、從事清潔公司打掃工作、獨居 及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上開告訴人所遺失錢包(含身分證2張、健保卡2張、駕駛執 照3張、行車執照1張、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1張、中國信託 提款卡1張、LINEBANK提款卡1張等物),業已合法發還告訴 人等情,有遺失人認領拾得物領據在卷可考,爰不予宣告沒 收。至上開被告所侵占之現金1,100元,係屬被告之犯罪所 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7條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培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025-02-03

TNDM-113-易-2218-20250203-1

上易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527號 上訴人 即 原審辯護人 陳妙真律師 被 告 陳沛全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背信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 字第26號,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41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1 項、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第 367 條前段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 為之;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 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 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次按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第2 項所稱「具體理由」,並不以其書狀應引 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或違法之事實,亦 不以於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應具體記載足以影 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 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之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 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 決不公、量刑過重等空詞,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無具體可 言。從而,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 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而非空泛之指摘而言。倘上訴理 由就其所主張第一審判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已舉出該案 相關之具體事由足為其理由之所憑,即不能認係徒托空言或 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非可採,要屬上訴有 無理由之範疇,究不能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最高法院106  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是以上訴人之上訴書 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敘述上訴理由,但無實際論述 內容,即無具體理由可言,而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由 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經查:  ㈠被告陳沛全(下稱被告)犯背信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3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上訴 人即原審辯護人陳妙真律師不服原審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346 條規定,於民國113 年11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於 同年月18日送達原審法院,其刑事上訴狀全文以:「為被告 涉犯業務侵占案件,謹依法提呈上訴聲明暨理由事」、「 壹、上訴聲明: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6 條之規定,賦予 原審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權,亦尚且負有提供法律知 識、協助被告之義務至明』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抗字第1679 號刑事裁定參照。二、經查,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判決『陳沛全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 柒仟零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 年度易字第26號 刑事判決參照,被告並請求辯護人協助上訴,故就此部分, 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聲明上訴。」、「貳、上訴理由:一、首 查被告固坦承有向告訴人公司拿取貨品擺攤銷售,惟並非如 證人所述當天若沒有支付貨款就會簽保管單,該保管單所簽 之時間並非告訴人提告所表示的取貨時間,顯見告訴人確實 有收到被告所繳納之數百元不等之貨款,也表示被告確實有 多次向告訴人公司批貨,否則如被告歷次取貨均未給付貨款 ,不可能可以繼續賒帳批貨,因此本件有可能僅是民事糾 紛而與刑事案件之侵占無涉。二、況且依告訴人與證人證述 ,告訴人本來就是等待批貨的流動攤商銷售完後或是終止合 作關係才將貨款繳回(詳他字卷第38頁第1~2 行),然銷售 並無須在一定期限內賣完之期限,既然被告表示尚未販售完 畢 ,也從未表示要終止合作關係,更曾有繳付部分貨款給 告訴人,未售完的貨品也是告訴人表示不願意收取,被告退 貨無門才拿來使用,但從來沒有不繼續支付貨款的意思,只 是因為經濟狀況確實困頓才沒有辦法支付,且被告經濟狀況 困頓也非空口白話,而係有領取低收入證明可資為憑,因此 本件確實僅係消費或銷售合作之民事債務履行問題,而與侵 占無涉。」(見本院卷第7 至8 頁)。  ㈡經核上訴人即原審辯護人陳妙真律師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 固有對原判決表示不服,但審查上述刑事上訴狀所記載之理 由,僅引用原審判決主文表示不服,且僅表示本件與刑事案 件之侵占無涉。然查:  ⒈原審係對被告論處「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就此 部分被告已於原審承認客觀社會事實,並曾就刑法第336 條 第2 項業務侵占數次自白認罪(見原審卷第187 頁之準備程 序筆錄、第235 至237 頁之審判筆錄);就起訴意旨所指業 務侵占之起訴法條及本件刑事上訴狀所指「刑事侵占」部分 ,原審業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為罪名變更之告知(見 原審卷第236 頁之審判筆錄上段),並於原審判決載明「公 訴意旨固認被告前開犯行係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1 項之業務 侵占罪,惟考量被告、倉盈公司間之合作模式,係倉盈公司 將貨品交付被告,被告銷售後依約將成本價款交還,並參照 被告所簽立之保管條影本(他一卷第27頁),倉盈公司在與 被告之合作關係中,所交付之貨品所有權仍為倉盈公司所有 ,被告僅係代為保管,該合作關係應類似行紀或是委任銷售 契約,即被告為倉盈公司之計算,代為銷售貨物,同時負擔 返還約定價款之義務,此合作關係固具有委任之成分在內, 而足以成立背信罪。但被告販賣貨品後,客戶係將價款交付 被告,此時就現金價款之所有權變動法律行為發生於被告與 客戶間,被告將直接取得價款之所有權,其至多僅係依照與 倉盈公司間之約定,有將約定之款項交付倉盈公司之義務。 是被告自始即為銷售所得價款之所有權人,其將此等價款花 費殆盡,不具備易持有為所有之行為態樣,故就此等價款之 部分無從成立業務侵占罪。是公訴意旨上開認定,尚有未洽 ,惟該業務侵占行為與背信行為之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 予審理,並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見原審判決第2 頁第22 行至第3 頁第7 行)。因此,本件刑事上訴狀仍就原審判決 已認定被告雖就業務侵占數次自白認罪,但「無從成立業務 侵占罪」部分提起上訴,主張被告所犯與刑事侵占無涉;此 外 ,本件刑事上訴狀對於被告所論處之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部分,經核並未記載任何具體理由。  ⒉次查,本件刑事上訴狀所記載之上訴理由,均係針對業經原 審認定被告不成立業務侵占罪有所主張,無隻字片語指摘原 判決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究竟有何不當或 違法,自無具體之上訴理由。又為保障上訴人及被告之訴訟 權益,本院另通知上訴人及被告行準備程序欲予闡明,乃上 訴人及被告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見本院卷 第31、33、37至38頁之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於 程序上業已盡訴訟照料義務。 三、綜上,依據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 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東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2025-02-03

KSHM-113-上易-527-20250203-1

竹北簡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業務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靖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撤緩偵字第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靖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靖蓉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  (二)按刑法上之接續犯,乃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 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侵占雖屬即成犯,然業務侵占有 基於業務上之持有關係,密集實行犯行之性質,行為人主 觀上亦係基於反覆實施之犯意為之,其雖有數個行為,但 目的相同、侵害法益同一,依社會客觀通念,該等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亦難強行分割,故評價上宜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法律上行為予以評價。查本 案被告利用其擔任門市人員、收取銷售現款之機會,將民 國112年7月8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4日 之各該營業額款項侵占入己,顯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所實施之數個舉動,侵害之 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 念及商場交易習慣,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評 價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之一行為而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   (三)爰審酌被告未能忠實履行職務責任,僅為滿足一己之私, 利用執行業務之機會,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挪為己 用,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所為應予非難;且被告本案原 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4669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 止,惟因被告未依規定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新臺幣( 下同)1萬元,致前揭緩起訴處分遭該署檢察官於前揭緩 起訴期間內依職權合法撤銷確定,有該署該緩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 (見新竹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4669號偵查卷《下稱112偵 14669卷》第26至28頁、新竹地檢署113年度撤緩偵字第39 號偵查卷第1頁),顯未知珍惜原緩起訴處分寬典,本不 宜寬貸,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案發時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見112偵14669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    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章,犯後坦承犯行,並已將侵占款項返還,徵得告 訴人諒解(見112偵14669卷第21頁),顯已知所悔悟,態 度尚稱良好,信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科刑判決後,當知 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又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 犯,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主文所示之期限 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另以上緩刑宣告附帶之 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如未履行上開 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侵占之營業額合計5萬4,435元,屬犯罪所得,已返 還被害人乙節,業據告訴人於偵查時供陳在卷(見112偵1 4669卷第21頁),參照前揭規定,其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 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敘明具體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39號   被   告 林靖蓉 女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道○街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靖蓉受雇於新竹縣○○鄉○○路000號好口味檳榔攤,擔任夜 班門市人員,負責銷售香菸、檳榔及收取銷售現款等工作, 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經手銷售 店內商品現款之機會,接續於民國112年7月8日、同年月10 日、同年月13日、同年月14日,將其業務上所保管之當日銷 售現金新臺幣(下同)8,580元、1萬7,700元、 1萬8,155元 、1萬元,易持有為所有而侵占入己,挪供償還私人債務之 用,總計5萬4,435元(已返還好口味檳榔攤負責人黃根鵬) 。嗣黃根鵬清點當週營業額時,發現現金短少,經質問林靖 蓉等門市人員,始悉上情。 二、案經黃根鵬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靖蓉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黃根鵬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情節相符 ,復有好口味檳榔攤營業額日報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馨尹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2025-01-24

CPEM-113-竹北簡-351-202501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毀損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廷 陳弈羽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1139號),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宥廷、陳弈羽共同犯損害債權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並均應按如附 表所示賠償金額及方式向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損 害賠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20列「5月4日」更正為「4月25日」。  ㈡犯罪事實第29至30列「分期債務」補充為「其等就附表編號1 至2所示機械所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積欠合計新臺幣863,300元 之債務」。  ㈢犯罪事實第30至32列「日盛公司即依上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及動產抵押契約書之約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2項後 段及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取得執行名義。」 刪除。  ㈣犯罪事實第36列「112年2月15日前之某日」補充為「111年6   、7月間至112年2月15日前之期間內某時」。  ㈤證據補充「被告林宥廷、陳弈羽(以下合稱被告2人)於本院 審理中之自白」。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被告2人 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2人共同以前揭手段為本案犯行,所為妨害告訴 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即時受償,足徵被 告2人之法治觀念薄弱,應予非難,另斟酌被告2人犯後皆坦 承犯行,且均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為部分賠償,有協議書在 卷可參(見易卷第57至59頁),參以被告2人各自之素行, 其等各自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當事人及告訴人對於科刑之意見,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四、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2人犯後均坦 認犯罪,又皆已如前述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為部分賠償,此 後亦別無犯罪紀錄,尚有悔悟之意,堪認本案應係被告2人 一時失慮所犯,其等經此刑事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 警惕,應以暫不執行上開所宣告刑為適當,惟考量被告2人 尚須履行上開和解內容,為督促其等確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 害,本院認尚有酌定負擔之必要,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3款,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並均諭知 被告2人應按如附表所示賠償金額及方式向告訴人支付損害 賠償。倘被告2人違反本院諭知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此 次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 官尚得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表: 賠償金額及方式(新臺幣) 備註 林宥廷、陳弈羽應賠償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玖拾參萬元;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須給付拾萬元,並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起,按月給付至少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左列緩刑負擔係依協議書(見易卷第57至59頁)所載第一條內容而定,且與該部分給付義務同一。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1139號   被   告 林宥廷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居彰化縣○○鎮○○路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弈羽 女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居南投縣○○鎮○○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宥廷與陳弈羽係夫妻,共同經營宥銓金屬有限公司(統一 編號:00000000號,下稱宥銓公司),並由林宥廷任負責人 ,為購置公司生產機械設備,林宥廷與陳弈羽商議由林宥廷 代表宥銓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同年8月27日以動產擔 保交易法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之方式,向日盛國際租賃股份 有限公司(現變更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日盛公司)購買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機械設備,並均 由林宥廷與陳弈羽擔任連帶保證人,簽發票面金額如附表編 號1、編號2所示之約定金額之本票,擔保對日盛公司之如附 表編號1、編號2所示分期付款買賣價款債務之履行,並約定 將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機械設備存放在彰化縣○○鎮○○路0 段000巷○00號宥銓公司之工廠處,而交易附表編號1、編號2 所示機械設備所訂立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15條均已載明逕 受強制執行之規定,日盛公司並持上開文件向經濟部辦理動 產抵押權設定登記均獲准。嗣宥銓公司於111年2月8日無故 未支付購買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機械設備之分期付款, 日盛公司先持上開交易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之機械設備時所 取得之本票,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裁定, 經該院分別於111年2月24日裁准,並於111年3月28日、5月4 日確定,日盛公司已取得隨時得對宥銓公司之財產即包括附 表編號1、編號2所示機械設備為強制執行之地位。然因宥銓 公司向日盛公司協商債務清償事宜,經日盛公司同意,由宥 銓公司提供附表編號3之機械設備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予日 盛公司,日盛公司同意就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機械設備之 分期付款債務變更分期付款條件及展延期日,並簽署增補協 議書,日盛公司亦提上開文件就附表編號3向經濟部辦理動 產抵押權設定登記獲准,而未對宥銓公司為強制執行。惟宥 銓公司自111年10月31日後即未再依增補協議書繳納款項, 經日盛公司多次催告林宥廷與陳弈羽清償分期債務,惟未獲 回應。日盛公司即依上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動產抵押契約 書之約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2項後段及強制執行法 第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取得執行名義。詎林宥廷與陳弈羽 竟共同意圖損害日盛公司之債權犯意聯絡,明知有與日盛公 司簽立上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動產抵押契約書,且已取得 上開本票裁准強制執行之裁定,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在11 2年2月15日前之某日、時許,將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搬離約 定地點而隱匿或處分之,使日盛公司未能尋獲如附表所示之 機械設備,債權無法獲得清償而受有損害。 二、案經日盛公司委任廖偉進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宥廷於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其為宥銓公司負責人有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並簽署動產擔保相關文件且由自己及配偶即被告陳弈羽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2.辯稱因很多廠繳不出錢來導致伊無法繳納分期付款,之後由不知真實姓名之債權人取走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抵債,但該債權人是拿現金借給伊,無法提出證明等語。 2 被告陳弈羽於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有在宥銓公司幫忙工作,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且由自己及配偶即被告林宥廷擔任連帶保證人之事實。 2.辯稱宥銓公司遭檢舉後就沒去宥銓公司幫忙,不清楚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遭人取走的過程等語。 3 告訴代理人暨證人廖偉進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於111年10月、11月時仍在宥銓公司之工廠處運作,然於112年2月15日強制執行當日,附表所示機械設備已不知去向,被告2人亦不交待該機械設備之去向。 4 1.經濟部109年3月30日經授中字第10931024630號函及經授中字第0931024630號公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明細表、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2.經濟部109年9月3日經授中字第10931069230號函及經授中字第10931069231號公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明細表、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3.經濟部111年6月2日經授中字第11131046380號函及經授中字第11131046381號公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明細表、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 1.證明宥銓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林宥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與日盛公司簽訂動產擔保交易法之附條件買賣契約及動產擔保契約,並均由被告林宥廷與陳弈羽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告訴人購買附表編號1、編號2之機械設備,並將附表編號3之機械設備設定動產保抵押予告訴人,且均經告訴人向經濟部聲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獲准之事實。 2.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其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及動產抵押契約書,均定有適用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第2項之逕受強制執行之條款。 3.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機械設備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經約定由被告林宥廷與陳弈羽簽發等同附表約定金額之本票。 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34號、第103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 告訴人就被告林宥廷與陳弈羽就購買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機械設備時所簽發之本票,經告訴人向法院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獲准之事實。  6 告訴代理人提出之111年6月9日於宥銓公司工廠之查訪照片、GOOGLE MAP111年7月街影圖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處112年2月10日彰院毓112司執秋6379字第1124005800號函及112年2月15日執行當日照片。 證明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於111年6月至7月間仍於宥銓公司工廠內,然於112年2月15日,宥銓公司工廠已清空,附表所示之機械設備已不知去向。  7 宥銓公司變更登記表 被告林宥廷為宥銓公司之負責人,且4年間已變更2次公司登記地址。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嫌。被告 2人就損害債權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刑法 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論處。 三、告訴意旨認被告2人上開犯行另涉侵占罪嫌,惟附表編號1、 編號2是機械設備,係被告林宥廷宥銓公司以動產擔保交易 法之附條件買賣向告訴人所購入,被告占有標的物之目的亦 在取得其所有權,其意並非僅在持有他人之物,而告訴人自 始即以取得買賣價金為終局目的,僅係以保留標的物所有權 之方式以為買賣契約之擔保,此與一時使用,於期限屆滿或 條件成就時應歸還所有權人之使用借貸及租賃不同,被告等 人縱將標的物遷移,拒不清償餘款,亦難認有易持有為所有 之侵占犯意,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部分,應可 成立想像競合,屬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李  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 襛 語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簽約日期 機械名稱 約定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109年3月16日 CNC鑽孔機 (DNK-700) 170萬2800元 約定自109年4月30日至112年3月31日,計36期,每月各攤付4萬7300元 2 109年8月27日 鋸床 (ST6090) 201萬6000元 約定頭期款25萬元,自109年9月30日至110年8月31日,計12期,每月各攤付8萬6000元;自110年9月30日至111年8月31日,計12期,每月各攤付8萬2000元 3 111年2月10日 CNC鑽孔機 (DNF-1000) 165萬2800元 動產擔保抵押契約

