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藍家慶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71-180 筆)

屏補
屏東簡易庭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6號 原 告 立勝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曾於民國113年8月14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113年12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486-20241202-1

屏補
屏東簡易庭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94號 原 告 蘇亦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永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原告起訴時之主張,被告係 提供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 路傳播方式對包含原告在內被害人散佈虛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494-20241202-1

屏補
屏東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子儀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8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485-20241202-1

屏補
屏東簡易庭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淇昱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於民國11 3年10月1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113年12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83元【計算式:本金6 2,430元+利息167元+利息86元(清償日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 年10月15日,43,681元×(13/365)×10.75%=167元;16,058元×( 13/365)×15%=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484-20241202-1

屏補
屏東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斐傑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113年12月12日前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503-20241202-1

屏補
屏東簡易庭

給付電信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06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鋒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曾於民國113年10 月8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 年12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109元【計算式;本金9,665元+ 利息5,403元(9,665元(10+159/365)×5%)=15,068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前開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0月7日止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506-20241202-1

屏補
屏東簡易庭

返還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57號 原 告 羅斐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珈嬣間請求返還扶養費,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56,000 元,本院前於113年11月7日裁定原告應補繳裁判費500元,嗣原 告於113年11月15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136,000元,則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113年12月12日前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457-20241202-2

屏補
屏東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0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世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113年12月12日前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502-20241202-1

屏補
屏東簡易庭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子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1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前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487-20241202-1

屏補
屏東簡易庭

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504號 原 告 陳沛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氏美麗間因請求返還借款,曾於民國113年9月 19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3年1 2月12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2024-12-02

PTEV-113-屏補-504-20241202-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