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志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TYDM-113-聲保-305-20241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