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391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黃天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黃天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
臺幣捌萬參仟陸佰柒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天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同法第182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957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黃天富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7
年度司家催字第75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後,已依
法進行清查遺產、編製遺產清冊、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參
與強制執行、清償債權等事宜,爰依法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957號、1
07年度司家催字第7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
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土地登記謄本、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代墊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
復經本院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1957號、107年度司家催字第
75號案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
繼承人黃天富遺產事務之過程、時間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
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
容如調查遺產、遺產申報、遺產管理人登記、公示催告、收
發相關文件、配合強制執行程序等事項,復斟酌本件被繼承
人之遺產價值,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權、遺產移交等事
務,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爰酌
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並加計聲請
人已墊付之費用3,675元(含本件聲請費1,000元),合計83
,675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TPDV-113-司繼-2391-2025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