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41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坤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PCEV-113-板小-4163-20250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