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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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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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潘進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87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5947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10,58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25947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338-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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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務 人 簡宏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1,658元,及其中本 金85,457元部分,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355-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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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沈傳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59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傳擇於民國113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7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07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1日止累計89,599元正未給付,其中84,034元為本金 ;4,275元為利息;1,2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4034元 沈傳擇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8%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350-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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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鐘聖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6,111元,及自民 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36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4,148元,及其中㈠本金7,838元,自 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0計算 之利息,㈡本金23,142元部分,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352-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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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奕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8,295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奕翔於民國112年1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4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1日止累計405,869元正未給付,其中394,654元為本 金;11,21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奕翔於民國112年02月10日向 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0日起至民國 119年09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172,426元正未給付,其中 167,667元為本金;4,75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94654元 王奕翔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167667元 王奕翔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346-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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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萳芸(原名林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林 萳芸(原名林塑)籍設臺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是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2025-03-27

ILDV-114-司促-1341-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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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MORTEGA JULIET TABUND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2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202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046-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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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家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573元,及暨自民國 112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家偉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 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340-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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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游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92,420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靜雯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9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3月21日止累計649,470元正未給付,其中599,904元為本 金;49,173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游靜雯於民國112年02月09日 向債權人借款260,654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9日起至民 國119年02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242,950元正未給付,其 中223,370元為本金;18,289元為利息;1,291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 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3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99904元 游靜雯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002 223370元 游靜雯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342-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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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金田 債 務 人 謝邱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439,875元,及自 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84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27

ILDV-114-司促-1358-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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