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鍾佳汶
被 告 范永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四、本件被告范永生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
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TPDM-113-交附民-42-20241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