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謝銘洋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191-200 筆)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2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0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29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29 號裁 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JCCC-113-審裁-990-2024123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4 號 聲 請 人 張秋田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抗字第 594 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否准聲請人所提之證據符 合新規性之再審要件,致其原應受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不予決標而應減輕或免除其偽造文書等罪之 利益被剝奪,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 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 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 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 ,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究有何法 規範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理由 之情形。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 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就是否符合再審新規性要 件之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 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 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JCCC-113-審裁-994-2024123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6 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695 號刑事判決( 下稱系爭判決),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16 條保 障人民平等權、受公平審判權及訴訟權意旨等語,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金上訴字第 2443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 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認定聲請人 是否具備加重詐欺間接故意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客觀上尚 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 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本件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經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 分之聲請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JCCC-113-審裁-996-2024123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2 號 聲 請 人 劉俊佑 輔 助 人 劉裕仁 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 律師 卓心雅 律師 鍾鳳芝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 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簡抗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 195 條第 3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裁定其供 擔保之金額過高,未對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之調整機制,有 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 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 60 條第 6 款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書所載,聲請人係泛言身心障礙者屬經濟弱勢,而對 法院依法行使裁量權所酌定之擔保金額高低為認事用法之爭 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 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 附,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人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JCCC-113-審裁-992-2024123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1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758 號裁 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JCCC-113-審裁-991-20241230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26 號 聲 請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聖一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 理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63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政黨及其 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9 條 第 1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 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 3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使聲請人不得以推定為不當 取得之財產支出委任律師費,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3 條,及法律明確性、權力分立、法律 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就委任律師費用之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JCCC-113-審裁-926-20241226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 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27 號 聲 請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聖一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聲 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 理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88 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政黨及其 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9 條 第 1 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與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 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 3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等規定,使聲請人不得以推定為不當 取得之財產支出委任律師費,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3 條,及法律明確性、權力分立、法律 不溯及既往等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 決就委任律師費用之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 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2024-12-26

JCCC-113-審裁-927-20241226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 處分。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4 號 聲 請 人 王千瑜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法官迴避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暨暫時處分。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聲再字第 101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9 條、第 20 條及第 298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 273 條、第 275 條及第 277 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等規 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 、平等原則、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 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第 22 條、第 23 條及第 165 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 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聲請人自不得對 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 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 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 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4

JCCC-113-審裁-974-2024122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5 號 聲 請 人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豊雄 聲 請 人 林秉翰 林文傳 林時弘 林文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 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98 號民 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應以重劃區內會員選任(補 選)理事或監事當時,判斷是否符合 101 年 2 月 4 日修 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 101 年 獎勵重劃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所定持有土地面積之 限制條件,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又系爭判決認定,如 協調、調處程序實際已終結,爭議尚未解決者,自得允其訴 請司法機關裁判,以杜紛爭,係對 101 年獎勵重劃辦法第 31 條第 2 項後段但書規定之曲解,有違正當行政程序原則 及比例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 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 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 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 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 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 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 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 ),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因與「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 會」間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前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275 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經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字第 780 號民事判決駁回,聲 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應以 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 101 年獎勵重劃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及第 31 條第 2 項後段但書規定所持法律見 解為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對於相關法律之解釋及適 用,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了通常情 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之處,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 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 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4

JCCC-113-審裁-975-20241224

審裁
憲法法庭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77 號 聲 請 人 楊政農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小抗字第 2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之情形,應直接給予原告補正,不應賦予法院依職 權命補正之裁量權,系爭規定於此種情形因侵害聲請人訴訟 權,而有部分違憲,系爭裁定亦因適用系爭規定而違憲,爰 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 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 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 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 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 三、經查,聲請人因交通事件,以蔡青蓉為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 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112 年度雄小字第 3254 號民事裁定,以被告於聲請人起訴前即已死亡而駁回 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 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 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並未具體敘明 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對於聲請人所涉基本權利之理解或權 衡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不 符,爰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 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屏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2024-12-24

JCCC-113-審裁-977-20241224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