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7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世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債權讓與通知書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於民國114年1月13
日通知債務人,但債務人許世達已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因
案入法務部○○○○○○○執行中,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
稽,依上開法條及民事訟訟法第130條之規定,該債權讓與
通知書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方屬適法,債權人雖於上開期
日對債務人戶籍地址為合法送達,但未對債務人現所屬監所
單位合法送達,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上開法條之規定,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TCDV-114-司促-5973-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