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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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家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閱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涂雲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繼字第一一二號陳報遺產清冊 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秀鳳之債權人,因 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為保全債權,以此為由聲請閱覽本院 109年度司繼字第112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 被繼承人陳秀鳳除戶謄本等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 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 閱覽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112號卷宗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4-10-14

ILDV-113-司家聲-111-20241014-1

司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林明頴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柏禎之女,被繼承人林 柏禎於民國113年5月8日死亡,謹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於 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請 貴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之公告,俾便釐清所繼承之法律關係等語 ,並提出遺產清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稅 財產參考清單等件為憑。 三、經查,聲請人於113年8月7日具狀陳報遺產清冊,未據繳納 聲請費1千元,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等件,經本院於113年8月28日通知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及補正,該函文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 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4-10-14

ILDV-113-司繼-533-20241014-1

司養聲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余○○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收養人甲○○因其養母余○○○於民 國105年1月27日身歿,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 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等語。並提出其與養母余○○○之除戶謄 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 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 3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外,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 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狀雖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及其養母余 ○○○之除戶謄本,惟從聲請人所提出被收養人之戶籍謄本並 未有收養之記載,且聲請人未提出其養家及原生家族親屬系 統表及上開人等戶籍謄本等件,本院自無從確認聲請人與余 ○○○是否存在收養關係及本件聲請人與終止收養是否業經被 收養人原生及養家家族之親屬同意抑或有無符合民法第1080 條之1第3項而無顯失公平之情事。故本院於113年8月28日宜 院深家司群113司養聲31號函命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10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是本件聲請,依前揭法條意旨 ,不備要件,應不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4-10-14

ILDV-113-司養聲-31-20241014-1

司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卓麗美 卓俊成 卓金生 卓叁信 卓麗鳳 卓麗秋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卓承諺(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 ○○路○段000巷00號)之兄弟姊妹,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 3年6月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 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卓承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卓承諺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4-10-07

ILDV-113-司繼-569-20241007-1

司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林柔晴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智賢(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 000巷0號)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6月22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 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智賢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智賢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4-10-07

ILDV-113-司繼-554-20241007-1

司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楊呈閔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介璧(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 路0巷00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7月17日死 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楊介璧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介璧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2024-10-04

ILDV-113-司繼-596-2024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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