2025-01-24

TCDM-113-簡-1319-20250124-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23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睿騰 居基隆市○○區○○路000號00樓(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蕭如珊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被 告 吳志凱 選任辯護人 陳馨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 續字第5號、110年度偵字第1138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 字第6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二 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己○○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甲○○(原名蘇玄昆)、己○○、丙○○原係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 職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庚醫 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甲○○自民國94年間開始 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為從事業務之人。91年間 ,己○○自基隆長庚醫院離職,在基隆市○○區○○路00號開設東 京藥局,至104年7月間由丙○○接手經營。甲○○於基隆長庚醫 院任職時,分別於己○○、丙○○經營東京藥局期間,不定時前 往東京藥局兼差。己○○、丙○○、甲○○均知悉基隆長庚醫院藥 局內之藥品,係該醫院之財產,該醫院聘僱之藥劑師,其職 務為處方調配、保管藥局之藥品,並依據該醫院醫師開立之 給藥單據,將藥品提供予該醫院之病患,藥劑師並非藥品販 售業者,亦無權限可逕將屬於醫院財產之藥品任意處分而轉 售予社區藥局或他人。又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 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東京藥局之藥品來源,為國內中 盤藥商,因中盤藥商時有藥品數量不足,而無法供貨予東京 藥局,或因特定藥品必須單次大量交易始能出貨,惟東京藥 局無法短期內售出大量單一藥品,或東京藥局急需某藥品, 然中盤藥商無法即時提供之情形,因而甲○○與己○○、甲○○與 丙○○為使東京藥局取得原先無法取得或進貨價格過高之藥品 得以較低價格及迅速方式取得,以利藥局經營,詎甲○○與己 ○○、甲○○與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 犯意聯絡,由己○○自附表一編號2至17所示期間各該編號日 期前2至3月內某日(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丙○○自附表 一編號18至27所示期間各該編號日期前2至3月內某日(理由 欄陸所示部分除外),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 數量,以電話或LINE通知甲○○,甲○○則利用其擔任小夜班( 16至24時)或大夜班(0至8時)獨自一人上班之機會,依己 ○○、丙○○告知之藥品名稱、劑量、數量,於己○○、丙○○告知 當日或數日後,將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物,擅自攜出, 持往東京藥局販售予己○○、丙○○,供東京藥局調劑,而共同 侵占該等藥品。東京藥局遂得以低於基隆長庚醫院正常可向 病患收取之價格,亦低於健保申報之價格獲取原無法取得之 藥品,提供予第三人,藉以牟利,並致使基隆長庚醫院受有 損害(藥品名稱、數量及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理由欄陸所 示部分除外)。事後甲○○再於藥局定期盤點前,利用基隆長 庚醫院之員工就醫優待辦法,向該醫院醫師謊稱需依前開優 待辦法開立給藥單據,自費購藥,以期彌縫,避免於盤點時 遭發現。嗣該醫院於106年1月間,發現藥局內藥品異常短少 ,經調閱藥局監視器畫面而查知甲○○有擅自攜出藥品之情形 ,始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長庚醫院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事項之說明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 ,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 訟辯論程序就此雖無明文,惟自訴訟經濟之觀點,在不損及 被告之權益下,自得類推適用之。查被告甲○○、己○○所犯如 犯罪事實欄一部分經檢察官以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之 事由(見本院追加卷第7頁,卷宗代號詳附表三),分別提 起公訴暨追加起訴,經本院各別分案審理(本院111年度易 字第423號、112年度易字第31號)。依前述規定及說明,自 得合併審判及合併辯論,當亦得合併判決。本院於審判期日 ,於當事人均表同意下,諭知合併審理及合併辯論,自亦得 合併判決,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被告甲○○部分:  ⒈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庚 紀念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副組長丁○○、基隆長庚醫院藥 劑科主任戊○○、基隆長庚醫院管理部法務丁銘輝分別於警詢 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中補充更正僅爭執警詢供述 之證據能力,偵查中供述部分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100-10 1頁、第237頁):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②查證人丁○○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因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 本院審理中否認其證據能力,且不符合前開規定,應認無證 據能力(證人丁○○於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甲○○及其 辯護人並未爭執;另證人戊○○、丁銘輝部分則均係於偵查中 所為供述,依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書狀及準備程序所述,此 部分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均見本院卷一第237頁〕)。另被告 甲○○及其辯護人爭執告訴代理人蕭國祐律師、張譽馨律師分 別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惟上開供述部分並未作 為本案證據使用,爰毋庸論述其證據能力之有無,附此敘明 。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00-103頁、第433-434頁),且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 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6頁),是以依 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㈡被告丙○○部分:  ⒈被告丙○○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丁○○、戊○○、丁銘輝分別於警 詢供述之證據能力(嗣於準備程序補充更正,見本院卷一第 184-186頁、第237頁):此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理由同上 ㈠⒈所述。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184-186頁、第433-434頁),且本院審酌各 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 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6頁),是以依 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㈢被告己○○部分:  ⒈被告己○○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丁○○、戊○○、丁銘輝分別於警 詢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91頁、第298頁):此部 分證據能力之有無,理由同上㈠⒈所述。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己○○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291頁、第298-299頁、本院卷二第157頁) ,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 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 6頁),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被告等人之答辯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等人不爭執事項及其等辯解:  ㈠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對於其與被告丙○○、己○○為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 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其上班時間 大部分為小夜班。被告己○○離職後,開立東京藥局,於104 年間由被告丙○○接手經營東京藥局。被告甲○○於任職基隆長 庚醫院期間,有在東京藥局兼差。知道藥品是醫院的財產, 但其職務是調劑藥物。借藥和自費購藥的方式取得藥物,都 要取得醫生處方箋。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 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被告己○○自100年開始,以電話或口 頭告知其東京藥局所需的藥物名稱、劑量、數量,被告丙○○ 亦有告知所需的藥品、數量,由其從醫院拿取藥品給東京藥 局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我的職 務是調劑藥物,我不確定有無保管的責任,藥劑師沒有權限 可以直接處分,但是醫院同意借藥和自費購藥的方式取得藥 物。借藥跟購藥都要取得醫生處方箋,只是借藥要先去藥局 拿藥,然後跟醫生說要開立處方箋,開處方箋就去跟藥局做 銷帳的動作,自費購藥就是跟一般民眾一樣,先去掛號之後 ,請醫生開立處方箋,醫生開立自費藥物,然後再去繳費取 得這些藥品,截至目前為止,以上開方式取得的藥品,均已 補回云云。  ㈡被告丙○○部分:   被告丙○○對於伊與被告甲○○、己○○為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 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嗣於104年7 月間接手經營東京藥局,伊經營東京藥局時,被告甲○○在基 隆長庚醫院任職,亦有到東京藥局兼差,藥品雖是醫院的財 產,但是藥品是放在藥劑室開放式的架上,藥師是依據處方 拿取這些藥品。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為 其經營要項之一,伊經營期間有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 、劑量、數量告知被告甲○○,由被告甲○○持至東京藥局,而 供東京藥局調劑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 行,辯稱:藥品是放在藥劑室開放式的架上,藥師是依據處 方拿取這些藥品,沒有想過這些藥品是藥劑師要保管云云。  ㈢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對於彼與被告甲○○、丙○○為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 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自基隆長庚 醫院離職後,同年度在基隆市○○區○○路00號開設東京藥局, 104年間即由被告丙○○接手經營東京藥局。被告甲○○任職基 隆長庚醫院期間,於彼經營東京藥局時,不定時前往東京藥 局兼差。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 要項之一,藥品來源為中盤商、藥廠或物流業者。彼會將東 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數量告知被告甲○○,請被告 甲○○幫彼買藥,彼知道藥品來源,就是被告甲○○跟基隆長庚 醫院掛號買藥,彼從被告甲○○拿取的藥品,有拿收據,彼有 支付對價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 辯稱:當時職務是上下班時,藥品並沒有交接保管,如果是 保管的話應該是要清點交接,我們在職務期間只是調劑,沒 有清點。幫病人調這個藥,是基於病人的需要,沒有要搶醫 院的業務,只是被動的協助病人,醫院的藥還要負擔掛號費 ,這個掛號費是我負擔的,這個費用被告甲○○會跟我拿。我 們調劑的處方籤有各個醫院的,這部分基隆長庚醫院並沒有 損失,而且有實際上的獲利,出發點是給予病人方便,而且 東京藥局及基隆長庚醫院可以互利云云。 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等人利益提出辯護意旨,略以:  ㈠被告甲○○辯護人:  ⒈起訴書附表所示藥品,部分為被告甲○○自用或家人使用,部 分為庚○○自用或家人使用,部分為被告甲○○同事委託購買、 部分為庚○○同事委託購買、部分為被告甲○○自費購買後直接 交付東京藥局使用、部分是被告甲○○先行借用後,再以自費 購藥方式返還基隆長庚醫院。有關被告甲○○自用或家人使用 、庚○○自用或家人使用、被告甲○○同事委託購買、或庚○○同 事委託購買之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向來允許且同意,自與 業務侵占無涉。至於庚○○自用或家人使用及庚○○同事委託購 買之藥品,亦與被告甲○○無涉,被告甲○○要無可能因他人行 為而構成業務侵占。  ⒉有關被告甲○○自費購買後,直接交付東京藥局使用部分,被 告甲○○自費購藥而領藥後,依民法交付之規定,取得藥品所 有權,則被告甲○○嗣將取得所有權之藥品交付東京藥局,自 無法構成業務侵占。  ⒊有關被告甲○○先行借用後,再以自費購買方式返還基隆長庚 醫院之藥品,被告於盤點前自費購買藥品歸還,主觀上只有 暫時使用之意圖,係屬使用侵占,並不構成業務侵占罪「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不法要素,亦不構成業務 侵占罪。  ⒋依照基隆長庚醫院所提出之藥師職務內容觀之,藥師的職務 並不負責保管藥物,故被告甲○○不曾因保管而持有藥品,故 不會構成業務侵占罪之將業務上管理之財物侵占入己之構成 要件;其次,既名為借,主觀上即欠缺易持有為所有的主觀 構成要件,此與被告甲○○是否有違反基隆長庚醫院借藥規定 無涉,借藥規定違反與否無法等同於業務侵占罪主觀構成要 件構成與否。況且,基隆長庚醫院借藥之規定混亂、且從未 落實,連證人丁○○、戊○○身為主任、組長均有違反,更足以 反證內部制度違反與業務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無法一概而 論,而被告甲○○在長達8年的時間均有自費購藥的紀錄,即 足以證明被告蘇睿騰意在借藥、且借的當下確有返還之意, 依實務見解,即不構成業務侵占罪。承前所述,不論從業務 侵占罪構成要件之角度、或罪疑唯輕之刑法原則,均請判處 被告甲○○無罪等語。  ㈡被告丙○○辯護人:  ⒈被告丙○○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知悉基隆長庚醫 院除允許直接掛號向各科醫師請求開立自費處方箋購買藥物 之外,亦允許院內同仁先行借藥後,再掛號向各科醫師請求 開立自費處方箋購買藥物回補,至於被告丙○○離開基隆長庚 醫院後,自無從知悉基隆長庚醫院院內相關規定,故被告丙 ○○離職後,是否有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等情,被告丙 ○○並不知情,且被告丙○○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 藥物時,被告甲○○從未向被告丙○○轉達有禁止直接掛號買藥 、或借藥乙事,故被告丙○○對於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 買藥物乙事,主觀上並無任何不法之認識。  ⒉況且,被告丙○○雖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 但並未實際參與購買過程,無法知悉被告甲○○究竟是以直接 掛號購買、或借藥之方式以取得藥物,亦無法知悉被告甲○○ 於期間是否涉及任何不法,故縱使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 購買藥物之過程有任何不法,亦與被告丙○○無涉。  ⒊被告丙○○每次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被告 甲○○均會依基隆長庚醫院收據向被告丙○○請款,而被告丙○○ 則依被告甲○○購買情形給付對價,可證被告丙○○主觀上是為 了購買藥物,並無任何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亦即由被告丙 ○○給付對價一節,足證被告丙○○並不構成業務侵占罪嫌。起 訴書認為被告丙○○透過員工價向基隆長庚醫院取得藥品而有 獲得利益,或委託被告甲○○購藥為利於藥局經營等等,因單 純獲有利益並非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至多僅為道德上之 非難,並非構成刑事犯罪之理由。  ⒋基隆長庚醫院假借優待就醫辦法行不當販售藥品予員工,違 反政府推動社區藥局政策,影響民眾權益,其行為有違反醫 療倫理之「行善原則」、「誠信原則」、「公義原則」,應 受法律苛責及社會非難。且藥品係屬「公共財」,任何人均 不得為圖利而囤積或為私利而掌控,應在藥品市場短缺時, 以病人福祉發揮「行善原則」、「公義原則」,及時釋出藥 品救治病人。基隆長庚醫院卻挾其強大財團體系於90年頒訂 「優待從業人員暨眷屬就醫優待辦法」,歷經修訂,優待對 象不斷增加,除本院人員及其眷屬外,擴大至長庚大學、長 庚科技大學及長庚體系學校之教職員與學生,表面上看係基 於企業僱主照顧員工、眷屬及所有相關人員之醫療就醫美意 ,惟其背後動機、目的則隱藏壟斷地區醫療體系。而員工既 已自費購買而取得藥品後,所有權即已移轉,自不受基隆長 庚醫院拘束,而被告丙○○係以金錢委託被告甲○○購買藥品, 並無違法行為,更不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㈢被告己○○辯護人:  ⒈基隆長庚醫院之藥物均是由醫院保管,藥劑師並無保管藥品 之權限,被告甲○○雖為基隆長庚醫院之藥劑師,工作內容僅 係負責調劑藥物,並非保管藥物,因而被告甲○○並不因於基 隆長庚醫院工作即持有該醫院藥物,故被告甲○○無法構成「 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的構成要件,而被告己○○自 無從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甲○○成立業務侵占之共 犯。  ⒉被告己○○於擔任東京藥局期間,確曾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 庚醫院購入部分藥品,惟被告己○○純粹是基於服務客戶,以 及感念基隆長庚醫院栽培而考量基隆長庚醫院可獲利之原因 下,在客戶需要且無法久候,但東京藥局未能即時向上游藥 商購得藥物之情形下,始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 藥物,但次數及購買藥量均不多,且有支付藥價。東京藥局 可調劑各醫療院所之處方箋,倘病患持基隆長庚醫院處方箋 請求東京藥局調劑藥物,必定是病患不願舟車勞頓返回基隆 長庚醫院調劑藥物,方才就近向住家附近之健保特約藥局請 求調劑,且東京藥局附近有多家健保特約藥局,若東京藥局 無法調劑基隆長庚醫院之處方箋,病患亦可就近請求附近之 其他健保藥局調劑,故基隆長庚醫院於該情形下,實難以獲 取該處方箋之健保給付,因此東京藥局於此情形下,向基隆 長庚醫院購藥並提供予病患,對基隆長庚醫院而言並無不利 ;倘病患持其他醫療院所之處方箋向東京藥局請求調劑,東 京藥局再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而為調劑,則因基隆長庚醫院 無法調劑其他醫療院所之藥物,故基隆長庚醫院除增加原本 所無之獲利之外,並無任何損害,因此東京藥局與基隆長庚 醫院並非競爭關係。被告己○○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 購藥,對於病患、基隆長庚醫院及東京藥局三方均屬有利。 被告己○○之動機並非為侵占,而係基於服務客戶及感念基隆 長庚醫院栽培而為之。  ⒊東京藥局雖偶有備藥不敷使用之情形,但藥局之間常有彼此 支付進貨價格略高之金額借調藥物之習慣,本無須透過被告 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畢竟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所花費 之成本應該較高,被告己○○僅在客戶無法久候,但東京藥局 未能即時向上游藥商購得藥物之情形下,始透過被告甲○○向 基隆長庚醫院購藥。主要考量在於被告甲○○曾於東京藥局兼 差,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相當方便,且被告己 ○○亦曾為基隆長庚醫院員工,被告己○○以此方式向基隆長庚 醫院購藥,可使基隆長庚醫院獲利。  ⒋被告己○○離院後,自無可能知悉基隆長庚醫院院內相關規定 ,關於基隆長庚醫院有無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等,被告 己○○並不知情,且被告甲○○從未向被告己○○轉達醫院有上開 禁止情事,故被告己○○主觀上並無不法之認識。   被告己○○透過被告甲○○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每次都有支付 對價,益證其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且被告甲○○既已回補藥品 ,則以該部分對外售價作為犯罪所得,顯屬無據等語。 參、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被告甲○○、己○○、丙○○原係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職於基隆 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被告甲○○於任職基 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期間,分別在被告己○○、丙○○經營東 京藥局時,不定時前往東京藥局兼差。被告己○○、丙○○、甲 ○○均知悉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品,係該醫院之財產,該 醫院聘僱之藥劑師,其職務為依據該醫院醫師開立之給藥單 據,提供藥品予該醫院之病患;又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 長期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被告己○○、丙○○分別於 經營東京藥局期間,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數 量告知被告甲○○,被告甲○○則將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物 ,帶出醫院持至東京藥局,供東京藥局調劑等情,為被告甲 ○○、丙○○、己○○所不否認(見本院卷一第238-242頁、第291 -294頁),並有證人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核A 卷第27-29頁、第87-89頁、核B卷第22-23頁、B卷第29-31頁 、第35-37頁、第83-85頁、本院卷二第235-288頁)、證人 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核A卷第77-79頁、第87 -89頁、核B卷第3頁、第22-23頁、B卷第29-31頁、第35-37 頁、第83-85頁、本院卷二第235-288頁)、證人丁銘輝於偵 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29-31頁、第83-85頁)、證人蔡佳純 於偵查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71頁、B卷第165-167頁)、 證人盧致勻於偵查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71頁、B卷第169 -171頁)、證人郭又齊於偵查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71頁 、B卷第173-175頁)、證人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見B卷第198之39頁至第198之44頁、本院卷二第235-288頁 )、證人沈嘉晉於偵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198之39頁至第19 8之44頁、第263-265頁)、證人董潔華、謝伯豪、翁培珊於 偵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267-272頁)、證人劉靜芳、呂欣茹 於偵查中之供述(見E卷第53-57頁)、證人乙○○於本院審理 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235-288頁,上開證人關於所謂借 藥、自費購藥等陳述部分,詳後述)在卷可佐;另有基隆長 庚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6年5月23日報告(見A卷第18- 19頁反面)、基隆長庚醫院藥劑科106年2 月16日事件處理 提案表、106年5月2日報告(見A卷第20頁、第21-22頁)、 被告甲○○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期間就醫自費購買藥品紀錄及說 明、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A卷第23-48頁)、基隆 長庚醫院盤點虧損數量說明、東京藥局105年、106年1、2月 藥品健保申報數量、藥品使用統計表、進貨明細及訂單資料 (見A卷第49-74頁)、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2年10月16日科 務會議紀錄(含宣導資料)及簽到表、105年10月12日科務 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見A卷第75-80頁、第81-84頁)、被告 甲○○106年2月7、14日人員工作考核輔導紀錄表(見A卷第85 -86頁,核A卷第9頁)、人員訪談紀錄(見A卷第97-105頁、 第108-119頁、第121-125頁)、證人沈嘉晉之自費購藥用途 確認列印資料(見A卷第106-107頁)、門診批價紀錄(見A 卷第120頁、B卷第39-59頁)、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照片( 見A卷第129-131頁、B卷第65-77頁)、被告甲○○、證人庚○○ 、沈嘉晉購藥優待減免金額統計表(見B卷第61頁)、被告 甲○○106年1月11日購藥清單(見B卷第63頁)、基隆長庚醫 院藥劑科105年特殊藥品使用登錄表(見B卷第79頁)、長庚 醫療財團法人就醫優待辦法(見B卷第93-99頁)、藥囑管制 解鎖清單(見B卷第123-129頁)、基隆長庚醫院藥局監視器 錄影影像擷取照片(見B卷第198之16頁至第198之24頁)、 被告甲○○之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見B 卷第323-338頁)、被告甲○○之就醫紀錄、購買藥品統計表 、自費購藥紀錄表(見B卷第339-349頁、C卷第17-25頁、第 81-88頁)、基隆長庚醫院借物條(見核A卷第21頁)、被告 甲○○與組長、證人郭又齊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 核A卷第30頁、核B卷第16頁至第19頁)、蘇藥師盤虧藥品索 賠分析及虧損統計表(見核A卷第90-93頁)、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107年8月20日健保北字第1071621443號函暨檢 附東京藥局申報藥品統計資料(見核A卷第95-101頁)、基 隆市衛生局110年11月29日基衛食藥壹字第1100008535號函 暨檢附東京藥局之醫事管理系統列印資料(見他卷第31-46 頁)、基隆長庚醫院112年12月4日長庚院基字第1121200014 號函(見本院卷一第399-401頁)、被告甲○○勞保等投保資 料(見本院卷一第463-476頁)、長庚紀念醫院職務說明書 (見B卷第198之13頁至第198之14頁、本院卷一第497-499頁 )等件在卷存參,是以此部分事實足以認定。 二、本案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所有之財產,且為被告甲○○業務上 持有之物品:  ㈠附表一所示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所有之財產一情,為被告3人 是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40頁、第292頁),且有證人丁○○ 等人證述可佐,並有基隆長庚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6 年5月23日報告(見A卷第18-19頁反面)、基隆長庚醫院藥 劑科106年2月16日事件處理提案表、106年5月2日報告(見A 卷第20頁、第21-22頁)、蘇藥師盤虧藥品索賠分析及虧損 統計表(見核A卷第90-93頁)及基隆長庚醫院112年12月4日 長庚院基字第1121200014號函(本院卷一第399-401頁)等 件可稽。佐以,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基隆長庚醫院 藥品的用途,是用在基隆長庚醫院的就診病患身上。具有基 隆長庚醫院病人的身分,經過基隆長庚醫院的醫師診斷才能 自費購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5-249頁)。是以,僅得於 民眾依照就診程序掛號,而由醫師診斷並開立給藥單據後, 經由藥師調劑提供予該院就診病患使用,即使該醫院包含藥 師在內之所有從業人員,如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擅自將藥品 挪供己用、提供第三人或其他藥局使用。     ㈡又按藥師業務如下:藥品販賣或管理。藥品調劑。藥品鑑 定。藥品製造之監製。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藥 事照護相關業務。藥師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基隆長 庚醫院一般藥師之工作內容為:「1.門、急診作業:處方調 配、審核、發藥、提供用藥指導。2.單一劑量作業:Online 作業、Batch作業、住診調配作業。3.藥品管理:藥品調撥 、異動管理、庫房管理、退藥管理、藥品有效期限統計、報 銷處理及盤點。4.藥物諮詢:醫護人員用藥查詢及病患衛教 。5.專業知識之充實:期刊雜誌之閱讀與發表、時常複習基 本學理及參與晨會。6.作業指導:指導新進藥師與藥學系實 習生等人員作業。7.主管交辦事項」等項,亦有「長庚紀念 醫院職務說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97-499頁、B卷 第198之13頁至第198之14頁);佐以,證人戊○○於偵查中證 稱:被告甲○○固定六、日值大夜,藥局僅有被告一人值班, 所以藥局所有的藥都歸被告保管等語(見核A卷第79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基隆長庚醫院地下一樓大藥庫、 一樓小藥庫是否有專人負責看管?)白天的時候有,兩邊都 有負責的供應助管員,但5點以後是由大小夜的值班藥劑師 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9頁);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 :本案發生時,甲○○是大夜班的藥劑師,因為大夜班只有1 位藥劑師,所以在職期間身兼庫房管理責任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262頁);且被告甲○○於警詢中亦自承:(問:你於基 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一職有負責保管院內所有的藥品?上 班時段為何?)我上班時段內藥局內所有的藥物。我大部分 是上小夜班(16-24時)及大夜班(0-8時)的時段等語(見 A卷第4頁)。可見被告甲○○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在本案夜 班值班期間,確有庫房管理之責,其工作內容包含本案藥品 管理。再者,藥師之調劑工作,本即會持有相關藥品,若未 持有相關藥品,將如何進行調劑?參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 中證述:..盤點最後結算時,因為我的職位沒有這麼高,好 像有些組長會清借物條,把帳調整時會去追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244頁);證人丁○○於審理中證稱:(問:一樓調劑臺 值班藥劑師在交接班時,是否需要清點架上所有藥物?)管 制藥品要,非管制藥品不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1頁); 證人戊○○亦於審理中證述:(問:一樓調劑臺值班藥劑師在 交接班時,是否會清點架上的所有藥物?)我們原則上只有 管制藥品,另外就是一些比較特殊的藥品,就是有監控的藥 品才需要清點,其他就是透過每季的盤點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270頁)。亦足認並非所有藥師均有交接、或盤點全部藥 品之任務,是以上述管理持有藥品進行調劑與是否交接、盤 點未必具有一定關連,尚無從遽以無交接、無盤點職責,即 逕認被告甲○○並未管理持有藥品。因而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 人關於藥品「管理」與藥物「保管」意義不同,上開藥品並 非被告甲○○業務上持有之物一節所為置辯,並非可採。 三、被告等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㈠按所謂「不法意圖」,乃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 合法權利而得以使自己對客體享有如同所有人地位之利益的 主觀心態,亦即,行為人認知自己的取物行為牴觸法律對於 財產利益的分配。至「所有意圖」,則是指行為人對於所取 之物欲排斥原權利人之支配而由自己以所有人或有權使用人 地位自居之心理狀態,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持續地破壞 他人對於客體的支配關係,而使自已對於客體處於類似所有 人之地位。且侵占罪為即成犯,不因事後返還所侵占物品, 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再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 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諸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 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 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而將所取得之物放回原處,並非 意在歸還原物,甚而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所有人或權 利人有無可能同意行為人之使用行為等,予以綜合判斷。  ㈡被告等人辯稱被告甲○○自基隆長庚醫院攜出持往東京藥局之 藥品,係透過所謂借藥、自費購藥補回等方式取得,並無不 法意圖云云,惟查:  ⒈基隆長庚醫院於97年6月21日第四次修訂「優待從業人員暨眷 屬就醫優待辦法」、於99年1月20日第五次修訂「從業人員 暨眷屬就醫優待辦法」、於101年12月12日第八次修訂「就 醫優待辦法」(以下均簡稱「就醫優待辦法」,見本院卷二 第85-121頁,106年11月第11次修訂版本見B卷第95-99頁) ,其歷次修訂之目的在於:「為減輕本院從業人員及其眷屬 就醫時醫療費用之負擔,使能獲得優良之醫療照顧,特訂定 本辦法」(101年版本刪除「從業」2字,此辦法頒訂目的亦 據證人丁○○、戊○○、丁銘輝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B卷第83頁 〕);再觀其所適用之對象為:1.凡下列人員及其父母,配 偶及未婚子女均適用之:①本院正式人員、②長庚大學及長庚 技術學院任教職員、③因病停薪留職者。2.兼任醫師、實習 醫師、兼任護士及建教合作學校之學生本人。⒊本院退休人 員(99年版本增列⒋本院罹病資遣人員;101年版本增列該院 「主治醫師」等人員、修正長庚技術學院為長庚科技大學等 項)。觀之「就醫優待辦法」歷次修正適用對象均為基隆長 庚醫院員工及眷屬,適用項目則為門診、急診、住院診療、 身體健康檢查等項。換言之,基於上述為減輕員工及眷屬負 擔之本意,「就醫優待辦法」適用之對象仍以該醫院員工、 眷屬具備基隆長庚醫院就診病患或健康檢查身分者為前提, 如非就診病患(或健康檢查者)自無從適用「就醫優待辦法 」。  ⒉再參酌下列證人證述,關於所謂「借藥」、「自費購藥」之 方式及其流程等節:  ①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自費購藥需要經過醫師診斷後 ,拿到醫師處方才能自費購藥,前提是需要先經過醫師看診 ,具備基隆長庚醫院病患的身分才能自費購藥..(問:在何 種情況下會借藥?)因為我可能上班了,但是我不舒服,我 可能需要吃感冒藥,止痛消炎或其他藥,事後需要經過醫師 看診開立處方,具備基隆長庚醫院病患身分才可以借藥。( 問:即使借藥也是因為員工身分讓妳先拿藥後看診,但無論 如何妳還是要具備病患身分取得醫師處方,才可以拿基隆長 庚醫院的藥?)是。..借維骨力的原因是要給家人,..其實 這個就不是病人自己要吃的,就是真的自費給他的家人用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246-249頁)。  ②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自費購藥跟借藥是否需 要拿到醫師處方箋?)借藥不用,之後請醫師開處方箋自費 購藥再還,自費購藥需要醫師處方箋。借藥當下不用醫師處 方箋就可以借藥,借藥後,理論上我們會請醫師開處方箋後 ,再歸還藥局,亦即事後可以利用開處方箋的方式補回來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253-259頁)。  ③證人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借藥過1次,事後當然需要醫 師處方箋,就是用病患身分去拿處方箋,有處方箋有這個藥 品再把藥品歸還,如果沒有醫師處方箋當然不可以擅自拿藥 ,所以才要宣導借藥這件事,所以我說不得無處方箋借藥, ..所謂借藥一定是有需要,藥品是病患的身分自用才可以借 藥,要符合適應症,不是想買什麼就買什麼。..還是要回到 醫療本質,這個病人有這樣的狀況才能處方這樣的藥品給他 ,而不是把自費放在前面,這跟一般買賣不一樣,不是說我 想買什麼藥,就請醫師幫我開,所以還是回到有這個臨床用 途之下,可是他有可能不符合健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3- 266頁)。  ④證人戊○○於審理中證述:自費購藥我們也是由醫師開處方箋 ,員工就醫優待辦法其實是為了提供員工比如沒有健保的狀 況下,提供給員工或員眷的就醫優惠,主要的概念是要減輕 員工或員眷的就醫負擔,而不是拿來自費購藥用。因為找醫 師開處方箋,醫師還是會詢問,所以還是會問醫師為何要開 這個藥品,或是醫師透過他的診斷,員工要循這樣的流程達 到自費購藥,一定要醫師開處方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9- 274頁)。  ⑤證人呂欣茹亦於偵查中亦證稱:(問:還藥流程為何?)若 我有去看診,我就會請醫生幫我開出藥來還給藥局,若我沒 有空去看診,我會請有去看診的同事幫我開藥還等語(見E 卷第55頁)。  ⑥互參上情,無論所謂「借藥」、「自費購藥」均應基於上述 「就醫優待辦法」開宗明義所定之目的及所列舉之適用對象 範圍,且依照醫院流程掛號、看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 始符合所謂「借藥」或「自費購藥」之情形。  ⒊另按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 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 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藥師調劑 ,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 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藥師法第 16條、第17條定有明文。佐以,「長庚紀念醫院職務說明書 」一般藥師工作職責欄,亦載明藥師工作職責為「發藥之處 方核對作業..」,足見藥師調劑藥物應依照醫師處方箋為之 ,被告等人為合格之藥師,對於上開藥師法規定應當知之甚 詳。況且,基隆長庚醫院於102年10月16日科務會議業已重 申發藥必須憑處方、嚴禁無處方借藥等意旨(無處方借藥≠ 口頭醫囑、無處方發藥有違法之虞、護理站有常備藥/急救 盤可用、..如遇借藥,務必拒絕..),此亦有上開會議紀錄 在卷可稽(見A卷第75-80頁)。因此被告甲○○更應知悉所謂 「借藥」已屬無據。尤有甚者,被告甲○○以所謂「借藥」、 「自費購藥」等方式取得之藥物,係持往東京藥局調劑提供 予第三人,此一行為完全悖離上述「就醫優待辦法」意在減 輕員工或眷屬負擔之主要目的,是以違反最上位階之宗旨者 ,根本不得以此方式取得藥物。即令基隆長庚醫院院內人員 仍有所謂「借藥」之情形,然而倘當事人係屬違法者,並無 法主張他人之違法,作為自己違法行為免責之依據。從而, 被告等人基於專業智識,可以判斷基隆長庚醫院關於前述「 借藥」流程完全不符合上開藥師法規定,其等實不得以基隆 長庚醫院未落實清查管理,致原本照顧員眷良意之制度產生 漏洞後,而利用此陋規,妄加曲解,資為合理取得藥品之正 當事由。  ⒋輔以,證人郭又齊、蔡佳純、盧致勻於偵查中證稱:基本上 不可借藥,若緊急時或經過主管同意,可向藥局借藥,但僅 限家庭常備藥,處方藥不能借等語(見核A卷第68-71頁、B 卷第165-167頁、第169-171頁);而被告甲○○所謂借用之藥 物種類多,大部分是慢性病、心血管及血糖的藥物為主。.. 大部分是1至2個月連續處方箋的用藥,少的話連1條藥膏有 時也會借用一節,為其是認在卷(見A卷第4頁、第6頁); 另105年10月7日、13日、17日、106年1月5日、16日等數日 被告甲○○確有接獲被告丙○○告知所需藥品及數量一情,亦有 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可佐(見A卷第30-32頁、第36頁 、第42-46頁);而被告甲○○於基隆長庚醫院藥局拿取多項 藥品裝箱帶走一節,亦經證人戊○○證述在卷(見核A卷第77- 79頁),並有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照片可參(見A卷第129-1 31頁、核A卷第36頁、B卷第65-77頁、第198之15頁至第198 之24頁);甚而因藥品數量既繁且夥(數量大於90天用量) ,被告甲○○另須透過其配偶庚○○、同事沈嘉晉名義購藥、使 用「藥囑管制例外處理」系統解除系統管制取得藥品,及自 廢棄藥品找補的數量等節,亦有人員訪談紀錄、自費購藥用 途確認資料、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及藥囑管制解鎖清 單等件在卷可考(見A卷第115頁、第97-98頁、第106頁、核 A卷第30頁、B卷第123-129頁,「藥囑管制例外處理」系統 之相關機制說明參見B卷第139頁。LINE內容:..我之前真的 有短開藥品,但那是因為要買的種類和數量都太大了,根本 開不了那麼多,所以有些真的有短開,..而且我認為,我從 廢棄藥品中找來補的數量,有些已經超過我少開的數量..等 語);另以如附表一所示大多數門診日購藥品項、數量均繁 多,而門診批價紀錄之金額為數百元、數千元、萬餘元至11 萬餘元不等,此亦有門診批價紀錄可稽(見B卷第39-59頁) 。足認被告甲○○所取之藥物品項不僅多樣,且數量甚夥,顯 然並非員眷合理使用之範圍。  ㈢又按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藥品或醫療 器材販賣業者。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另本法所稱藥 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經營西藥批發、 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 輸入及輸出之業者。而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 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藥事法第14條、第15條、第49條 分別有明文。被告等人為專業之藥師,對於上開規定必當不 陌生。又基隆長庚醫院並未供應藥品給社區藥局,社區藥局 有叫貨體系一情,並據證人盧致勻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B 卷第170頁)。而被告甲○○依被告己○○、丙○○之囑託將基隆 長庚醫院藥局之藥品攜往東京藥局調劑,並由被告己○○、丙 ○○支付價額等情,為其等是認在卷,則被告甲○○提供藥品予 東京藥局收取價金之行為,猶如販售藥品之買賣行為,然被 告甲○○並非上述藥品販賣業者,焉能以此方式提供藥品予東 京藥局,益證其等間具有不法意識。復以,被告等人均辯稱 社區藥局間因缺藥而有調度之情形,然社區藥局調度藥品係 機構與機構之間互相合意之行為,且該等藥局本即符合藥事 法上開藥品販賣業者,其等間藥品之互通有無,與本案由被 告甲○○利用員工優待方式取得員工價格之藥品,再提供予東 京藥局調劑予第三人,基隆長庚醫院對於其內部藥品將提供 予社區藥局一事,全然不知,此兩種情形豈可等同視之。  ㈣復以,被告甲○○取走藥品之品項多樣,數量甚多,而須另透 過其配偶庚○○、同事沈嘉晉名義購藥、使用「藥囑管制例外 處理」系統解除系統管制取得藥品,及自廢棄藥品找補的數 量等情,已如前述。可見被告甲○○利用所謂「借藥」等方式 取走之藥品不僅業已買賣處分,甚且因數量過多,已無法依 一般自費購藥程序回補,猶長期以來循此模式恣意為之,可 見其主觀上對於能否完整回補之漠視態度,顯然被告甲○○自 始即非單純暫時使用意圖而已。益徵其於盤點前回補部分藥 品,係為避免遭基隆長庚醫院即時發現,而得以沿此方式取 得藥品,繼續擔任東京藥局供應來源之一。    ㈤綜上各節互參,被告等人已知基隆長庚醫院關於前述「借藥 」流程完全不符合上開藥師法規定,亦不符合「就醫優待辦 法」照顧員眷宗旨,竟因基隆長庚醫院未落實清查管理致產 生漏洞,而利用此陋規,妄自曲解作為合理取得藥品之正當 事由,顯已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合法權利,仍由被告 甲○○擅自將持有之藥物,逕予攜出販賣予被告己○○、丙○○, 已然破壞基隆長庚醫院對於客體的支配關係,而使自已對於 客體處於類似所有人之地位,尤以基隆長庚醫院對於被告甲 ○○取藥目的在於提供東京藥局調劑一節,毫無所悉,若在一 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基隆長庚醫院斷無可能同意被告甲○○ 基於該等目的,以「就醫優待辦法」照顧員眷之管道,利用 「借藥」、「自費購藥」取得藥品,嗣轉賣處分。是以,被 告等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至為明確。且無論所謂「借藥」、 「自費購藥」均應基於上述「就醫優待辦法」開宗明義所定 之目的及所列舉之適用對象範圍,且依照醫院流程掛號、看 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始符合所謂「借藥」或「自費購 藥」之情形,一如前述。若未符合上述要件,竟利用員工身 分逕以「借藥」或「自費購藥」方式取得員工優惠價格之藥 品,再以此價格提供予東京藥局,勢必造成基隆長庚醫院財 產上損失,而東京藥局將獲取優於社區藥局依通常藥品來源 管道購入藥物之價格上利益,亦屬當然。況且,侵占罪係即 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 於罪名之成立。因而被告甲○○擅自將職務上持有,如附表一 (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所示非其可取用之藥品,侵占入 己轉售予東京藥局,其侵占犯行業已完成,縱使事後購藥回 補,亦不能解免罪責。 四、被告甲○○、己○○間,被告甲○○、丙○○間具有犯意聯絡:   被告3人對於被告甲○○以上開方式自基隆長庚醫院藥局攜出 藥品,嗣由被告己○○、丙○○價購一節,均不爭執,業如前述 。且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於任職基 隆長庚醫院藥劑師期間,被告丙○○有委託或請求代購藥物。 ..亦曾受被告己○○所託去基隆長庚醫院自費購藥。..因為他 們也都是基隆長庚醫院之前的同事,我們都知道可自費購藥 ,他們可能是因為後來開藥局,藥品調度上有問題,委託我 幫忙代購。是以員工優惠價格拿的。員工優惠價跟賣給一般 病患的價格應該會有價差,跟賣給外面的群眾比會比較便宜 。基隆長庚醫院的藥品自費價格是依照健保價,再加一個金 額上去變成自費的價格,自費價格如果我們員工去買會打折 沒錯,但因為他已經有加成上去了,而且因為大量購買,成 本應該不會低於我們購買的價格。比如同樣的藥品,原本基 隆長庚醫院賣給一般病患賺的錢會更多。..被告己○○、丙○○ 以前都是基隆長庚醫院的藥劑師,他們對於基隆長庚醫院裡 面內部習慣,大家會借藥等情形都很清楚,所以才會找我拿 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6-278頁)。而被告己○○、丙○○均 具有藥師資格,且均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師,對基隆 長庚醫院藥品係屬該院財產,不得擅自轉售、外借或挪供私 用,未具備處方箋調劑藥物之「借藥」行為係違反藥師法, 且被告甲○○根本不符合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販售業者等情, 均應有所知悉,然仍委由被告甲○○利用擔任基隆長庚醫院藥 師之機會,將業務上所掌管、持有之基隆長庚醫院藥局藥品 侵占入己,再以員工優惠價格轉售予東京藥局牟利,造成長 庚醫院損失,其等間有犯意聯絡至明。     五、附表一編號17所示該次藥品部分,為被告甲○○於104年7月28 日門診批價自費購買回補一情,有門診批價紀錄可稽(見B 卷第47頁、A卷第26頁)。則被告甲○○實際取得藥品之日期 應於該次門診日期前約2或3月間某日,而被告丙○○自稱係於 104年7月1日接手東京藥局(見本院卷一第239頁),核准文 號日期為104年8月6日(見他卷第39頁),是應可推認該次 藥品係由被告甲○○販售予被告己○○。又被告甲○○確實有利用 庚○○及沈嘉晉員工身分購藥一情,業據其於基隆長庚醫院訪 談時敘明(見A卷第92頁),亦據其在偵查中供述在卷(見B 卷第240頁);被告己○○亦於偵查中自承:曾經買過維骨力 等語(見E卷第55頁)。