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7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綺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肆佰肆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綺瑩於民國112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29日止累計158,285元正未給付,其中152,843元為本
金;4,74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綺瑩於民國112年06月26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6日起至民國
114年06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42,205元正未給付,其中4
0,624元為本金;1,076元為利息;50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陳綺瑩於民國112
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
02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134,890元
正未給付,其中131,451元為本金;3,139元為利息;3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務人
陳綺瑩於民國112年08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
自民國112年08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
止累計185,507元正未給付,其中180,719元為本金;4,488
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
利息。(五)債務人陳綺瑩於民國113年08月13日向債權人借
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至民國120年08
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130,706元正未給付,其中128,23
0元為本金;2,4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5)所示之利息。(六)債務人陳綺瑩於民國113年05月1
4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5月14日起
至民國120年05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244,851元正未給
付,其中240,001元為本金;4,590元為利息;26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七)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
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9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843元 陳綺瑩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0624元 陳綺瑩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31451元 陳綺瑩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80719元 陳綺瑩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1%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128230元 陳綺瑩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240001元 陳綺瑩 自民國113年11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2973-20241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