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報遺產清冊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71-180 筆)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鄭啓聰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鄭陳錦雲(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0街000 巷0號)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

2025-03-12

TNDV-114-司繼-618-20250312-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陳恩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忠義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忠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鎮○○ 路○段00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15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陳忠義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12

CHDV-114-司繼-315-20250312-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蕭桂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蕭燈酉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蕭燈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鄉○○村 ○○巷00號)之手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2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 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蕭燈酉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2025-03-12

CHDV-114-司繼-512-20250312-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陳玉蓮 被 繼承人 邱慧真(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邱慧真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陳玉蓮係被繼承人邱慧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街000巷0號4樓)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2月2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12

TYDV-114-司繼-571-20250312-1

司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林婉鈞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劉麗春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麗春(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彰化縣○○市○○ 路0巷00號3樓)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劉麗春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2025-03-12

CHDV-114-司繼-511-20250312-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鍾翔斌 被 繼承人 鍾沅樺(亡)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鍾沅樺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鍾翔斌係被繼承人鍾沅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 ○○區○○里00鄰○○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 14年1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11

TYDV-114-司繼-709-20250311-1

司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72號 聲 請 人 黃陳伯朱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永裕(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 債權人為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永裕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 、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陳報其債 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 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永裕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永裕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2日死亡,爰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之公告等語,並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書等件為證。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法院」、「繼承人依前2 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 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 項、第115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永裕之配偶,聲請人主張上 開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文件等在卷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 被繼承人死亡,其於繼承開始後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等情 為真正,核其聲請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 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 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 效果。四、法院。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 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 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 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有 家事事件法第130 條第1 、3 、4 、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 經准許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自應依上揭規定, 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並定陳報期間 為7 個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2025-03-11

SLDV-113-司繼-2872-20250311-1

司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侯秋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政仕(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鄰○○○路0段000號5樓)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1月12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張政仕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張政仕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2025-03-11

TNDV-114-司繼-868-20250311-1

司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08號 聲 請 人 莊春梅 送達處所:桃園巿中壢區元化路000號 0樓 被 繼承人 李燿忠(亡) 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街0號0樓之0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燿忠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莊春梅係被繼承人李燿忠(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 ○○區○○○街0號六樓之1)之母,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 14年1月3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 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11

TYDV-114-司繼-808-20250311-1

司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張天益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美妃(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 村○○00○0號)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29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 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2025-03-11

ULDV-114-司繼-271-2025031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