是彼等關於此部分非彼等侵占範圍 所為置辯,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3人上開辯解,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 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 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 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 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 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 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 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 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 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 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3人行為後, 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 銀元3,000元修正為同額之新臺幣9萬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 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  二、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係指為他人 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 利 益之行為而言。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 物, 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 言。故 就處理他人事務之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將其持有之 他人所有 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己有,自應論以侵占罪 ,不能援用 背信之法條處斷。又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以 從事特定業務之人,於其此項業務之執行中持有他人之物, 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表現於外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2年 度臺上字第71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 觀諸刑法第31條第1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 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 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 ,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 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31條及第28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 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 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68 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甲○○係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師一職,負責處方 調配、保管藥局之藥品,係屬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甲○○身為 從事業務之人,侵占其從事業務活動中所持有之藥品,核其 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己○○、丙○○ 斯時雖非受基隆長庚醫院僱用之藥師,對於犯罪事實欄一所 示藥品不具業務持有之身分關係,但彼等與有依其業務管領 持有關係之被告甲○○共同實施犯罪,依前開判決意旨及刑法 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 罪。是被告甲○○與被告己○○間、被告甲○○與被告丙○○間就各 該期間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 同正犯。 四、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參酌被告甲○○自承將藥品帶離基隆長庚 醫院藥局之監視器畫面時間(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12 日、20日、2月4日,見A卷第85頁),觀諸該等日期顯係被 告甲○○於每三個月盤點前門診自費購藥期間,接續不定時將 基隆長庚醫院藥局藥品攜往東京藥局,時間上已難以切割, 雖形式上係以數行為行之,然其等主觀上係基於同一侵占之 犯意,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為接續 犯,分別僅成立一業務侵占罪。 五、被告己○○、丙○○雖不具上開業務持有關係,惟彼等亦曾任職 於基隆長庚醫院,且斯時已為社區藥局負責人,竟與被告甲 ○○以上開方式侵占基隆長庚醫院之藥品,且長期為之,可非 難性非輕,均不宜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併予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甲○○於任職期間,不知克盡職責,反利用業務上 之機會,將其持有之藥品侵占入己,被告己○○、丙○○亦不循 正常藥品來源管道價購藥品,同以上開方式損害基隆長庚醫 院之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酌之其等侵占藥品之價值、期 間、數量,暨其等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再 兼衡被告甲○○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工作, 已婚,無子女,母親健在,需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70頁);被告丙○○自陳:大學畢 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工作,未婚,無子女,父母健在, 毋庸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 371頁);被告己○○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 工作,已婚,育有2名子女,1名成年,1名未成年,母親健 在,需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 第371頁)等一切情狀,核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伍、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有明文。又所 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 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 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 ,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 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 度臺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係由基隆長庚醫院藥劑科於105年第三季奉示追查藥 品盤點盈虧情況,發現多項藥品連續三季盤虧,持續調查後 ,發現被告甲○○約每三個月會大量自費購買多項處方藥,購 買項目與盤虧項目一致,進一步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紀錄,發 現被告甲○○多次於小、大夜班將大量藥品以紙箱或手提袋帶 離藥局而發現被告甲○○有侵占藥品等情,有基隆長庚醫院行 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6年5月23日報告、事件處理提案表、就 醫自費購買藥品之記錄、LINE對話畫面(見A卷第18-20頁、 第23-47頁),及門診批價紀錄(見B卷第39-59頁)等件可 稽。因而基隆長庚醫院係於盤點後,依據被告甲○○就醫自費 購藥紀錄回溯推知侵占藥物之情。佐以,被告甲○○就醫自費 購買藥品之記錄,其上有「開方歸還(不取藥)」、「歸還 」、「開方歸還」、「開單歸還」、「開單歸還(未領藥) 」等記載(見A卷第28頁、第32頁、第37頁、第46-47頁)。 可見被告甲○○辯稱業已回補藥品一節,尚非無據。故而本案 所侵占之全部藥品,應認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基隆長庚醫院, 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自無庸諭知沒收。 三、另被告甲○○依被告丙○○告知之藥品、數量,自基隆長庚醫院 藥局攜出該等藥物持往東京藥局交付被告丙○○,被告丙○○係 以匯款方式給付價金一節,為被告甲○○是認在卷(被告甲○○ 陳稱:丙○○用匯款,都用臺灣銀行基隆分行的帳戶,如交易 明細所示等語。見B卷第315頁)。此部分為被告甲○○之犯罪 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諭知沒收、追徵。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下列部分藥品,亦經被告甲○○擅自攜出基隆長 庚醫院持往東京藥局調劑,而認被告3人此部分亦涉犯業務 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76年臺上字第48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有上開犯罪嫌疑,無非係以被告3人不 利於己之供述、上開證人等人、基隆長庚醫院前述報告、門 診批價紀錄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3人固不否認係 被告己○○、丙○○將東京藥局所需藥品告知被告甲○○,由被告 甲○○自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將該等藥品攜出並提供予東京藥局 等情,惟否認此部分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被告甲○○辯稱:係 同事委託購買等語。   四、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即起訴書第12頁)第一個品項部分:證人丁○○ 於審理中證稱:曾經借用維骨力,借用的維骨力就是起訴書 附表第12頁第1個品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2頁)。  ㈡附表一編號4、7、9⑬至㉜其中的㉖伴樂娜、㉜維骨力、⑩、⑫小 哈氟氟錠部分:   證人庚○○於本院審理中證稱:2011年9月23日自費購藥是我 自己要用的,2012年6月27日裡面有我自己要用的,也有我 幫同事託買的,2013年3月22日,有我自費的,也有甲○○託 我買的,其中伴樂娜和維骨力是我自費買的,其他是甲○○買 的。伴樂娜是避孕藥,維骨力是要給我母親的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52-253頁);證人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記得 我最常買的是氟錠,我有託甲○○買過氟錠,即小哈氟氟錠。 我不太記得日期,但確定有請甲○○購買過小哈氟氟錠,購買 數量不多,我記得2次,但忘記每次購買幾瓶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70-272頁)。  ㈢從而,被告甲○○辯稱上開部分係證人庚○○或其他同事託買一 情,所為置辯,即非無據。此部分即應推認為非屬被告3人 侵占範圍內之藥品。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認為被告3人此部分涉犯共同業務侵占罪 嫌,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 人均可得確信被告3人確有此部分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 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3人被訴此部分犯行有 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 ,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3人有檢察官 所指此部分共同業務侵占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等有此部分 之犯罪行為。依首揭之說明,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刑事法原則,本院認被告3人被訴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 能證明。又檢察官認為被告3人此部分所為與經本院認定有 罪科刑之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所 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卷一第283頁),是被告3 人被訴此部分即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追加起訴,檢察官 陳虹如、李國瑋、林明志、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即起訴書附表,增列「編號」欄、複數藥品品項部分增列①至各 數量等序號,藥品名稱欄標示「★」部分參見理由欄陸。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補充說明:附表一所示藥品之單位,分別為 膠囊、藥錠部分為「顆」;藥膏、凝膠部分為「條」;液體部分 為「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8頁、第283頁)。 編號 日期 姓名 藥品編號 數量 自費金額 藥品名稱 例外解除 自費總金額(元) 1 00000000 蘇玄昆 PZA024M 1000 9,000 ★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9,000 2 00000000 蘇玄昆 PBA016M 56 168 ①Cyprodin 賽普寧錠   7,952 PBA052M 28 224 ②LoraPseudo SR  F.C.莫鼻卡持續性藥效錠     PZA224M 90 7,560 ③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3 00000000 蘇玄昆 PQA004S 5 195 ①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385 PWK018E 1 190 ②Duofilm治疣液     4 00000000 庚○○ PBA003M 200 2,400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7,500 PLB020M 200 600 ★②Folacin葉酸膜衣錠     PZA024M 500 4,50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5 00000000 蘇玄昆 PFD064M 60 1,440 ①Doxaben XL  4mg可迅持續性藥效錠(Pfizer)   7,198 PGC078M 10 170 ②Mopik莫比克錠     PQA004S 1 36 ③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PQA034M 21 126 ④Zcough咳治得軟膠囊     PVA002E 2 926 ⑤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ZA024M 500 4,500 ⑥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6 00000000 蘇玄昆 PBA003M 50 355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10,986 PMC042M 14 56 ②Meterone美得樂錠     PVA002E 3 1,323 ③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WI044E 28 252 ④Divigel Gel迪維舒凝膠     PZA024M 1000 9,000 ⑤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7 00000000 庚○○ PBA002M 30 273 ★①Allegra  180mg艾來錠(Sanofi-Aventis)   15,149 PCC004M 21 84 ★②Amoxicillin  250mg安謀黴素膠囊     PCC210M 54 508 ★③Augmentin tab.  1gm安滅菌膜衣錠     PFD029M 30 570 ★④Loniten洛寧錠     PGC105M 30 564 ★⑤Arcoxia萬克適錠(MSD)     PKA044M 28 840 ★⑥Nexium耐適恩錠     PMA008E 1 545 ★⑦Flixotide  accuhaler輔舒酮準納乾粉吸入劑     PMA032M 100 300 ★⑧Compesolon 康速龍錠     PMC054M 6 498 ★⑨Gynera祈麗安錠     PMG004M 28 112 ★⑩Carbizo抗泌腫錠     PQB015E 1 149 ★⑪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UA030M 2 1,200 ★⑫Zymaflour 1mg小哈氟氟錠     PVA029E 2 222 ★⑬Tobrex 點必效眼藥膏     PWC016E 2 156 ★⑭Tricodex cream  15gm皮克寧藥膏     PWC026E 5 76 ★⑮Futusoa膚達爽乳膏(壽元)     PWH031E 1 42 ★⑯Pasca gel保濕康膠漿     PWI020E 2 10 ★⑰Nystatin vag  tab寧司泰定陰道錠     PZA024M 1000 9,000 ★⑱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8 00000000 蘇玄昆 PBA003M 80 568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15,464 PFA060M 150 870 ②Fonosil壓速利錠(生達)     PJA010E 2 92 ③Cividoid喜美凝膠     PKA044M 28 840 ④Nexium耐適恩錠     PMA007E 1 394 ⑤Duasma MDI帝舒滿定量噴霧液     PTA056M 80 240 ⑥Espin E.M.安心平腸溶微粒膠囊     PVA002E 5 2,205 ⑦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VG010E 9 450 ⑧Sindecon Nasal  Spray醫鼻易噴鼻液     PWC052E 5 125 ⑨Betamethasone  ointment貝他每松軟膏(杏輝)     PWK006E 2 350 ⑩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WP018E 8 330 ⑪Aclovir Cream艾剋樂芙乳膏     PZA024M 1000 9,000 ⑫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9 00000000 蘇玄昆 PBA030M 196 588 ①Diphenidol敵芬尼朵糖衣錠   24,884 PCH076M 56 9,856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FA056M 56 336 ③Labtal壓血泰膜衣錠     PFA123M 28 720 ④Twynsta 倍必康平錠80/5     PGA034M 28 1,238 ⑤Topamax(高) 100mg  妥泰膜衣錠     PGC105M 30 564 ⑥Arcoxia萬克適錠(MSD)     PIG010M 224 862 ⑦Bio-CAL滋骨咀嚼錠     PTA056M 300 900 ⑧Espin E.M.安心平腸溶微粒膠囊     PVA003E 1 211 ⑨Besonin碧適清鼻腔定量噴液劑     PWC034E 5 230 ⑩Metsone cream 頓安膚乳膏     PZA024M 1000 9,000 ⑪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059E 12 379 ⑫Flur Di Fen  Patch富帝芬貼片(得生)     庚○○ PBA010M 84 252 ⑬Cinnazine賜腦清錠   42,077 PCH108M 30 5,340 ⑭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EB003M 86 258 ⑮Flunazon復腦通膠囊     PEC012M 56 280 ⑯Mestinon美定隆糖衣錠     PFA050M 60 540 ⑰Verelan維爾寧持續性膠囊     PFA101M 224 4,547 ⑱Aprovel  300mg安普諾維膜衣錠(Sanofi)     PFC066M 180 8,010 ⑲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82M 232 1,740 ⑳Topiramate(低)  25mg托必拉美"山德士"膜衣錠     PGC064E 30 120 ㉑Voren supp. 非炎栓劑     PGI014M 30 90 ㉒Zolpidem柔拍膜衣錠     PLC031M 84 4,536 ㉓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MA011E 3 3,180 ㉔Seretide  250使肺泰準納乾粉吸入劑     PMA013E 1 819 ㉕Seretide 50  evohaler使肺泰優氟吸入劑     PMC046M 1 107 ★㉖Havina伴樂娜膜衣錠     PQB015E 10 1,490 ㉗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35M 50 200 ㉘Nosma 125 漠喘緩釋微粒膠囊     PWH031E 1 42 ㉙Pasca gel保濕康膠漿     PWK006E 2 350 ㉚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ZA009M 8 1,176 ㉛Dostinex 過乳降錠     PZA024M 1000 9,000 ★㉜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0 00000000 蘇玄昆 PCH108M 30 5,340 ①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16,477 PED050M 28 252 ②Urotrol優合膜衣錠     PFA050M 60 540 ③Verelan維爾寧持續性膠囊     PVA026E 2 42 ④Flucason護康視懸濁點眼液     PVD030E 1 145 ⑤Elebloc愛克壓點眼液     PWA014E 4 244 ⑥Bacitracin Neomycin  oint利膚軟膏     PWI023E 6 564 ⑦Ladiol gel麗露凝膠     PWK006E 2 350 ⑧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ZA024M 1000 9,000 ⑨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1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28 4,928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51,313 PCH078M 30 6,081 ②Baraclude 貝樂克膜衣錠1毫克     PCH080M 20 1,660 ③Zeffix干安能錠     PCH108M 88 15,664 ④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A056M 84 504 ⑤Labtal壓血泰膜衣錠     PFC042M 28 210 ⑥Lipanthyl  supra弗尼利脂寧膜衣錠     PGC051M 84 252 ⑦Cataflam  25mg克他服寧(Novartis)     PMA015E 1 1,433 ⑧Seretide 250  evohaler使肺泰優氟吸入劑     PQB015E 1 149 ⑨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51E 2 3,418 ⑩Spiriva  Respimat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     PTA071S 4 456 ⑪Mycostatin  susp.滅菌靈懸液用粉劑     PWI044E 28 252 ⑫Divigel Gel迪維舒凝膠     PZA003M 50 250 ⑬Fylin暢循持續性膜衣錠     PZA024M 1000 9,000 ⑭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84 7,056 ⑮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12 00000000 蘇玄昆 PLC033M 28 2,744 ①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11,744 PZA024M 1000 9,000 ②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3 00000000 蘇玄昆 PQB015E 2 326 ①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7,026 PZA024M 1000 6,700 ②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4 00000000 蘇玄昆 PIH012M 56 1,792 ①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9,624 PKA044M 14 332 ②Nexium耐適恩錠     PZA024M 1000 7,50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5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14 2,479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7,125 PME112M 28 896 ②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PZA024M 500 3,75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6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90 15,939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45,111 PFC067M 14 339 ②Tulip 10mg妥寧膜衣錠  (Sandoz)     PGA003M 56 1,831 ③Keppra優閒膜衣錠     PKA090M 14 399 ④Dexilant 60mg  得喜胃通緩釋膠囊     PKB004M 360 3,240 ⑤Bio-Three百賜益錠     PLC037M 24 2,165 ⑥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15毫克     PLC039M 24 2,165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20毫克     PQB015E 2 326 ⑧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WK045E 1 1,660 ⑨Folux建樂絲生髮泡沫液     PZA016M 56 3,002 ⑩Cellcept山喜多膠囊     PZA080M 112 14,045 ⑪Fk506(prograf)普樂可復膠囊     17 00000000 蘇玄昆 PGC070E 6 468 ①Teiria思舒酸痛凝膠(五洲)   9,145 PKA044M 56 1,327 ②Nexium耐適恩錠     PKG012M 400 1,600 ③Silima 信美寧膠囊     PQB015E 6 977 ④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14E 3 900 ⑤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ZA024M 500 3,750 ⑥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059E 4 123 ⑦Flur Di Fen  Patch富帝芬貼片(得生)     18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200 1,600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14,538 PBA065M 180 1,170 ②Xyzal驅異樂膜衣錠     PLC031M 84 4,712 ③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ZA224M 84 7,056 ④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19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28 224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64,457 PCH076M 72 12,312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CH108M 20 3,630 ③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GB056M 52 1,430 ④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90 6,633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GG067M 28 1,372 ⑥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84 2,436 ⑦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LC031M 140 7,854 ⑧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5M 84 4,620 ⑨Pradaxa普栓達膠囊150毫克     PME110P 6 12,180 ⑩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SA044M 300 660 ⑪Alinamin-F50 合利他命F50     PVI014E 1 300 ⑫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ZA024M 500 3,750 ⑬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84 7,056 ⑭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0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140 1,120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39,551 PCH076M 56 9,576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ED069M 14 574 ③Betmiga PR 25mg  貝坦利持續性藥效錠     PGB056M 168 4,620 ④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77 5,675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LC031M 77 4,320 ⑥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28 2,296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E088P 5 1,436 ⑧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3 6,090 ⑨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UA040M 5 2,000 ★⑩Zymaflour 0.25mg小哈氟氟錠     PZA071M 42 1,844 ⑪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1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140 23,380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86,634 PCH108M 28 5,082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A096M 140 1,960 ③Co-Diovan  可得安穩160/12.5膜衣錠     PGB063M 104 6,968 ④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GG067M 76 3,648 ⑤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56 1,568 ⑥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LC031M 224 11,200 ⑦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5M 102 5,508 ⑧Pradaxa普栓達膠囊150毫克     PME044P 8 3,995 ⑨Lantus SoloStar蘭德仕注射劑     PME088P 15 4,307 ⑩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8 16,160 ⑪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UA040M 1 400 ★⑫Zymaflour 0.25mg小哈氟氟錠     PZA071M 56 2,458 ⑬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2 00000000 沈嘉晉 PCH045M 28 5,236 ①Hepsera干適能錠   56,120 PCH108M 28 5,082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DA065M 50 2,550 ③Femara 復乳納膜衣     PFA132M 88 2,024 ④Exforge HCT  5/160/12.5力安穩 膜衣錠     PFC018M 60 2,490 ⑤Ezetrol怡妥錠     PFC066M 64 2,560 ⑥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54M 30 750 ⑦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PKA048M 168 3,192 ⑧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PLC031M 154 7,700 ⑨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28 2,296 ⑩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C038M 42 1,806 ⑪Evista鈣穩膜衣錠     PME072M 140 4,522 ⑫Januvia佳糖維膜衣錠     PME110P 6 12,120 ⑬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70 2,310 ⑭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VI008E 5 341 ⑮TEARS NATURALE 淚然點眼液     PZA071M 26 1,141 ⑯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3 00000000 蘇玄昆 PBA036M 50 250 ①Vistaril維泰寧膠囊(聯亞)   53,977 PCH076M 56 9,352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CH108M 28 5,082 ③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C066M 70 2,800 ④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B063M 56 3,752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LC031M 84 4,200 ⑥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56 4,592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C068M 9 4,500 ⑧Yasmin悅己膜衣錠(Bayer)     PME088P 8 2,297 ⑨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2 4,040 ⑩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56 1,848 ⑪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VI014E 5 1,500 ⑫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WC055E 10 470 ⑬Momesone Cream喜膚能乳膏     PZA024M 500 3,750 ⑭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66 5,544 ⑮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4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50 8,350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92,470 PCH108M 56 10,164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DA065M 56 2,856 ③Femara 復乳納膜衣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84 3,36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YES   PGB063M 252 16,884 ⑥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YES   PGG067M 60 2,880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G091M 180 1,710 ⑧Bio-CAL plus滋骨加強咀嚼錠     PKA048M 140 2,660 ⑨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YES   PKB030M 100 1,500 ⑩Miyarisan BM妙利散     PLC031M 168 8,400 ⑪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YES   PLC033M 90 7,380 ⑫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YES   PLC041M 168 5,712 ⑬Brilinta百無凝膜衣錠 YES   PME044P 5 2,497 ⑭Lantus SoloStar蘭德仕注射劑     PME088P 10 2,871 ⑮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2M 180 4,680 ⑯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YES   PME123M 84 2,772 ⑰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YES   PQB015E 2 326 ⑱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14E 8 2,400 ⑲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VI022E 1 1,558 ⑳Restasis  30's/box麗眼達眼用乳劑(Allergan)     25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28 4,676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YES 119,533 PCH108M 56 10,164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YES   PEB012M 280 2,604 ③Urief 優列扶膠囊 YES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168 6,72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YES   PGA054M 112 2,800 ⑥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PGB056M 300 8,250 ⑦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168 11,256 ⑧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YES   PKA044M 56 840 ⑨Nexium耐適恩錠     PKA048M 140 2,660 ⑩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YES   PLC031M 336 16,800 ⑪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YES   PLC041M 336 11,424 ⑫Brilinta百無凝膜衣錠 YES   PME072M 336 10,853 ⑬Januvia佳糖維膜衣錠 YES   PME099M 336 5,544 ⑭Janumet捷糖穩50/500(Patheon)     PME112M 180 4,500 ⑮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YES   PME123M 336 11,088 ⑯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YES   PWB029E 20 1,140 ⑰Xylmol oint.喜癒痔軟膏     PZA224M 56 4,704 ⑱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6 00000000 蘇玄昆 PFA024M 60 498 ①Cordarone臟得樂錠   37,326 PFA138M 84 2,268 ②Sevikar 5/40舒脈康膜衣錠 YES   PFC010M 140 2,520 ③Lescol益脂可長效緩釋膜衣錠 YES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GA054M 112 2,800 ⑤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YES   PGA076S 1 1,993 ⑥Keppra oral  sol'n優閒內服液劑(Nextpharma)     PGG067M 28 1,344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G091M 120 1,140 ⑧Bio-CAL plus滋骨加強咀嚼錠 YES   PKA044M 56 840 ⑨Nexium耐適恩錠 YES   PKD054S 3 522 ⑩Duphalac Oral  solution 300ml杜化液     PME018M 800 1,760 ⑪Uformin克醣錠 YES   PME122M 90 3,240 ⑫Jardiance 10mg 恩排糖膜衣錠 YES   PQB015E 5 805 ⑬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51E 1 1,817 ⑭Spiriva  Respimat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     PQB055E 1 1,131 ⑮Striverdi適維樂舒沛噴吸入劑     PVD038E 2 368 ⑯Timolast欲目明點眼液     PWA016E 1 54 ⑰Biomycin 40gm 欣黴素藥膏     PWB029E 20 1,140 ⑱Xylmol oint.喜癒痔軟膏     PZA224M 56 4,704 ⑲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YES   PZA280M 168 4,872 ⑳Coralan 5mg 康立來 膜衣錠 YES   27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336 2,419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YES 33,810 PBA065M 100 650 ②Xyzal驅異樂膜衣錠     PCD020M 9 225 ③Sporanox適撲諾膠囊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14 56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54M 52 1,300 ⑥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YES   PGG067M 28 1,344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56 1,568 ⑧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KA044M 84 1,260 ⑨Nexium耐適恩錠 YES   PKB002M 100 800 ⑩Antibiophilus阿德比膠囊     PKB030M 155 2,325 ⑪Miyarisan BM妙利散     PKD044M 100 300 ⑫Senokot散肚祕錠     PKD052S 6 174 ⑬Lactulose Liquid  樂可樂舒液劑     PLC031M 84 4,200 ⑭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4 296 ⑮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E088P 2 574 ⑯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1 2,020 ⑰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28 924 ⑱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QA004S 8 264 ⑲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PQB015E 3 483 ⑳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22E 30 1,558 ㉑Restasis  30's/box麗眼達眼用乳劑(Allergan)     PZA224M 84 7,056 ㉒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YES                 896,576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不含手續費):新臺幣 依據B卷第311-317頁筆錄、第323-338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彙整) 編號 日期 金額 備註 1 105年1月8日 5萬3,563元 2 105年3月25日 3萬1,237元 3 105年7月21日 10萬元 4 105年7月22日 2萬1,142元 5 105年9月23日 4萬4,883元 6 105年10月26日 6萬9,045元 7 106年1月12日 7萬6,693元 8 106年2月16日 2萬4,180元 合計:42萬743元 附表三(卷宗對照表) 編號 卷宗 代號 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234號卷 A卷 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核交字第1074號卷 核A卷 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交字第2314號卷 核B卷 4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40號卷 B卷 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續字第5號卷 C卷 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8號卷 D卷 7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23號卷一、二 本院卷一、二 8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80號卷 E卷 9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075號卷 他卷 10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號卷 本院追加卷 備註 編號8至10為追加起訴卷部分。

