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4 年審裁字第 57 號
聲 請 人 沈明達
上列聲請人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認聲請人漏報綜合所得稅
,命其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課處罰鍰,因聲請人逾期未繳納而
移送行政執行,聲請人不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遭法院駁
回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再
字第 113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聲請不合法予以駁
回,經聲請人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162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僅重複援引系爭裁定認
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之理由,對聲請人所提之抗告
理由未詳為指駁,遽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侵害聲請人受
憲法第 15 條、第 16 條所保障之財產權與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
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
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
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已就聲請人抗告意旨詳為指駁說明,聲請意
旨無視於此,猶執聲請人主觀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理由
不備而違憲云云,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
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