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11 號
聲 請 人 盧郭細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國易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44 年 2 月 26 日公布實施之板橋都市計畫案(下稱系爭計
畫案)、61 板建字第 766 號建造執照(下稱系爭建照)、
所援用之最高法院 28 年渝上字第 501 號民事判例(下稱
系爭判例)認當事人一造雖聲請變更期日,但在未經審判長
裁定變更前,仍須於原定期日到場,否則仍應認為遲誤期日
,均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
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
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
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
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
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
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系爭計畫案、系爭建照均非法規範,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系爭判例見解為確定終局判決所
援用,爰併確定終局判決審查。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屬
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
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
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
規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