2025-01-24

KLDM-111-易-423-20250124-1

竹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祐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 緝續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祐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拾肆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部分,除於犯罪事實欄第   第一段第3 行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第4 行應補充「分36期清償,每期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2358元」,及證據欄應補充「告訴代理人吳寅銓及洪偉烈   於偵訊時之指訴、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   站112 年8 月7 日竹監新站字第1120234967號函1 份暨所附   機車車籍查詢結果1 份、機車異動歷史查詢結果1 份及汽(   機)車過戶登記書2 份、告訴人所提出催繳紀錄資料1 份及   電話審查照會譯文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嘉祐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   審酌被告之素行、其依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機車,卻僅繳納3   期分期價款,且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機車過戶予他人,所   得款項供己花用,是其所為誠屬不該,其犯罪動機、手段、   情節、目的、所造成損害情形、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暨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及第4 項分別規定:犯   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   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經查被告   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告訴人之特約商以8 萬4888元價格購   買機車,被告僅支付3 期分期款項,即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將該機車過戶予他人等情,已如前述,故本案已不宜直   接宣告沒收該機車,以免影響該機車現行所有權人之權利,   從而應以被告所得財產7 萬7814元(即8 萬4888元-《2358   元×3》=7 萬7814元)為沒收之對象,是此係被告為本案犯   行之犯罪所得,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續字第14號   被   告 張嘉祐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里○○路000 ○0號             (高雄○○○○○○○○燕巢辦公處)             居苗栗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 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嘉祐前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仲信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資融公司)之特約商新銓車業行 以新臺幣(下同)8萬4,888元購買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1部,分36期清償,因新銓車業行與仲信資融公司 間為分期付款買賣債權受讓關係,前開分期付款買賣經仲信 資融公司審核通過後即由仲信資融公司一次付款與新銓車業 行,新銓車業行則將對張嘉祐所得請求之各項權利讓與仲信 資融公司,而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3條規定:「於分期價款 未全部履行清償前,申請人僅得先行依善良管理人義務保管 、占有使用,不得擅自處分標的物」,張嘉祐明知上開約定 ,僅繳交3期分期價金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侵占之犯意,於110年9月9日買賣後未達2個月內,在新竹區 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將該機車過戶予他人,以此方式將之 侵占入己,致仲信資融公司追索無著。嗣於仲信資融公司於 111年1月22日通知其終止使用上開機車之權利,張嘉祐仍拒 不返還,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仲信資融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嘉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仲 信資融公司廠商資料表、應收帳款讓與約定書、零卡分期申 請表、仲信資融公司111年9月23日函、分期付款明細表、被 告機車行照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張嘉祐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又 被告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購買上揭機車,約定應繳付總價為 8萬4,888元,共分36期,然其僅繳納前3期即7,074元後,竟 將上揭機車轉賣予他人,故被告犯罪所得應為7萬7,814元, 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周 文 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 以 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24

