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告 陸文宗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被 告 陸庭譯(LOK TING YEE)
陸文佳(LOK WEN CHIA)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何明峯律師
蔡欣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分割
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
0○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暨其坐落之土地即同小段424地號土地(與系爭房屋下合
稱系爭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而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
網,與系爭房屋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
於起訴時相近時點之平均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76,484元/平
方公尺,系爭房屋總面積為83.93平方公尺(計算式:76.96+6.9
7=83.93),依此估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值為14,812,302元(計
算式:176,484元×83.93平方公尺≒14,812,302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37,434元(計算式:14,81
2,302元×原告主張應有部分1/3=4,937,434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9,90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5,553元外(見士司補卷第
7頁),尚應補繳34,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SLDV-113-補-1413-20250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