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李易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久保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日起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KSDV-114-補-384-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