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軒
選任辯護人 楊紹翊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許欣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4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欣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逸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
官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已由具保人許欣雅為被告繳納保證金後予以釋放,且
上開案件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
27號審理中,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
通知、國庫存款收據影本在卷可稽(見偵24614號卷第167頁
、第175頁、第179頁)。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復經
拘提被告未果,被告亦無在監在押,有本院送達證書、點名
單、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4年2月17
日平警分刑字第1140003693號函檢附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4年2月21日中警分刑字第11
40007955號函檢附本院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戶役政資料
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證,足
見被告已經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為其所
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暨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TYDM-113-訴-827-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