SCDM-112-竹簡-1153-20250124-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業務侵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423號                     112年度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睿騰 居基隆市○○區○○路000號00樓(指定送達址) 選任辯護人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蕭如珊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被 告 吳志凱 選任辯護人 陳馨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 續字第5號、110年度偵字第1138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 字第6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睿騰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如珊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甲○○共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蘇睿騰(原名蘇玄昆)、甲○○、蕭如珊原係大學同學,並先後 曾任職於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下稱基隆長 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蘇睿騰自民國94年 間開始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為從事業務之人。 91年間,甲○○自基隆長庚醫院離職,在基隆市○○區○○路00號 開設東京藥局,至104年7月間由蕭如珊接手經營。蘇睿騰於 基隆長庚醫院任職時,分別於甲○○、蕭如珊經營東京藥局期 間,不定時前往東京藥局兼差。甲○○、蕭如珊、蘇睿騰均知 悉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品,係該醫院之財產,該醫院聘 僱之藥劑師,其職務為處方調配、保管藥局之藥品,並依據 該醫院醫師開立之給藥單據,將藥品提供予該醫院之病患, 藥劑師並非藥品販售業者,亦無權限可逕將屬於醫院財產之 藥品任意處分而轉售予社區藥局或他人。又東京藥局以提供 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東京藥局之藥 品來源,為國內中盤藥商,因中盤藥商時有藥品數量不足, 而無法供貨予東京藥局,或因特定藥品必須單次大量交易始 能出貨,惟東京藥局無法短期內售出大量單一藥品,或東京 藥局急需某藥品,然中盤藥商無法即時提供之情形,因而蘇 睿騰與甲○○、蘇睿騰與蕭如珊為使東京藥局取得原先無法取 得或進貨價格過高之藥品得以較低價格及迅速方式取得,以 利藥局經營,詎蘇睿騰與甲○○、蘇睿騰與蕭如珊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聯絡,由甲○○自附表一 編號2至17所示期間各該編號日期前2至3月內某日(理由欄 陸所示部分除外)、蕭如珊自附表一編號18至27所示期間各 該編號日期前2至3月內某日(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將 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數量,以電話或LINE通知 蘇睿騰,蘇睿騰則利用其擔任小夜班(16至24時)或大夜班 (0至8時)獨自一人上班之機會,依甲○○、蕭如珊告知之藥 品名稱、劑量、數量,於甲○○、蕭如珊告知當日或數日後, 將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物,擅自攜出,持往東京藥局販 售予甲○○、蕭如珊,供東京藥局調劑,而共同侵占該等藥品 。東京藥局遂得以低於基隆長庚醫院正常可向病患收取之價 格,亦低於健保申報之價格獲取原無法取得之藥品,提供予 第三人,藉以牟利,並致使基隆長庚醫院受有損害(藥品名 稱、數量及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 。事後蘇睿騰再於藥局定期盤點前,利用基隆長庚醫院之員 工就醫優待辦法,向該醫院醫師謊稱需依前開優待辦法開立 給藥單據,自費購藥,以期彌縫,避免於盤點時遭發現。嗣 該醫院於106年1月間,發現藥局內藥品異常短少,經調閱藥 局監視器畫面而查知蘇睿騰有擅自攜出藥品之情形,始悉上 情。 二、案經基隆長庚醫院訴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事項之說明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數人共犯一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7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 ,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 訟辯論程序就此雖無明文,惟自訴訟經濟之觀點,在不損及 被告之權益下,自得類推適用之。查被告蘇睿騰、甲○○所犯 如犯罪事實欄一部分經檢察官以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 之事由(見本院追加卷第7頁,卷宗代號詳附表三),分別 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經本院各別分案審理(本院111年度 易字第423號、112年度易字第31號)。依前述規定及說明, 自得合併審判及合併辯論,當亦得合併判決。本院於審判期 日,於當事人均表同意下,諭知合併審理及合併辯論,自亦 得合併判決,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  ㈠被告蘇睿騰部分:  ⒈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長 庚紀念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副組長陳玉瑩、基隆長庚醫 院藥劑科主任陳怡樺、基隆長庚醫院管理部法務丁銘輝分別 於警詢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中補充更正僅爭執警 詢供述之證據能力,偵查中供述部分不爭執,見本院卷一第 100-101頁、第237頁):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②查證人陳玉瑩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因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 人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其證據能力,且不符合前開規定,應認 無證據能力(證人陳玉瑩於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被告蘇 睿騰及其辯護人並未爭執;另證人陳怡樺、丁銘輝部分則均 係於偵查中所為供述,依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人書狀及準備 程序所述,此部分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均見本院卷一第237頁 〕)。另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人爭執告訴代理人蕭國祐律師 、張譽馨律師分別於警詢、偵查中供述之證據能力,惟上開 供述部分並未作為本案證據使用,爰毋庸論述其證據能力之 有無,附此敘明。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蘇睿騰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一第100-103頁、第433-434頁),且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 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6頁),是以 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㈡被告蕭如珊部分:  ⒈被告蕭如珊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陳玉瑩、陳怡樺、丁銘輝分 別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嗣於準備程序補充更正,見本院 卷一第184-186頁、第237頁):此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理 由同上㈠⒈所述。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蕭如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一第184-186頁、第433-434頁),且本院審酌 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 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6頁),是以 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㈢被告甲○○部分:  ⒈被告甲○○及其辯護人爭執證人陳玉瑩、陳怡樺、丁銘輝分別 於警詢供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291頁、第298頁): 此部分證據能力之有無,理由同上㈠⒈所述。  ⒉除上述部分外,以下其餘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 察官、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一第291頁、第298-299頁、本院卷二第157頁) ,且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復經本院於 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見本院卷二第351-36 6頁),是以依法均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被告等人之答辯及其等辯護人之辯護意旨: 一、被告等人不爭執事項及其等辯解:  ㈠被告蘇睿騰部分:   被告蘇睿騰對於其與被告蕭如珊、甲○○為大學同學,並先後 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其上班 時間大部分為小夜班。被告甲○○離職後,開立東京藥局,於 104年間由被告蕭如珊接手經營東京藥局。被告蘇睿騰於任 職基隆長庚醫院期間,有在東京藥局兼差。知道藥品是醫院 的財產,但其職務是調劑藥物。借藥和自費購藥的方式取得 藥物,都要取得醫生處方箋。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 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被告甲○○自100年開始,以 電話或口頭告知其東京藥局所需的藥物名稱、劑量、數量, 被告蕭如珊亦有告知所需的藥品、數量,由其從醫院拿取藥 品給東京藥局等情並不爭執,惟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辯 稱:我的職務是調劑藥物,我不確定有無保管的責任,藥劑 師沒有權限可以直接處分,但是醫院同意借藥和自費購藥的 方式取得藥物。借藥跟購藥都要取得醫生處方箋,只是借藥 要先去藥局拿藥,然後跟醫生說要開立處方箋,開處方箋就 去跟藥局做銷帳的動作,自費購藥就是跟一般民眾一樣,先 去掛號之後,請醫生開立處方箋,醫生開立自費藥物,然後 再去繳費取得這些藥品,截至目前為止,以上開方式取得的 藥品,均已補回云云。  ㈡被告蕭如珊部分:   被告蕭如珊對於伊與被告蘇睿騰、甲○○為大學同學,並先後 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嗣於10 4年7月間接手經營東京藥局,伊經營東京藥局時,被告蘇睿 騰在基隆長庚醫院任職,亦有到東京藥局兼差,藥品雖是醫 院的財產,但是藥品是放在藥劑室開放式的架上,藥師是依 據處方拿取這些藥品。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 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伊經營期間有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 物名稱、劑量、數量告知被告蘇睿騰,由被告蘇睿騰持至東 京藥局,而供東京藥局調劑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 業務侵占犯行,辯稱:藥品是放在藥劑室開放式的架上,藥 師是依據處方拿取這些藥品,沒有想過這些藥品是藥劑師要 保管云云。  ㈢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對於彼與被告蘇睿騰、蕭如珊為大學同學,並先後 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自基隆 長庚醫院離職後,同年度在基隆市○○區○○路00號開設東京藥 局,104年間即由被告蕭如珊接手經營東京藥局。被告蘇睿 騰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期間,於彼經營東京藥局時,不定時前 往東京藥局兼差。東京藥局以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 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藥品來源為中盤商、藥廠或物流業者。 彼會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名稱、劑量、數量告知被告蘇睿 騰,請被告蘇睿騰幫彼買藥,彼知道藥品來源,就是被告蘇 睿騰跟基隆長庚醫院掛號買藥,彼從被告蘇睿騰拿取的藥品 ,有拿收據,彼有支付對價等情,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 何業務侵占犯行。辯稱:當時職務是上下班時,藥品並沒有 交接保管,如果是保管的話應該是要清點交接,我們在職務 期間只是調劑,沒有清點。幫病人調這個藥,是基於病人的 需要,沒有要搶醫院的業務,只是被動的協助病人,醫院的 藥還要負擔掛號費,這個掛號費是我負擔的,這個費用被告 蘇睿騰會跟我拿。我們調劑的處方籤有各個醫院的,這部分 基隆長庚醫院並沒有損失,而且有實際上的獲利,出發點是 給予病人方便,而且東京藥局及基隆長庚醫院可以互利云云 。 二、選任辯護人為被告等人利益提出辯護意旨,略以:  ㈠被告蘇睿騰辯護人:  ⒈起訴書附表所示藥品,部分為被告蘇睿騰自用或家人使用, 部分為林衍妤自用或家人使用,部分為被告蘇睿騰同事委託 購買、部分為林衍妤同事委託購買、部分為被告蘇睿騰自費 購買後直接交付東京藥局使用、部分是被告蘇睿騰先行借用 後,再以自費購藥方式返還基隆長庚醫院。有關被告蘇睿騰 自用或家人使用、林衍妤自用或家人使用、被告蘇睿騰同事 委託購買、或林衍妤同事委託購買之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 向來允許且同意,自與業務侵占無涉。至於林衍妤自用或家 人使用及林衍妤同事委託購買之藥品,亦與被告蘇睿騰無涉 ,被告蘇睿騰要無可能因他人行為而構成業務侵占。  ⒉有關被告蘇睿騰自費購買後,直接交付東京藥局使用部分, 被告蘇睿騰自費購藥而領藥後,依民法交付之規定,取得藥 品所有權,則被告蘇睿騰嗣將取得所有權之藥品交付東京藥 局,自無法構成業務侵占。  ⒊有關被告蘇睿騰先行借用後,再以自費購買方式返還基隆長 庚醫院之藥品,被告於盤點前自費購買藥品歸還,主觀上只 有暫時使用之意圖,係屬使用侵占,並不構成業務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不法要素,亦不構成業 務侵占罪。  ⒋依照基隆長庚醫院所提出之藥師職務內容觀之,藥師的職務 並不負責保管藥物,故被告蘇睿騰不曾因保管而持有藥品, 故不會構成業務侵占罪之將業務上管理之財物侵占入己之構 成要件;其次,既名為借,主觀上即欠缺易持有為所有的主 觀構成要件,此與被告蘇睿騰是否有違反基隆長庚醫院借藥 規定無涉,借藥規定違反與否無法等同於業務侵占罪主觀構 成要件構成與否。況且,基隆長庚醫院借藥之規定混亂、且 從未落實,連證人陳玉瑩、陳怡樺身為主任、組長均有違反 ,更足以反證內部制度違反與業務侵占罪的主觀構成要件無 法一概而論,而被告蘇睿騰在長達8年的時間均有自費購藥 的紀錄,即足以證明被告蘇睿騰意在借藥、且借的當下確有 返還之意,依實務見解,即不構成業務侵占罪。承前所述, 不論從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之角度、或罪疑唯輕之刑法原則 ,均請判處被告蘇睿騰無罪等語。  ㈡被告蕭如珊辯護人:  ⒈被告蕭如珊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知悉基隆長庚 醫院除允許直接掛號向各科醫師請求開立自費處方箋購買藥 物之外,亦允許院內同仁先行借藥後,再掛號向各科醫師請 求開立自費處方箋購買藥物回補,至於被告蕭如珊離開基隆 長庚醫院後,自無從知悉基隆長庚醫院院內相關規定,故被 告蕭如珊離職後,是否有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等情, 被告蕭如珊並不知情,且被告蕭如珊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 長庚醫院購買藥物時,被告蘇睿騰從未向被告蕭如珊轉達有 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乙事,故被告蕭如珊對於被告蘇 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乙事,主觀上並無任何不法之 認識。  ⒉況且,被告蕭如珊雖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 物,但並未實際參與購買過程,無法知悉被告蘇睿騰究竟是 以直接掛號購買、或借藥之方式以取得藥物,亦無法知悉被 告蘇睿騰於期間是否涉及任何不法,故縱使被告蘇睿騰向基 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之過程有任何不法,亦與被告蕭如珊無 涉。  ⒊被告蕭如珊每次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買藥物, 被告蘇睿騰均會依基隆長庚醫院收據向被告蕭如珊請款,而 被告蕭如珊則依被告蘇睿騰購買情形給付對價,可證被告蕭 如珊主觀上是為了購買藥物,並無任何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 ,亦即由被告蕭如珊給付對價一節,足證被告蕭如珊並不構 成業務侵占罪嫌。起訴書認為被告蕭如珊透過員工價向基隆 長庚醫院取得藥品而有獲得利益,或委託被告蘇睿騰購藥為 利於藥局經營等等,因單純獲有利益並非業務侵占罪之構成 要件,至多僅為道德上之非難,並非構成刑事犯罪之理由。  ⒋基隆長庚醫院假借優待就醫辦法行不當販售藥品予員工,違 反政府推動社區藥局政策,影響民眾權益,其行為有違反醫 療倫理之「行善原則」、「誠信原則」、「公義原則」,應 受法律苛責及社會非難。且藥品係屬「公共財」,任何人均 不得為圖利而囤積或為私利而掌控,應在藥品市場短缺時, 以病人福祉發揮「行善原則」、「公義原則」,及時釋出藥 品救治病人。基隆長庚醫院卻挾其強大財團體系於90年頒訂 「優待從業人員暨眷屬就醫優待辦法」,歷經修訂,優待對 象不斷增加,除本院人員及其眷屬外,擴大至長庚大學、長 庚科技大學及長庚體系學校之教職員與學生,表面上看係基 於企業僱主照顧員工、眷屬及所有相關人員之醫療就醫美意 ,惟其背後動機、目的則隱藏壟斷地區醫療體系。而員工既 已自費購買而取得藥品後,所有權即已移轉,自不受基隆長 庚醫院拘束,而被告蕭如珊係以金錢委託被告蘇睿騰購買藥 品,並無違法行為,更不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㈢被告甲○○辯護人:  ⒈基隆長庚醫院之藥物均是由醫院保管,藥劑師並無保管藥品 之權限,被告蘇睿騰雖為基隆長庚醫院之藥劑師,工作內容 僅係負責調劑藥物,並非保管藥物,因而被告蘇睿騰並不因 於基隆長庚醫院工作即持有該醫院藥物,故被告蘇睿騰無法 構成「擅自處分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的構成要件,而被告 甲○○自無從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被告蘇睿騰成立業務 侵占之共犯。  ⒉被告甲○○於擔任東京藥局期間,確曾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 長庚醫院購入部分藥品,惟被告甲○○純粹是基於服務客戶, 以及感念基隆長庚醫院栽培而考量基隆長庚醫院可獲利之原 因下,在客戶需要且無法久候,但東京藥局未能即時向上游 藥商購得藥物之情形下,始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 購買藥物,但次數及購買藥量均不多,且有支付藥價。東京 藥局可調劑各醫療院所之處方箋,倘病患持基隆長庚醫院處 方箋請求東京藥局調劑藥物,必定是病患不願舟車勞頓返回 基隆長庚醫院調劑藥物,方才就近向住家附近之健保特約藥 局請求調劑,且東京藥局附近有多家健保特約藥局,若東京 藥局無法調劑基隆長庚醫院之處方箋,病患亦可就近請求附 近之其他健保藥局調劑,故基隆長庚醫院於該情形下,實難 以獲取該處方箋之健保給付,因此東京藥局於此情形下,向 基隆長庚醫院購藥並提供予病患,對基隆長庚醫院而言並無 不利;倘病患持其他醫療院所之處方箋向東京藥局請求調劑 ,東京藥局再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而為調劑,則因基隆長庚 醫院無法調劑其他醫療院所之藥物,故基隆長庚醫院除增加 原本所無之獲利之外,並無任何損害,因此東京藥局與基隆 長庚醫院並非競爭關係。被告甲○○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 庚醫院購藥,對於病患、基隆長庚醫院及東京藥局三方均屬 有利。被告甲○○之動機並非為侵占,而係基於服務客戶及感 念基隆長庚醫院栽培而為之。  ⒊東京藥局雖偶有備藥不敷使用之情形,但藥局之間常有彼此 支付進貨價格略高之金額借調藥物之習慣,本無須透過被告 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畢竟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所花 費之成本應該較高,被告甲○○僅在客戶無法久候,但東京藥 局未能即時向上游藥商購得藥物之情形下,始透過被告蘇睿 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主要考量在於被告蘇睿騰曾於東京 藥局兼差,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相當方便, 且被告甲○○亦曾為基隆長庚醫院員工,被告甲○○以此方式向 基隆長庚醫院購藥,可使基隆長庚醫院獲利。  ⒋被告甲○○離院後,自無可能知悉基隆長庚醫院院內相關規定 ,關於基隆長庚醫院有無禁止直接掛號買藥或借藥等,被告 甲○○並不知情,且被告蘇睿騰從未向被告甲○○轉達醫院有上 開禁止情事,故被告甲○○主觀上並無不法之認識。   被告甲○○透過被告蘇睿騰向基隆長庚醫院購藥,每次都有支 付對價,益證其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且被告蘇睿騰既已回補 藥品,則以該部分對外售價作為犯罪所得,顯屬無據等語。 參、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被告蘇睿騰、甲○○、蕭如珊原係大學同學,並先後曾任職於 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該醫院藥局藥劑師職務。被告蘇睿騰於 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期間,分別在被告甲○○、蕭如 珊經營東京藥局時,不定時前往東京藥局兼差。被告甲○○、 蕭如珊、蘇睿騰均知悉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內之藥品,係該醫 院之財產,該醫院聘僱之藥劑師,其職務為依據該醫院醫師 開立之給藥單據,提供藥品予該醫院之病患;又東京藥局以 提供民眾領取長期處方箋藥品為其經營要項之一,被告甲○○ 、蕭如珊分別於經營東京藥局期間,將東京藥局需用之藥物 名稱、劑量、數量告知被告蘇睿騰,被告蘇睿騰則將基隆長 庚醫院藥局內之藥物,帶出醫院持至東京藥局,供東京藥局 調劑等情,為被告蘇睿騰、蕭如珊、甲○○所不否認(見本院 卷一第238-242頁、第291-294頁),並有證人陳玉瑩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核A卷第27-29頁、第87-89頁、核B卷 第22-23頁、B卷第29-31頁、第35-37頁、第83-85頁、本院 卷二第235-288頁)、證人陳怡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 述(見核A卷第77-79頁、第87-89頁、核B卷第3頁、第22-23 頁、B卷第29-31頁、第35-37頁、第83-85頁、本院卷二第23 5-288頁)、證人丁銘輝於偵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29-31頁 、第83-85頁)、證人蔡佳純於偵查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 -71頁、B卷第165-167頁)、證人盧致勻於偵查中之供述( 見核A卷第68-71頁、B卷第169-171頁)、證人郭又齊於偵查 中之供述(見核A卷第68-71頁、B卷第173-175頁)、證人林 衍妤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B卷第198之39頁至第19 8之44頁、本院卷二第235-288頁)、證人沈嘉晉於偵查中之 供述(見B卷第198之39頁至第198之44頁、第263-265頁)、 證人董潔華、謝伯豪、翁培珊於偵查中之供述(見B卷第267 -272頁)、證人劉靜芳、呂欣茹於偵查中之供述(見E卷第5 3-57頁)、證人劉穎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 235-288頁,上開證人關於所謂借藥、自費購藥等陳述部分 ,詳後述)在卷可佐;另有基隆長庚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 部106年5月23日報告(見A卷第18-19頁反面)、基隆長庚醫 院藥劑科106年2 月16日事件處理提案表、106年5月2日報告 (見A卷第20頁、第21-22頁)、被告蘇睿騰任職基隆長庚醫 院期間就醫自費購買藥品紀錄及說明、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 取照片(見A卷第23-48頁)、基隆長庚醫院盤點虧損數量說 明、東京藥局105年、106年1、2月藥品健保申報數量、藥品 使用統計表、進貨明細及訂單資料(見A卷第49-74頁)、基 隆長庚紀念醫院102年10月16日科務會議紀錄(含宣導資料 )及簽到表、105年10月12日科務會議紀錄及簽到表(見A卷 第75-80頁、第81-84頁)、被告蘇睿騰106年2月7、14日人 員工作考核輔導紀錄表(見A卷第85-86頁,核A卷第9頁)、 人員訪談紀錄(見A卷第97-105頁、第108-119頁、第121-12 5頁)、證人沈嘉晉之自費購藥用途確認列印資料(見A卷第 106-107頁)、門診批價紀錄(見A卷第120頁、B卷第39-59 頁)、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照片(見A卷第129-131頁、B卷 第65-77頁)、被告蘇睿騰、證人林衍妤、沈嘉晉購藥優待 減免金額統計表(見B卷第61頁)、被告蘇睿騰106年1月11 日購藥清單(見B卷第63頁)、基隆長庚醫院藥劑科105年特 殊藥品使用登錄表(見B卷第79頁)、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就 醫優待辦法(見B卷第93-99頁)、藥囑管制解鎖清單(見B 卷第123-129頁)、基隆長庚醫院藥局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 照片(見B卷第198之16頁至第198之24頁)、被告蘇睿騰之 臺灣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資料(見B卷第323-338 頁)、被告蘇睿騰之就醫紀錄、購買藥品統計表、自費購藥 紀錄表(見B卷第339-349頁、C卷第17-25頁、第81-88頁) 、基隆長庚醫院借物條(見核A卷第21頁)、被告蘇睿騰與 組長、證人郭又齊之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見核A卷 第30頁、核B卷第16頁至第19頁)、蘇藥師盤虧藥品索賠分 析及虧損統計表(見核A卷第90-93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107年8月20日健保北字第1071621443號函暨檢附東 京藥局申報藥品統計資料(見核A卷第95-101頁)、基隆市 衛生局110年11月29日基衛食藥壹字第1100008535號函暨檢 附東京藥局之醫事管理系統列印資料(見他卷第31-46頁) 、基隆長庚醫院112年12月4日長庚院基字第1121200014號函 (見本院卷一第399-401頁)、被告蘇睿騰勞保等投保資料 (見本院卷一第463-476頁)、長庚紀念醫院職務說明書( 見B卷第198之13頁至第198之14頁、本院卷一第497-499頁) 等件在卷存參,是以此部分事實足以認定。 二、本案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所有之財產,且為被告蘇睿騰業務 上持有之物品:  ㈠附表一所示藥品為基隆長庚醫院所有之財產一情,為被告3人 是認在卷(見本院卷一第240頁、第292頁),且有證人陳玉 瑩等人證述可佐,並有基隆長庚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 6年5月23日報告(見A卷第18-19頁反面)、基隆長庚醫院藥 劑科106年2月16日事件處理提案表、106年5月2日報告(見A 卷第20頁、第21-22頁)、蘇藥師盤虧藥品索賠分析及虧損 統計表(見核A卷第90-93頁)及基隆長庚醫院112年12月4日 長庚院基字第1121200014號函(本院卷一第399-401頁)等 件可稽。佐以,證人劉穎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基隆長庚醫 院藥品的用途,是用在基隆長庚醫院的就診病患身上。具有 基隆長庚醫院病人的身分,經過基隆長庚醫院的醫師診斷才 能自費購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5-249頁)。是以,僅得 於民眾依照就診程序掛號,而由醫師診斷並開立給藥單據後 ,經由藥師調劑提供予該院就診病患使用,即使該醫院包含 藥師在內之所有從業人員,如無正當理由,均不得擅自將藥 品挪供己用、提供第三人或其他藥局使用。     ㈡又按藥師業務如下:藥品販賣或管理。藥品調劑。藥品鑑 定。藥品製造之監製。藥品儲備、供應及分裝之監督。 含藥化粧品製造之監製。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藥 事照護相關業務。藥師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基隆長 庚醫院一般藥師之工作內容為:「1.門、急診作業:處方調 配、審核、發藥、提供用藥指導。2.單一劑量作業:Online 作業、Batch作業、住診調配作業。3.藥品管理:藥品調撥 、異動管理、庫房管理、退藥管理、藥品有效期限統計、報 銷處理及盤點。4.藥物諮詢:醫護人員用藥查詢及病患衛教 。5.專業知識之充實:期刊雜誌之閱讀與發表、時常複習基 本學理及參與晨會。6.作業指導:指導新進藥師與藥學系實 習生等人員作業。7.主管交辦事項」等項,亦有「長庚紀念 醫院職務說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97-499頁、B卷 第198之13頁至第198之14頁);佐以,證人陳怡樺於偵查中 證稱:被告蘇睿騰固定六、日值大夜,藥局僅有被告一人值 班,所以藥局所有的藥都歸被告保管等語(見核A卷第79頁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基隆長庚醫院地下一樓大藥 庫、一樓小藥庫是否有專人負責看管?)白天的時候有,兩 邊都有負責的供應助管員,但5點以後是由大小夜的值班藥 劑師負責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9頁);證人陳玉瑩於審理 中證稱:本案發生時,蘇睿騰是大夜班的藥劑師,因為大夜 班只有1位藥劑師,所以在職期間身兼庫房管理責任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62頁);且被告蘇睿騰於警詢中亦自承:( 問:你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劑師一職有負責保管院內所有 的藥品?上班時段為何?)我上班時段內藥局內所有的藥物 。我大部分是上小夜班(16-24時)及大夜班(0-8時)的時 段等語(見A卷第4頁)。可見被告蘇睿騰任職於基隆長庚醫 院,在本案夜班值班期間,確有庫房管理之責,其工作內容 包含本案藥品管理。再者,藥師之調劑工作,本即會持有相 關藥品,若未持有相關藥品,將如何進行調劑?參酌證人劉 穎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盤點最後結算時,因為我的職位 沒有這麼高,好像有些組長會清借物條,把帳調整時會去追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4頁);證人陳玉瑩於審理中證稱: (問:一樓調劑臺值班藥劑師在交接班時,是否需要清點架 上所有藥物?)管制藥品要,非管制藥品不用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261頁);證人陳怡樺亦於審理中證述:(問:一樓 調劑臺值班藥劑師在交接班時,是否會清點架上的所有藥物 ?)