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凃瑞芳

共找到 19 筆結果(第 11-19 筆)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家容(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7883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02-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俊佑(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386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4-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添貴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添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添貴(下稱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894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00-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孝仁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孝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孝仁(下稱受刑人)前因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8-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信宏(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7863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01-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莫桂溱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莫桂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莫桂溱(下稱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4603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9-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衍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衍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衍杉(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823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5-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育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育誠(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824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7-20241122-1

聲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36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晁瑀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5月1日112年度上易字第898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張晁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 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29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 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 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同法第433條規定:「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晁瑀(下稱再審聲請人)因傷 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提出「刑事申請再審狀」,其 書狀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898號判決) 繕本或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 理由。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 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可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 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 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2024-11-13

TCHM-113-聲再-236-20241113-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