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29 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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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990 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29 號裁定,聲請憲
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 113 年審裁字第 829 號裁
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