我們原則上只有管制藥品,另外就是一些比較特殊的藥 品,就是有監控的藥品才需要清點,其他就是透過每季的盤 點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0頁)。亦足認並非所有藥師均有 交接、或盤點全部藥品之任務,是以上述管理持有藥品進行 調劑與是否交接、盤點未必具有一定關連,尚無從遽以無交 接、無盤點職責,即逕認被告蘇睿騰並未管理持有藥品。因 而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關於藥品「管理」與藥物「保管」 意義不同,上開藥品並非被告蘇睿騰業務上持有之物一節所 為置辯,並非可採。 三、被告等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㈠按所謂「不法意圖」,乃行為人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 合法權利而得以使自己對客體享有如同所有人地位之利益的 主觀心態,亦即,行為人認知自己的取物行為牴觸法律對於 財產利益的分配。至「所有意圖」,則是指行為人對於所取 之物欲排斥原權利人之支配而由自己以所有人或有權使用人 地位自居之心理狀態,也就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持續地破壞 他人對於客體的支配關係,而使自已對於客體處於類似所有 人之地位。且侵占罪為即成犯,不因事後返還所侵占物品, 而影響其犯罪之成立。再行為人是否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意圖 ,雖屬內心狀態,然仍得由其表現在外的客觀狀態或物本身 之性質加以綜合判斷,諸如有無就物為攸關權義或處分之行 為、使用時間之久暫、該物是否因使用而產生耗損、是否事 後為隱含某種不法的目的,而將所取得之物放回原處,並非 意在歸還原物,甚而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所有人或權 利人有無可能同意行為人之使用行為等,予以綜合判斷。  ㈡被告等人辯稱被告蘇睿騰自基隆長庚醫院攜出持往東京藥局 之藥品,係透過所謂借藥、自費購藥補回等方式取得,並無 不法意圖云云,惟查:  ⒈基隆長庚醫院於97年6月21日第四次修訂「優待從業人員暨眷 屬就醫優待辦法」、於99年1月20日第五次修訂「從業人員 暨眷屬就醫優待辦法」、於101年12月12日第八次修訂「就 醫優待辦法」(以下均簡稱「就醫優待辦法」,見本院卷二 第85-121頁,106年11月第11次修訂版本見B卷第95-99頁) ,其歷次修訂之目的在於:「為減輕本院從業人員及其眷屬 就醫時醫療費用之負擔,使能獲得優良之醫療照顧,特訂定 本辦法」(101年版本刪除「從業」2字,此辦法頒訂目的亦 據證人陳玉瑩、陳怡樺、丁銘輝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B卷第 83頁〕);再觀其所適用之對象為:1.凡下列人員及其父母 ,配偶及未婚子女均適用之:①本院正式人員、②長庚大學及 長庚技術學院任教職員、③因病停薪留職者。2.兼任醫師、 實習醫師、兼任護士及建教合作學校之學生本人。⒊本院退 休人員(99年版本增列⒋本院罹病資遣人員;101年版本增列 該院「主治醫師」等人員、修正長庚技術學院為長庚科技大 學等項)。觀之「就醫優待辦法」歷次修正適用對象均為基 隆長庚醫院員工及眷屬,適用項目則為門診、急診、住院診 療、身體健康檢查等項。換言之,基於上述為減輕員工及眷 屬負擔之本意,「就醫優待辦法」適用之對象仍以該醫院員 工、眷屬具備基隆長庚醫院就診病患或健康檢查身分者為前 提,如非就診病患(或健康檢查者)自無從適用「就醫優待 辦法」。  ⒉再參酌下列證人證述,關於所謂「借藥」、「自費購藥」之 方式及其流程等節:  ①證人劉穎恬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自費購藥需要經過醫師診斷 後,拿到醫師處方才能自費購藥,前提是需要先經過醫師看 診,具備基隆長庚醫院病患的身分才能自費購藥..(問:在 何種情況下會借藥?)因為我可能上班了,但是我不舒服, 我可能需要吃感冒藥,止痛消炎或其他藥,事後需要經過醫 師看診開立處方,具備基隆長庚醫院病患身分才可以借藥。 (問:即使借藥也是因為員工身分讓妳先拿藥後看診,但無 論如何妳還是要具備病患身分取得醫師處方,才可以拿基隆 長庚醫院的藥?)是。..借維骨力的原因是要給家人,..其 實這個就不是病人自己要吃的,就是真的自費給他的家人用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6-249頁)。  ②證人林衍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自費購藥跟借藥是否 需要拿到醫師處方箋?)借藥不用,之後請醫師開處方箋自 費購藥再還,自費購藥需要醫師處方箋。借藥當下不用醫師 處方箋就可以借藥,借藥後,理論上我們會請醫師開處方箋 後,再歸還藥局,亦即事後可以利用開處方箋的方式補回來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53-259頁)。  ③證人陳玉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有借藥過1次,事後當然需要 醫師處方箋,就是用病患身分去拿處方箋,有處方箋有這個 藥品再把藥品歸還,如果沒有醫師處方箋當然不可以擅自拿 藥,所以才要宣導借藥這件事,所以我說不得無處方箋借藥 ,..所謂借藥一定是有需要,藥品是病患的身分自用才可以 借藥,要符合適應症,不是想買什麼就買什麼。..還是要回 到醫療本質,這個病人有這樣的狀況才能處方這樣的藥品給 他,而不是把自費放在前面,這跟一般買賣不一樣,不是說 我想買什麼藥,就請醫師幫我開,所以還是回到有這個臨床 用途之下,可是他有可能不符合健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 3-266頁)。  ④證人陳怡樺於審理中證述:自費購藥我們也是由醫師開處方 箋,員工就醫優待辦法其實是為了提供員工比如沒有健保的 狀況下,提供給員工或員眷的就醫優惠,主要的概念是要減 輕員工或員眷的就醫負擔,而不是拿來自費購藥用。因為找 醫師開處方箋,醫師還是會詢問,所以還是會問醫師為何要 開這個藥品,或是醫師透過他的診斷,員工要循這樣的流程 達到自費購藥,一定要醫師開處方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 9-274頁)。  ⑤證人呂欣茹亦於偵查中亦證稱:(問:還藥流程為何?)若 我有去看診,我就會請醫生幫我開出藥來還給藥局,若我沒 有空去看診,我會請有去看診的同事幫我開藥還等語(見E 卷第55頁)。  ⑥互參上情,無論所謂「借藥」、「自費購藥」均應基於上述 「就醫優待辦法」開宗明義所定之目的及所列舉之適用對象 範圍,且依照醫院流程掛號、看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 始符合所謂「借藥」或「自費購藥」之情形。  ⒊另按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 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 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藥師調劑 ,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 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藥師法第 16條、第17條定有明文。佐以,「長庚紀念醫院職務說明書 」一般藥師工作職責欄,亦載明藥師工作職責為「發藥之處 方核對作業..」,足見藥師調劑藥物應依照醫師處方箋為之 ,被告等人為合格之藥師,對於上開藥師法規定應當知之甚 詳。況且,基隆長庚醫院於102年10月16日科務會議業已重 申發藥必須憑處方、嚴禁無處方借藥等意旨(無處方借藥≠ 口頭醫囑、無處方發藥有違法之虞、護理站有常備藥/急救 盤可用、..如遇借藥,務必拒絕..),此亦有上開會議紀錄 在卷可稽(見A卷第75-80頁)。因此被告蘇睿騰更應知悉所 謂「借藥」已屬無據。尤有甚者,被告蘇睿騰以所謂「借藥 」、「自費購藥」等方式取得之藥物,係持往東京藥局調劑 提供予第三人,此一行為完全悖離上述「就醫優待辦法」意 在減輕員工或眷屬負擔之主要目的,是以違反最上位階之宗 旨者,根本不得以此方式取得藥物。即令基隆長庚醫院院內 人員仍有所謂「借藥」之情形,然而倘當事人係屬違法者, 並無法主張他人之違法,作為自己違法行為免責之依據。從 而,被告等人基於專業智識,可以判斷基隆長庚醫院關於前 述「借藥」流程完全不符合上開藥師法規定,其等實不得以 基隆長庚醫院未落實清查管理,致原本照顧員眷良意之制度 產生漏洞後,而利用此陋規,妄加曲解,資為合理取得藥品 之正當事由。  ⒋輔以,證人郭又齊、蔡佳純、盧致勻於偵查中證稱:基本上 不可借藥,若緊急時或經過主管同意,可向藥局借藥,但僅 限家庭常備藥,處方藥不能借等語(見核A卷第68-71頁、B 卷第165-167頁、第169-171頁);而被告蘇睿騰所謂借用之 藥物種類多,大部分是慢性病、心血管及血糖的藥物為主。 ..大部分是1至2個月連續處方箋的用藥,少的話連1條藥膏 有時也會借用一節,為其是認在卷(見A卷第4頁、第6頁) ;另105年10月7日、13日、17日、106年1月5日、16日等數 日被告蘇睿騰確有接獲被告蕭如珊告知所需藥品及數量一情 ,亦有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可佐(見A卷第30-32頁、 第36頁、第42-46頁);而被告蘇睿騰於基隆長庚醫院藥局 拿取多項藥品裝箱帶走一節,亦經證人陳怡樺證述在卷(見 核A卷第77-79頁),並有監視器錄影影像擷取照片可參(見 A卷第129-131頁、核A卷第36頁、B卷第65-77頁、第198之15 頁至第198之24頁);甚而因藥品數量既繁且夥(數量大於9 0天用量),被告蘇睿騰另須透過其配偶林衍妤、同事沈嘉 晉名義購藥、使用「藥囑管制例外處理」系統解除系統管制 取得藥品,及自廢棄藥品找補的數量等節,亦有人員訪談紀 錄、自費購藥用途確認資料、LINE對話紀錄畫面擷取照片及 藥囑管制解鎖清單等件在卷可考(見A卷第115頁、第97-98 頁、第106頁、核A卷第30頁、B卷第123-129頁,「藥囑管制 例外處理」系統之相關機制說明參見B卷第139頁。LINE內容 :..我之前真的有短開藥品,但那是因為要買的種類和數量 都太大了,根本開不了那麼多,所以有些真的有短開,..而 且我認為,我從廢棄藥品中找來補的數量,有些已經超過我 少開的數量..等語);另以如附表一所示大多數門診日購藥 品項、數量均繁多,而門診批價紀錄之金額為數百元、數千 元、萬餘元至11萬餘元不等,此亦有門診批價紀錄可稽(見 B卷第39-59頁)。足認被告蘇睿騰所取之藥物品項不僅多樣 ,且數量甚夥,顯然並非員眷合理使用之範圍。  ㈢又按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藥品或醫療 器材販賣業者。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另本法所稱藥 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經營西藥批發、 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 輸入及輸出之業者。而藥商不得買賣來源不明或無藥商許可 執照者之藥品或醫療器材。藥事法第14條、第15條、第49條 分別有明文。被告等人為專業之藥師,對於上開規定必當不 陌生。又基隆長庚醫院並未供應藥品給社區藥局,社區藥局 有叫貨體系一情,並據證人盧致勻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B 卷第170頁)。而被告蘇睿騰依被告甲○○、蕭如珊之囑託將 基隆長庚醫院藥局之藥品攜往東京藥局調劑,並由被告甲○○ 、蕭如珊支付價額等情,為其等是認在卷,則被告蘇睿騰提 供藥品予東京藥局收取價金之行為,猶如販售藥品之買賣行 為,然被告蘇睿騰並非上述藥品販賣業者,焉能以此方式提 供藥品予東京藥局,益證其等間具有不法意識。復以,被告 等人均辯稱社區藥局間因缺藥而有調度之情形,然社區藥局 調度藥品係機構與機構之間互相合意之行為,且該等藥局本 即符合藥事法上開藥品販賣業者,其等間藥品之互通有無, 與本案由被告蘇睿騰利用員工優待方式取得員工價格之藥品 ,再提供予東京藥局調劑予第三人,基隆長庚醫院對於其內 部藥品將提供予社區藥局一事,全然不知,此兩種情形豈可 等同視之。  ㈣復以,被告蘇睿騰取走藥品之品項多樣,數量甚多,而須另 透過其配偶林衍妤、同事沈嘉晉名義購藥、使用「藥囑管制 例外處理」系統解除系統管制取得藥品,及自廢棄藥品找補 的數量等情,已如前述。可見被告蘇睿騰利用所謂「借藥」 等方式取走之藥品不僅業已買賣處分,甚且因數量過多,已 無法依一般自費購藥程序回補,猶長期以來循此模式恣意為 之,可見其主觀上對於能否完整回補之漠視態度,顯然被告 蘇睿騰自始即非單純暫時使用意圖而已。益徵其於盤點前回 補部分藥品,係為避免遭基隆長庚醫院即時發現,而得以沿 此方式取得藥品,繼續擔任東京藥局供應來源之一。    ㈤綜上各節互參,被告等人已知基隆長庚醫院關於前述「借藥 」流程完全不符合上開藥師法規定,亦不符合「就醫優待辦 法」照顧員眷宗旨,竟因基隆長庚醫院未落實清查管理致產 生漏洞,而利用此陋規,妄自曲解作為合理取得藥品之正當 事由,顯已認知到自己在法律上並不具合法權利,仍由被告 蘇睿騰擅自將持有之藥物,逕予攜出販賣予被告甲○○、蕭如 珊,已然破壞基隆長庚醫院對於客體的支配關係,而使自已 對於客體處於類似所有人之地位,尤以基隆長庚醫院對於被 告蘇睿騰取藥目的在於提供東京藥局調劑一節,毫無所悉, 若在一般相同之客觀情狀下,基隆長庚醫院斷無可能同意被 告蘇睿騰基於該等目的,以「就醫優待辦法」照顧員眷之管 道,利用「借藥」、「自費購藥」取得藥品,嗣轉賣處分。 是以,被告等人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至為明確。且無論所謂「 借藥」、「自費購藥」均應基於上述「就醫優待辦法」開宗 明義所定之目的及所列舉之適用對象範圍,且依照醫院流程 掛號、看診,由醫師開立處方箋後,始符合所謂「借藥」或 「自費購藥」之情形,一如前述。若未符合上述要件,竟利 用員工身分逕以「借藥」或「自費購藥」方式取得員工優惠 價格之藥品,再以此價格提供予東京藥局,勢必造成基隆長 庚醫院財產上損失,而東京藥局將獲取優於社區藥局依通常 藥品來源管道購入藥物之價格上利益,亦屬當然。況且,侵 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 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 ,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因而被告蘇睿騰擅自將職務上持有 ,如附表一(理由欄陸所示部分除外)所示非其可取用之藥 品,侵占入己轉售予東京藥局,其侵占犯行業已完成,縱使 事後購藥回補,亦不能解免罪責。 四、被告蘇睿騰、甲○○間,被告蘇睿騰、蕭如珊間具有犯意聯絡 :   被告3人對於被告蘇睿騰以上開方式自基隆長庚醫院藥局攜 出藥品,嗣由被告甲○○、蕭如珊價購一節,均不爭執,業如 前述。且被告蘇睿騰於本院審理中以證人身分具結證稱:於 任職基隆長庚醫院藥劑師期間,被告蕭如珊有委託或請求代 購藥物。..亦曾受被告甲○○所託去基隆長庚醫院自費購藥。 ..因為他們也都是基隆長庚醫院之前的同事,我們都知道可 自費購藥,他們可能是因為後來開藥局,藥品調度上有問題 ,委託我幫忙代購。是以員工優惠價格拿的。員工優惠價跟 賣給一般病患的價格應該會有價差,跟賣給外面的群眾比會 比較便宜。基隆長庚醫院的藥品自費價格是依照健保價,再 加一個金額上去變成自費的價格,自費價格如果我們員工去 買會打折沒錯,但因為他已經有加成上去了,而且因為大量 購買,成本應該不會低於我們購買的價格。比如同樣的藥品 ,原本基隆長庚醫院賣給一般病患賺的錢會更多。..被告甲 ○○、蕭如珊以前都是基隆長庚醫院的藥劑師,他們對於基隆 長庚醫院裡面內部習慣,大家會借藥等情形都很清楚,所以 才會找我拿藥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6-278頁)。而被告甲○ ○、蕭如珊均具有藥師資格,且均曾任職基隆長庚醫院擔任 藥師,對基隆長庚醫院藥品係屬該院財產,不得擅自轉售、 外借或挪供私用,未具備處方箋調劑藥物之「借藥」行為係 違反藥師法,且被告蘇睿騰根本不符合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 販售業者等情,均應有所知悉,然仍委由被告蘇睿騰利用擔 任基隆長庚醫院藥師之機會,將業務上所掌管、持有之基隆 長庚醫院藥局藥品侵占入己,再以員工優惠價格轉售予東京 藥局牟利,造成長庚醫院損失,其等間有犯意聯絡至明。      五、附表一編號17所示該次藥品部分,為被告蘇睿騰於104年7月 28日門診批價自費購買回補一情,有門診批價紀錄可稽(見 B卷第47頁、A卷第26頁)。則被告蘇睿騰實際取得藥品之日 期應於該次門診日期前約2或3月間某日,而被告蕭如珊自稱 係於104年7月1日接手東京藥局(見本院卷一第239頁),核 准文號日期為104年8月6日(見他卷第39頁),是應可推認 該次藥品係由被告蘇睿騰販售予被告甲○○。又被告蘇睿騰確 實有利用林衍妤及沈嘉晉員工身分購藥一情,業據其於基隆 長庚醫院訪談時敘明(見A卷第92頁),亦據其在偵查中供 述在卷(見B卷第240頁);被告甲○○亦於偵查中自承:曾經 買過維骨力等語(見E卷第55頁)。是彼等關於此部分非彼 等侵占範圍所為置辯,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3人上開辯解,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三人犯行,均堪認定,各應予依法論科。   肆、論罪科刑 一、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 等實質上一罪之分類,因均僅給予一罪之刑罰評價,故其行 為之時間認定,當自著手之初,持續至行為終了,並延伸至 結果發生為止,倘上揭犯罪時間適逢法律修正,跨越新、舊 法,而其中部分作為,或結果發生,已在新法施行之後,應 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 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字第1179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 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 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 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 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 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3人行為後, 刑法第336條第2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 於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惟查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 銀元3,000元修正為同額之新臺幣9萬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 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法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  二、按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係指為他人 處理事務之人,以侵占以外之方法,違背任務,損害本人 利 益之行為而言。而同法之侵占罪,則專指持有他人所有 物, 以不法領得之意思,變更持有為所有,侵占入己者而 言。故 就處理他人事務之違背任務行為,苟係將其持有之 他人所有 物,意圖不法領得,據為己有,自應論以侵占罪 ,不能援用 背信之法條處斷。又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以 從事特定業務之人,於其此項業務之執行中持有他人之物, 而實行不法領得之意思表現於外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2年 度臺上字第71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 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論, 觀諸刑法第31條第1項固明,但此專指該犯罪,原屬於具有 一定之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始能成立之犯罪,而於有他人 加入、參與其犯罪之情形,縱然加入者無該特定身分或關係 ,仍應同受非難,乃以法律擬制,視同具有身分之正犯,故 適用時,應併援引刑法第31條及第28條,以示論擬共同正犯 之所從出,亦即擴大正犯之範圍,使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之 人,變為可以成立身分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68 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蘇睿騰係任職於基隆長庚醫院擔任藥師一職,負責處 方調配、保管藥局之藥品,係屬從事業務之人。被告蘇睿騰 身為從事業務之人,侵占其從事業務活動中所持有之藥品, 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甲○○、 蕭如珊斯時雖非受基隆長庚醫院僱用之藥師,對於犯罪事實 欄一所示藥品不具業務持有之身分關係,但彼等與有依其業 務管領持有關係之被告蘇睿騰共同實施犯罪,依前開判決意 旨及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成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是被告蘇睿騰與被告甲○○間、被告蘇睿騰與被 告蕭如珊間就各該期間業務侵占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參酌被告蘇睿騰自承將藥品帶離基隆長 庚醫院藥局之監視器畫面時間(105年12月30日、106年1月1 2日、20日、2月4日,見A卷第85頁),觀諸該等日期顯係被 告蘇睿騰於每三個月盤點前門診自費購藥期間,接續不定時 將基隆長庚醫院藥局藥品攜往東京藥局,時間上已難以切割 ,雖形式上係以數行為行之,然其等主觀上係基於同一侵占 之犯意,接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之法益,為接 續犯,分別僅成立一業務侵占罪。 五、被告甲○○、蕭如珊雖不具上開業務持有關係,惟彼等亦曾任 職於基隆長庚醫院,且斯時已為社區藥局負責人,竟與被告 蘇睿騰以上開方式侵占基隆長庚醫院之藥品,且長期為之, 可非難性非輕,均不宜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 刑,併予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蘇睿騰於任職期間,不知克盡職責,反利用業務 上之機會,將其持有之藥品侵占入己,被告甲○○、蕭如珊亦 不循正常藥品來源管道價購藥品,同以上開方式損害基隆長 庚醫院之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酌之其等侵占藥品之價值 、期間、數量,暨其等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 ,再兼衡被告蘇睿騰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 工作,已婚,無子女,母親健在,需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二第370頁);被告蕭如珊自陳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藥師工作,未婚,無子女,父 母健在,毋庸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 院卷二第371頁);被告甲○○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 從事藥師工作,已婚,育有2名子女,1名成年,1名未成年 ,母親健在,需其扶養,家境小康等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 本院卷二第371頁)等一切情狀,核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伍、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有明文。又所 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 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 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 ,亦屬之。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 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 度臺上字第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案係由基隆長庚醫院藥劑科於105年第三季奉示追查藥 品盤點盈虧情況,發現多項藥品連續三季盤虧,持續調查後 ,發現被告蘇睿騰約每三個月會大量自費購買多項處方藥, 購買項目與盤虧項目一致,進一步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紀錄, 發現被告蘇睿騰多次於小、大夜班將大量藥品以紙箱或手提 袋帶離藥局而發現被告蘇睿騰有侵占藥品等情,有基隆長庚 醫院行政中心藥材管理部106年5月23日報告、事件處理提案 表、就醫自費購買藥品之記錄、LINE對話畫面(見A卷第18- 20頁、第23-47頁),及門診批價紀錄(見B卷第39-59頁) 等件可稽。因而基隆長庚醫院係於盤點後,依據被告蘇睿騰 就醫自費購藥紀錄回溯推知侵占藥物之情。佐以,被告蘇睿 騰就醫自費購買藥品之記錄,其上有「開方歸還(不取藥) 」、「歸還」、「開方歸還」、「開單歸還」、「開單歸還 (未領藥)」等記載(見A卷第28頁、第32頁、第37頁、第4 6-47頁)。可見被告蘇睿騰辯稱業已回補藥品一節,尚非無 據。故而本案所侵占之全部藥品,應認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基 隆長庚醫院,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自無庸諭知沒收。 三、另被告蘇睿騰依被告蕭如珊告知之藥品、數量,自基隆長庚 醫院藥局攜出該等藥物持往東京藥局交付被告蕭如珊,被告 蕭如珊係以匯款方式給付價金一節,為被告蘇睿騰是認在卷 (被告蘇睿騰陳稱:蕭如珊用匯款,都用臺灣銀行基隆分行 的帳戶,如交易明細所示等語。見B卷第315頁)。此部分為 被告蘇睿騰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陸、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下列部分藥品,亦經被告蘇睿騰擅自攜出基隆 長庚醫院持往東京藥局調劑,而認被告3人此部分亦涉犯業 務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認定犯罪事 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 ,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 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 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 76年臺上字第48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有上開犯罪嫌疑,無非係以被告3人不 利於己之供述、上開證人等人、基隆長庚醫院前述報告、門 診批價紀錄等件,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3人固不否認係 被告甲○○、蕭如珊將東京藥局所需藥品告知被告蘇睿騰,由 被告蘇睿騰自基隆長庚醫院藥局將該等藥品攜出並提供予東 京藥局等情,惟否認此部分有何業務侵占犯行,被告蘇睿騰 辯稱:係同事委託購買等語。   四、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1(即起訴書第12頁)第一個品項部分:證人陳玉 瑩於審理中證稱:曾經借用維骨力,借用的維骨力就是起訴 書附表第12頁第1個品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62頁)。  ㈡附表一編號4、7、9⑬至㉜其中的㉖伴樂娜、㉜維骨力、⑩、⑫小 哈氟氟錠部分:   證人林衍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2011年9月23日自費購藥是 我自己要用的,2012年6月27日裡面有我自己要用的,也有 我幫同事託買的,2013年3月22日,有我自費的,也有蘇睿 騰託我買的,其中伴樂娜和維骨力是我自費買的,其他是蘇 睿騰買的。伴樂娜是避孕藥,維骨力是要給我母親的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252-253頁);證人陳怡樺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記得我最常買的是氟錠,我有託蘇睿騰買過氟錠,即小 哈氟氟錠。我不太記得日期,但確定有請蘇睿騰購買過小哈 氟氟錠,購買數量不多,我記得2次,但忘記每次購買幾瓶 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70-272頁)。  ㈢從而,被告蘇睿騰辯稱上開部分係證人林衍妤或其他同事託 買一情,所為置辯,即非無據。此部分即應推認為非屬被告 3人侵占範圍內之藥品。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認為被告3人此部分涉犯共同業務侵占罪 嫌,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未達於一般之 人均可得確信被告3人確有此部分犯行,而無合理懷疑存在 之程度,是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3人被訴此部分犯行有 罪之心證,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範圍內 ,復查無其他積極明確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3人有檢察官 所指此部分共同業務侵占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等有此部分 之犯罪行為。依首揭之說明,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刑事法原則,本院認被告3人被訴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 能證明。又檢察官認為被告3人此部分所為與經本院認定有 罪科刑之犯罪事實一所示部分,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犯意所 為,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卷一第283頁),是被告3 人被訴此部分即應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長樹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明志追加起訴,檢察官 陳虹如、李國瑋、林明志、周啟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論罪科刑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即起訴書附表,增列「編號」欄、複數藥品品項部分增列①至各 數量等序號,藥品名稱欄標示「★」部分參見理由欄陸。 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補充說明:附表一所示藥品之單位,分別為 膠囊、藥錠部分為「顆」;藥膏、凝膠部分為「條」;液體部分 為「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8頁、第283頁)。 編號 日期 姓名 藥品編號 數量 自費金額 藥品名稱 例外解除 自費總金額(元) 1 00000000 蘇玄昆 PZA024M 1000 9,000 ★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9,000 2 00000000 蘇玄昆 PBA016M 56 168 ①Cyprodin 賽普寧錠   7,952 PBA052M 28 224 ②LoraPseudo SR  F.C.