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林弘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366元,及其中本
金100,466元整自民國114年3月8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弘圻於109年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4,366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100,4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900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
款總餘額之部份,計100,466元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949-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