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唐明忠
李玉玲
徐茂欽
共同代理人 黃一鳴律師
蔡孟遑律師
張峻豪律師
相 對 人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建
相 對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
調字第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
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即勞工唐惠萱因發生職業災害死亡,提起本件訴訟,
向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及保險給付,且本件非顯無勝訴
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訴訟(114年度
勞專調字第7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26,
34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187元,調解費5,000元未
據繳納。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職業病評估報告書、診斷證明書、保險契約等為
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
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