莫鼻卡持續性藥效錠     PZA224M 90 7,560 ③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3 00000000 蘇玄昆 PQA004S 5 195 ①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385 PWK018E 1 190 ②Duofilm治疣液     4 00000000 林衍妤 PBA003M 200 2,400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7,500 PLB020M 200 600 ★②Folacin葉酸膜衣錠     PZA024M 500 4,50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5 00000000 蘇玄昆 PFD064M 60 1,440 ①Doxaben XL  4mg可迅持續性藥效錠(Pfizer)   7,198 PGC078M 10 170 ②Mopik莫比克錠     PQA004S 1 36 ③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PQA034M 21 126 ④Zcough咳治得軟膠囊     PVA002E 2 926 ⑤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ZA024M 500 4,500 ⑥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6 00000000 蘇玄昆 PBA003M 50 355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10,986 PMC042M 14 56 ②Meterone美得樂錠     PVA002E 3 1,323 ③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WI044E 28 252 ④Divigel Gel迪維舒凝膠     PZA024M 1000 9,000 ⑤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7 00000000 林衍妤 PBA002M 30 273 ★①Allegra  180mg艾來錠(Sanofi-Aventis)   15,149 PCC004M 21 84 ★②Amoxicillin  250mg安謀黴素膠囊     PCC210M 54 508 ★③Augmentin tab.  1gm安滅菌膜衣錠     PFD029M 30 570 ★④Loniten洛寧錠     PGC105M 30 564 ★⑤Arcoxia萬克適錠(MSD)     PKA044M 28 840 ★⑥Nexium耐適恩錠     PMA008E 1 545 ★⑦Flixotide  accuhaler輔舒酮準納乾粉吸入劑     PMA032M 100 300 ★⑧Compesolon 康速龍錠     PMC054M 6 498 ★⑨Gynera祈麗安錠     PMG004M 28 112 ★⑩Carbizo抗泌腫錠     PQB015E 1 149 ★⑪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UA030M 2 1,200 ★⑫Zymaflour 1mg小哈氟氟錠     PVA029E 2 222 ★⑬Tobrex 點必效眼藥膏     PWC016E 2 156 ★⑭Tricodex cream  15gm皮克寧藥膏     PWC026E 5 76 ★⑮Futusoa膚達爽乳膏(壽元)     PWH031E 1 42 ★⑯Pasca gel保濕康膠漿     PWI020E 2 10 ★⑰Nystatin vag  tab寧司泰定陰道錠     PZA024M 1000 9,000 ★⑱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8 00000000 蘇玄昆 PBA003M 80 568 ①Neocetin好克敏膜衣錠   15,464 PFA060M 150 870 ②Fonosil壓速利錠(生達)     PJA010E 2 92 ③Cividoid喜美凝膠     PKA044M 28 840 ④Nexium耐適恩錠     PMA007E 1 394 ⑤Duasma MDI帝舒滿定量噴霧液     PTA056M 80 240 ⑥Espin E.M.安心平腸溶微粒膠囊     PVA002E 5 2,205 ⑦Devirus力克眼用軟膏     PVG010E 9 450 ⑧Sindecon Nasal  Spray醫鼻易噴鼻液     PWC052E 5 125 ⑨Betamethasone  ointment貝他每松軟膏(杏輝)     PWK006E 2 350 ⑩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WP018E 8 330 ⑪Aclovir Cream艾剋樂芙乳膏     PZA024M 1000 9,000 ⑫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9 00000000 蘇玄昆 PBA030M 196 588 ①Diphenidol敵芬尼朵糖衣錠   24,884 PCH076M 56 9,856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FA056M 56 336 ③Labtal壓血泰膜衣錠     PFA123M 28 720 ④Twynsta 倍必康平錠80/5     PGA034M 28 1,238 ⑤Topamax(高) 100mg  妥泰膜衣錠     PGC105M 30 564 ⑥Arcoxia萬克適錠(MSD)     PIG010M 224 862 ⑦Bio-CAL滋骨咀嚼錠     PTA056M 300 900 ⑧Espin E.M.安心平腸溶微粒膠囊     PVA003E 1 211 ⑨Besonin碧適清鼻腔定量噴液劑     PWC034E 5 230 ⑩Metsone cream 頓安膚乳膏     PZA024M 1000 9,000 ⑪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059E 12 379 ⑫Flur Di Fen  Patch富帝芬貼片(得生)     林衍妤 PBA010M 84 252 ⑬Cinnazine賜腦清錠   42,077 PCH108M 30 5,340 ⑭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EB003M 86 258 ⑮Flunazon復腦通膠囊     PEC012M 56 280 ⑯Mestinon美定隆糖衣錠     PFA050M 60 540 ⑰Verelan維爾寧持續性膠囊     PFA101M 224 4,547 ⑱Aprovel  300mg安普諾維膜衣錠(Sanofi)     PFC066M 180 8,010 ⑲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82M 232 1,740 ⑳Topiramate(低)  25mg托必拉美"山德士"膜衣錠     PGC064E 30 120 ㉑Voren supp. 非炎栓劑     PGI014M 30 90 ㉒Zolpidem柔拍膜衣錠     PLC031M 84 4,536 ㉓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MA011E 3 3,180 ㉔Seretide  250使肺泰準納乾粉吸入劑     PMA013E 1 819 ㉕Seretide 50  evohaler使肺泰優氟吸入劑     PMC046M 1 107 ★㉖Havina伴樂娜膜衣錠     PQB015E 10 1,490 ㉗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35M 50 200 ㉘Nosma 125 漠喘緩釋微粒膠囊     PWH031E 1 42 ㉙Pasca gel保濕康膠漿     PWK006E 2 350 ㉚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ZA009M 8 1,176 ㉛Dostinex 過乳降錠     PZA024M 1000 9,000 ★㉜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0 00000000 蘇玄昆 PCH108M 30 5,340 ①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16,477 PED050M 28 252 ②Urotrol優合膜衣錠     PFA050M 60 540 ③Verelan維爾寧持續性膠囊     PVA026E 2 42 ④Flucason護康視懸濁點眼液     PVD030E 1 145 ⑤Elebloc愛克壓點眼液     PWA014E 4 244 ⑥Bacitracin Neomycin  oint利膚軟膏     PWI023E 6 564 ⑦Ladiol gel麗露凝膠     PWK006E 2 350 ⑧Polytar liquid保麗娜液     PZA024M 1000 9,000 ⑨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1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28 4,928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51,313 PCH078M 30 6,081 ②Baraclude 貝樂克膜衣錠1毫克     PCH080M 20 1,660 ③Zeffix干安能錠     PCH108M 88 15,664 ④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A056M 84 504 ⑤Labtal壓血泰膜衣錠     PFC042M 28 210 ⑥Lipanthyl  supra弗尼利脂寧膜衣錠     PGC051M 84 252 ⑦Cataflam  25mg克他服寧(Novartis)     PMA015E 1 1,433 ⑧Seretide 250  evohaler使肺泰優氟吸入劑     PQB015E 1 149 ⑨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51E 2 3,418 ⑩Spiriva  Respimat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     PTA071S 4 456 ⑪Mycostatin  susp.滅菌靈懸液用粉劑     PWI044E 28 252 ⑫Divigel Gel迪維舒凝膠     PZA003M 50 250 ⑬Fylin暢循持續性膜衣錠     PZA024M 1000 9,000 ⑭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84 7,056 ⑮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12 00000000 蘇玄昆 PLC033M 28 2,744 ①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11,744 PZA024M 1000 9,000 ②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3 00000000 蘇玄昆 PQB015E 2 326 ①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7,026 PZA024M 1000 6,700 ②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4 00000000 蘇玄昆 PIH012M 56 1,792 ①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9,624 PKA044M 14 332 ②Nexium耐適恩錠     PZA024M 1000 7,50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5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14 2,479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7,125 PME112M 28 896 ②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PZA024M 500 3,750 ③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16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90 15,939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45,111 PFC067M 14 339 ②Tulip 10mg妥寧膜衣錠  (Sandoz)     PGA003M 56 1,831 ③Keppra優閒膜衣錠     PKA090M 14 399 ④Dexilant 60mg  得喜胃通緩釋膠囊     PKB004M 360 3,240 ⑤Bio-Three百賜益錠     PLC037M 24 2,165 ⑥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15毫克     PLC039M 24 2,165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20毫克     PQB015E 2 326 ⑧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WK045E 1 1,660 ⑨Folux建樂絲生髮泡沫液     PZA016M 56 3,002 ⑩Cellcept山喜多膠囊     PZA080M 112 14,045 ⑪Fk506(prograf)普樂可復膠囊     17 00000000 蘇玄昆 PGC070E 6 468 ①Teiria思舒酸痛凝膠(五洲)   9,145 PKA044M 56 1,327 ②Nexium耐適恩錠     PKG012M 400 1,600 ③Silima 信美寧膠囊     PQB015E 6 977 ④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14E 3 900 ⑤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ZA024M 500 3,750 ⑥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059E 4 123 ⑦Flur Di Fen  Patch富帝芬貼片(得生)     18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200 1,600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14,538 PBA065M 180 1,170 ②Xyzal驅異樂膜衣錠     PLC031M 84 4,712 ③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ZA224M 84 7,056 ④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19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28 224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64,457 PCH076M 72 12,312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CH108M 20 3,630 ③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GB056M 52 1,430 ④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90 6,633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GG067M 28 1,372 ⑥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84 2,436 ⑦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LC031M 140 7,854 ⑧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5M 84 4,620 ⑨Pradaxa普栓達膠囊150毫克     PME110P 6 12,180 ⑩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SA044M 300 660 ⑪Alinamin-F50 合利他命F50     PVI014E 1 300 ⑫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ZA024M 500 3,750 ⑬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84 7,056 ⑭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0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140 1,120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39,551 PCH076M 56 9,576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ED069M 14 574 ③Betmiga PR 25mg  貝坦利持續性藥效錠     PGB056M 168 4,620 ④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77 5,675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LC031M 77 4,320 ⑥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28 2,296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E088P 5 1,436 ⑧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3 6,090 ⑨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UA040M 5 2,000 ★⑩Zymaflour 0.25mg小哈氟氟錠     PZA071M 42 1,844 ⑪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1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140 23,380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86,634 PCH108M 28 5,082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A096M 140 1,960 ③Co-Diovan  可得安穩160/12.5膜衣錠     PGB063M 104 6,968 ④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GG067M 76 3,648 ⑤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56 1,568 ⑥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LC031M 224 11,200 ⑦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5M 102 5,508 ⑧Pradaxa普栓達膠囊150毫克     PME044P 8 3,995 ⑨Lantus SoloStar蘭德仕注射劑     PME088P 15 4,307 ⑩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8 16,160 ⑪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UA040M 1 400 ★⑫Zymaflour 0.25mg小哈氟氟錠     PZA071M 56 2,458 ⑬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2 00000000 沈嘉晉 PCH045M 28 5,236 ①Hepsera干適能錠   56,120 PCH108M 28 5,082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DA065M 50 2,550 ③Femara 復乳納膜衣     PFA132M 88 2,024 ④Exforge HCT  5/160/12.5力安穩 膜衣錠     PFC018M 60 2,490 ⑤Ezetrol怡妥錠     PFC066M 64 2,560 ⑥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54M 30 750 ⑦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PKA048M 168 3,192 ⑧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PLC031M 154 7,700 ⑨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28 2,296 ⑩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C038M 42 1,806 ⑪Evista鈣穩膜衣錠     PME072M 140 4,522 ⑫Januvia佳糖維膜衣錠     PME110P 6 12,120 ⑬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70 2,310 ⑭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VI008E 5 341 ⑮TEARS NATURALE 淚然點眼液     PZA071M 26 1,141 ⑯Avodart適尿通軟膠囊     23 00000000 蘇玄昆 PBA036M 50 250 ①Vistaril維泰寧膠囊(聯亞)   53,977 PCH076M 56 9,352 ②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PCH108M 28 5,082 ③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FC066M 70 2,800 ④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B063M 56 3,752 ⑤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PLC031M 84 4,200 ⑥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56 4,592 ⑦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C068M 9 4,500 ⑧Yasmin悅己膜衣錠(Bayer)     PME088P 8 2,297 ⑨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2 4,040 ⑩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56 1,848 ⑪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VI014E 5 1,500 ⑫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WC055E 10 470 ⑬Momesone Cream喜膚能乳膏     PZA024M 500 3,750 ⑭Viartril-s維骨力膠囊     PZA224M 66 5,544 ⑮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4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50 8,350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92,470 PCH108M 56 10,164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PDA065M 56 2,856 ③Femara 復乳納膜衣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84 3,36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YES   PGB063M 252 16,884 ⑥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YES   PGG067M 60 2,880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G091M 180 1,710 ⑧Bio-CAL plus滋骨加強咀嚼錠     PKA048M 140 2,660 ⑨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YES   PKB030M 100 1,500 ⑩Miyarisan BM妙利散     PLC031M 168 8,400 ⑪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YES   PLC033M 90 7,380 ⑫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YES   PLC041M 168 5,712 ⑬Brilinta百無凝膜衣錠 YES   PME044P 5 2,497 ⑭Lantus SoloStar蘭德仕注射劑     PME088P 10 2,871 ⑮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2M 180 4,680 ⑯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YES   PME123M 84 2,772 ⑰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YES   PQB015E 2 326 ⑱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14E 8 2,400 ⑲Tears naturale  free淚然潤濕點眼液     PVI022E 1 1,558 ⑳Restasis  30's/box麗眼達眼用乳劑(Allergan)     25 00000000 蘇玄昆 PCH076M 28 4,676 ①Baraclude貝樂克膜衣錠0.5毫克 YES 119,533 PCH108M 56 10,164 ②Viread惠立妥膜衣錠(Patheon) YES   PEB012M 280 2,604 ③Urief 優列扶膠囊 YES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168 6,72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YES   PGA054M 112 2,800 ⑥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PGB056M 300 8,250 ⑦Stalevo  100/25/200MG始立膜衣錠     PGB063M 168 11,256 ⑧Mirapex PR 1.5  mg樂伯克持續性藥效錠 YES   PKA044M 56 840 ⑨Nexium耐適恩錠     PKA048M 140 2,660 ⑩Takepron OD 泰克胃通 口溶錠 YES   PLC031M 336 16,800 ⑪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YES   PLC041M 336 11,424 ⑫Brilinta百無凝膜衣錠 YES   PME072M 336 10,853 ⑬Januvia佳糖維膜衣錠 YES   PME099M 336 5,544 ⑭Janumet捷糖穩50/500(Patheon)     PME112M 180 4,500 ⑮Trajenta糖漸平膜衣錠 5毫克 YES   PME123M 336 11,088 ⑯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YES   PWB029E 20 1,140 ⑰Xylmol oint.喜癒痔軟膏     PZA224M 56 4,704 ⑱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26 00000000 蘇玄昆 PFA024M 60 498 ①Cordarone臟得樂錠   37,326 PFA138M 84 2,268 ②Sevikar 5/40舒脈康膜衣錠 YES   PFC010M 140 2,520 ③Lescol益脂可長效緩釋膜衣錠 YES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GA054M 112 2,800 ⑤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YES   PGA076S 1 1,993 ⑥Keppra oral  sol'n優閒內服液劑(Nextpharma)     PGG067M 28 1,344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G091M 120 1,140 ⑧Bio-CAL plus滋骨加強咀嚼錠 YES   PKA044M 56 840 ⑨Nexium耐適恩錠 YES   PKD054S 3 522 ⑩Duphalac Oral  solution 300ml杜化液     PME018M 800 1,760 ⑪Uformin克醣錠 YES   PME122M 90 3,240 ⑫Jardiance 10mg 恩排糖膜衣錠 YES   PQB015E 5 805 ⑬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QB051E 1 1,817 ⑭Spiriva  Respimat適喘樂舒沛噴吸入劑     PQB055E 1 1,131 ⑮Striverdi適維樂舒沛噴吸入劑     PVD038E 2 368 ⑯Timolast欲目明點眼液     PWA016E 1 54 ⑰Biomycin 40gm 欣黴素藥膏     PWB029E 20 1,140 ⑱Xylmol oint.喜癒痔軟膏     PZA224M 56 4,704 ⑲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YES   PZA280M 168 4,872 ⑳Coralan 5mg 康立來 膜衣錠 YES   27 00000000 蘇玄昆 PAA044M 336 2,419 ①ACC 600 Effervescent  Tab袪痰寧發泡錠600毫克 YES 33,810 PBA065M 100 650 ②Xyzal驅異樂膜衣錠     PCD020M 9 225 ③Sporanox適撲諾膠囊     PFC018M 90 3,510 ④Ezetrol怡妥錠 YES   PFC066M 14 560 ⑤Vytorin 10/20  維妥力錠(MSD)     PGA054M 52 1,300 ⑥Lamictal(高)  100mg樂命達錠(GSK) YES   PGG067M 28 1,344 ⑦Abilify安立復錠 5     PIH012M 56 1,568 ⑧Feburic福避痛膜衣錠     PKA044M 84 1,260 ⑨Nexium耐適恩錠 YES   PKB002M 100 800 ⑩Antibiophilus阿德比膠囊     PKB030M 155 2,325 ⑪Miyarisan BM妙利散     PKD044M 100 300 ⑫Senokot散肚祕錠     PKD052S 6 174 ⑬Lactulose Liquid  樂可樂舒液劑     PLC031M 84 4,200 ⑭Plavix保栓通膜衣錠     PLC033M 4 296 ⑮Xarelto拜瑞妥膜衣錠(Bayer)     PME088P 2 574 ⑯Humalog Mix25 KwikPen     PME110P 1 2,020 ⑰Victoza胰妥善注射液     PME123M 28 924 ⑱Forxiga 10mg 福適佳膜衣錠     PQA004S 8 264 ⑲Brown Mixture  Liquid(Glycyrrhiza fluid ext.+Opium Tr.)     PQB015E 3 483 ⑳Berotec  N備勞喘定量噴霧液(Boehringer)     PVI022E 30 1,558 ㉑Restasis  30's/box麗眼達眼用乳劑(Allergan)     PZA224M 84 7,056 ㉒Protos補骨挺疏(Servier) YES                 896,576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不含手續費):新臺幣 依據B卷第311-317頁筆錄、第323-338頁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 彙整) 編號 日期 金額 備註 1 105年1月8日 5萬3,563元 2 105年3月25日 3萬1,237元 3 105年7月21日 10萬元 4 105年7月22日 2萬1,142元 5 105年9月23日 4萬4,883元 6 105年10月26日 6萬9,045元 7 106年1月12日 7萬6,693元 8 106年2月16日 2萬4,180元 合計:42萬743元 附表三(卷宗對照表) 編號 卷宗 代號 1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4234號卷 A卷 2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核交字第1074號卷 核A卷 3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交字第2314號卷 核B卷 4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續字第40號卷 B卷 5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調偵續字第5號卷 C卷 6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8號卷 D卷 7 本院111年度易字第423號卷一、二 本院卷一、二 8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280號卷 E卷 9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075號卷 他卷 10 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號卷 本院追加卷 備註 編號8至10為追加起訴卷部分。

