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47號
原 告 楊仲起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堤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
壹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處理積欠之勞保費。又查,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附之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所載應繳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3,638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503,6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TPDV-113-補-2647-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