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 告 劉玉瓊
訴訟代理人 鄭琮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社團法人臺北律師公會、范瑞華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TPDV-114-補-285-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