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溫翊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明為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7月起至聲請人死亡為止,按月於每
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445元,如遲誤一期履
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核上開聲明屬財產權之非訟程序
,並為定期給付性質,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敏伶
HLDV-113-家親聲-128-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