2025-01-24

KLDM-112-易-31-20250124-1

嘉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18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政修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原記載:「嘉義市○區○ ○路000號」,應修正為:「嘉義市○區○○路000號」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 持有他人之物為構成要件。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係指行為 人主觀目的在排除權利人,而逕以所有人自居,謀對物依其 經濟上之用法而為使用、收益、處分,在客觀上行為人對其 所持之物須有足以表現此項犯罪目的之行為,惟不以處分行 為為限。又刑法之侵占罪,行為人就其基於法律或契約上之 原因所持有之物,表現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 之意思而成立,性質上屬於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 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如已有 變更持有為所有之意圖,其犯罪行為既達侵占罪之既遂階段 ,嗣後交還侵占物於原所有人,於侵占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546號、43年台上字第675號、52年台 上字第1418號、67年台上字第2662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 告蔡政修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將本案承租而來之機 車予以侵占,供己使用,所為本應非難;並考量被告迄今未 返還侵占物,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或賠償告訴人;被告 為否認侵占犯行之答辯,並參酌告訴人之意見,此有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頁);兼衡本案之 犯罪情節、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 暨其素行(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本案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 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第1項(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1820號   被   告 蔡政修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政修於民國111年6月28日18時7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 0號「一六八機車出租行」,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1部(下稱本案車輛),約定租期至同年7月8日18 時7分許,共計10日,租金為每日新臺幣(下同)200元,後 續租至同年9月1日18時7分許。詎蔡政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租期屆滿後,未繼續繳納租金 或返還本案車輛,而將之侵占入己。嗣經「一六八機車出租 行」負責人許菀芝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菀芝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政修固坦承於上開時地,向告訴人承租本案車輛 使用,並於租期屆滿後未繳納租金及返還本案車輛之事實, 然堅詞否認有何侵占犯行,辯稱:伊承租超過一年,有時候 會預繳扣款,但於112年起沒有收入,所以與出租行老闆娘 商量,希望可以分期繳納,並請老闆娘將車先牽回去,但該 出租行外務稱沒有繳租金,無法將車牽回去,所以伊才沒有 先還車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許菀芝於警 詢及偵查中指訴詳實,並有嘉義市政府函復之商業登記抄本 、機車租賃契約書、本案車輛之行照、續租簽收明細表及郵 局存證信函用紙影本在卷可稽,而被告明知本案車輛係其向 告訴人租借而來,且知悉其租期屆滿未續付租金,告訴人已 限期要求其歸還本案車輛,其對本案車輛已無使用權利,卻 仍繼續占有、使用本案車輛等情,有上開證據可佐,足認被 告自111年9月1日起即由承租人之地位轉而以所有權人之地 位占有使用本案車輛,被告主觀上顯有易持有為所有之不法 意圖及侵占犯意至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三、至被告侵占之本案車輛,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倘於裁 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 文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檢察官  徐鈺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幸美

2025-01-24

CYDM-114-嘉簡-28-2025012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宏恩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5 09號、第13170號、第1332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570號),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宏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宏恩於本院 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邱宏恩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 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共2罪);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為,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正當賺取財 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任意侵占、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復未能賠償各被害人所受損害 ,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 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警詢筆錄之記 載)、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次犯行所造成之法益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主文」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依罪責 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本案整體犯罪過 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 綜合判斷,就被告所犯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各次犯行侵占、竊得之財物,均未 經扣案,且卷內無被告已實際返還或賠償之事證,均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都韻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示 邱宏恩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 邱宏恩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壹支(廠牌:三星)、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3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㈢所示 邱宏恩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手機壹支(廠牌:OPPO)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509號                   113年度偵字第13170號                   113年度偵字第13329號   被   告 邱宏恩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號             住○○市○○區○○里○○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宏恩前有竊盜前科,猶不知悔改,分為下列犯行:  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 9日20時3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前,以無交通工 具前往找友為由,向陳慶輝借用車號000-0000號重機車後離 去而侵占入己,期間經陳慶輝聯絡無著,不知去向,迄今仍 未歸還。  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13年1月22日1 4時20分許,在高雄市鳳山區立志街與體育路口地下停車場 內,利用幫友人張月華代為保管包包及手機之機會,以易持 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張月華手機1支(廠牌:三星)及現金 新臺幣(下同)100元侵占入己,假稱幫張月華尋找手機趁 隙離去,期間經張月華聯絡無著,不知去向,迄今仍未歸還 。  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3年2月6日13 時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地下1樓休息室,趁同事 劉河明午休之際,徒手竊取劉河明所有手機1支(廠牌:OPP O),隨即離去現場。 二、案經陳慶輝、張月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前鎮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邱宏恩於警詢時、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一、㈠之時地,向告訴人陳慶輝借用上該車牌號碼000-0000重機車等情,惟辯稱:因該機車皮帶斷掉,便牽去朋友處修理,後來沒空就沒去拿車,沒有朋友聯絡方式云云。 ⑵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一、㈡之時地,因告訴人張月華上廁所而幫忙告訴人張月華保管包包及手機,及有拿走告訴人張月華上該手機、100元等情,惟辯稱:告訴人張月華告知其手機不見後,其有幫忙尋找,後來是在鳳山捷運站旁曹公圳步道上撿到告訴人張月華手機,並放置在自己包包內,又因為趕著要去找朋友,所以才沒沒回去與告訴人張月華會合;至於100元是未經告訴人張月華同意自行從告訴人張月華包包內拿取,惟事後有跟告訴人張月華說,告訴人張月華也有同意云云。 ⑶被告坦承於犯罪事實一、㈢之竊盜犯行。 2 告訴人陳慶輝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述 佐證犯罪事實一、㈠之事實。 被告身分證翻拍照片、車號000-0000號機車行照 3 告訴人張月華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述 佐證犯罪事實一、㈡之事實。 監視器畫面影像、對話紀錄 4 被害人劉河明於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述 佐證犯罪事實一、㈢之事實。 證人王芝勻於警詢時之證述 監視器畫面影像、手機殼照片、被告基本資料卡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 占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被告先後3次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至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檢 察 官 鄭玉屏

2025-01-23

KSDM-113-簡-4207-20250123-1

審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昶睿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217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李昶睿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ROLEX男 女對錶壹對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起訴書(如附件)證據清單欄補充「被告李昶睿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 用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李昶睿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為告訴人林秋伶之前男友,竟利用告訴人林秋 伶交付父母即告訴人林松芳、被害人林黃雪所有之ROLEX男 女對錶1對予其協助送保養之機會,將上開對錶侵占入己, 致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非輕;犯後雖坦承犯行,然 並未賠償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 任何彌補;兼衡其有詐欺、竊盜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及其自陳二專畢業之智識程度 ,入監前從事看護,月收入新臺幣2至3萬元,未婚,無子女 ,與母親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未扣案之ROLEX男女對錶1對,為被告侵占之犯罪所得,且未 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碧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9217號   被   告 李昶睿 (年籍詳卷) 上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 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昶睿為林秋伶之前男友,李昶睿於民國110 年9 月18日某 時許,在林秋伶之父母親林松芳、林黃雪(111 年5 月6 日 歿)位於臺北市○○區○○街000 巷00號1 樓住處,得知林松芳 、林黃雪所有之ROLEX 牌(價值約新臺幣【下同】60萬元至 100 萬元間)、SEIKO 牌男女對錶各1 對有保養之需求,即 以有熟識之鐘錶行為由,告知可協助將手錶送做保養,林秋 伶遂將上開ROLEX 牌、SEIKO 牌男女對錶各1 對交予李昶睿 ,嗣於110 年10月5 日李昶睿將完成保養之上開手錶取回後 ,林秋伶向李昶睿索討手錶,李昶睿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10 年10月21日某時許,僅交回SE IKO 牌男女對錶,拒將ROLEX 牌男女對錶歸還林松芳、林黃 雪,而予侵占入己。 二、案經林松芳委由林惠珠、林秋伶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再呈請臺 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昶睿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辯稱:SEIKO 對錶已歸還,至於ROLEX 牌對錶,因林秋伶一直催促我,還要來高雄找我,我就將手錶丟到幸福川溪流內,我答應會照價賠償云云。經查:被告於手錶保養完成後拒不返還,經告訴人催討,仍拒絕告訴人親自前來高雄取回,被告具有易持有為所有之犯意,而將該對錶侵占入己甚明,其犯嫌明確,堪予認定。 2 證人即告訴人林秋伶於偵查中之證述 告訴人林秋伶於前揭時、地,將父母親即告訴人林松芳、被害人林黃雪所有之ROLEX 牌、SEIKO 牌男女對錶各1 對交予被告,事後僅取回SEIKO 牌對錶,經催討ROLEX 牌對錶,被告迄今未歸還之事實。 3 告訴人提出與被告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 份 被告拒不歸還ROLEX 牌對錶之事實。 二、核被告李昶睿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 靜 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 俊 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1-23

CTDM-113-審易-1394-202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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