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調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周勇臻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依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63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之主張及卷附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
之犯罪事實,原告匯款至被告帳戶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0元,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0,000元,其中80,000元部分
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
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元,
其中8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CYEV-114-嘉小調-381-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