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詳
具 保 人 周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字第2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由具保人周煒繳納保證金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2年刑保字第75
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於執行程序中逃匿,執行檢
察官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在偵查中或
審判中繳納之保證金(法務部民國78年8月1日(78)法檢字
第13813號函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周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0,0
00元,而於112年11月20日,由具保人周煒繳納保證金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檢察官對其住所合法傳喚,未
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檢察官囑警執行拘提未獲,再具保人經
檢察官合法通知,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復
無另案在監執行或受羈押處分,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12
年刑保字第75號)、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
知單)、送達證書、函、拘票、報告書、個別查詢報表、個
人戶籍資料、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簡列表、通緝記錄
表存卷可稽,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CYDM-113-聲-1117-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