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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消債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3號 聲請人即債 顏嘉音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務人 代 理 人 陳柏乾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債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債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債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債 創鉅有限合夥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 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於民國113年9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僅 有均設定動產擔保之汽機車,無其他有清算價值財產,本院 經查現亦查無,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 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2024-12-05

KSDV-113-司執消債清-133-202412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仕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潘仕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22,386元正未給付,其中19,86 2元為消費款;1,230元為循環利息;1,294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9862元 潘仕軒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KSDV-113-司促-22560-20241205-1

司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61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伊汶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指             定送達地址)           債 務 人 王羽慈即王小華            住○○市○○區○○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投保資料以及保險契約,惟債 務人址設於高雄市○○區○○巷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2024-12-05

KSDV-113-司執-146146-202412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心彤(原名:李淨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心彤(原名:李淨彤)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 計32,442元正未給付,其中32,056元為消費款;386元為循 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056元 李心彤(原名:李淨彤)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KSDV-113-司促-22557-202412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胡儷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儷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44,140元正未給付,其中43,37 9元為消費款;761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3379元 胡儷瀠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KSDV-113-司促-22559-202412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孟漢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肆佰壹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孟漢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2日止累計320,410元正未給 付,其中299,433元為消費款;18,769元為循環利息;2,20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9433元 孟漢強 自民國113年1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KSDV-113-司促-22564-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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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肇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肇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止累計22,160元正未給付,其中22,09 8元為消費款;6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 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 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6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2098元 曾肇騰 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KSDV-113-司促-22672-202412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辜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肆仟伍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辜立維於民國111年09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05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1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1月28日止累計354,563元正未給付,其中352,510元為本金 ;2,05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6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52510元 辜立維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19%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KSDV-113-司促-22678-202412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俊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俊杰於民國112年09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07日起至民國119年09月0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6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 1月28日止累計451,952元正未給付,其中445,554元為本金 ;6,30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 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 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 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6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45554元 林俊杰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62%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KSDV-113-司促-22674-20241205-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5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中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中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11,672元正未給付,其中10,04 1元為消費款;43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5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41元 李中志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KSDV-113-司促-22550-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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