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彭志豪
被 告 莊忠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正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彭志豪因被告莊忠憲違反槍砲彈
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
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
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
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
第2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莊忠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新
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刑事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彭志豪於
民國112年8月23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茲因被
告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8月,判決於113年8月30日確定並送交執行,由新竹地檢
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另依具保人
於該案國庫存款收款書所載住所地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遵
期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2年
度訴字第738號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
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新竹地檢署113年12月5日竹檢
云執正113執4275字第1139050371號追保函暨送達證書、新
竹地檢署113年度執字4275號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新竹地
檢署檢察官113年執字4275號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具保
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系統-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27頁)。又被
告及具保人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及具保人之法院出入監
紀錄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至40頁),顯見被告逃匿之
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
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SCDM-114-聲-188-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