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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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胡瑞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865元,及如附 件中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4-司促-907-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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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何嘉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908元,及自民國 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7

ILDV-114-司促-909-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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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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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潘玟珊 潘再添 陳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20,547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玟珊於民國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潘再添及 陳秋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80萬元,約 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 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476,764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 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 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 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 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 (114年02月13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詎債務人潘玟珊於就讀學校畢 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 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潘再添及陳秋美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8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20547元 陳秋美、潘再添、潘玟珊 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420547元 陳秋美、潘再添、潘玟珊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20547元 陳秋美、潘再添、潘玟珊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七七五 001 420547元 陳秋美、潘再添、潘玟珊 自民國114年0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1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七七五 001 420547元 陳秋美、潘再添、潘玟珊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五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72-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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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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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4,301元,及自民國1 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13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 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10月 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1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4,30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 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77-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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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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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劉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841元,及本金41,3 94元自民國114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9月19日、112年2月6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17日止,帳款尚 餘44,841元,及其中本金41,394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 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㈢、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74-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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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2號 債 權 人 楊翰奇 債 務 人 江振榮即振發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 民國114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92-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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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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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張茂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978元,及其中 本金25,223元部分,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6

ILDV-114-司促-888-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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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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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筱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398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0784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2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7,39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007841。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5

ILDV-114-司促-851-2025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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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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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高嘉達(原名高志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264元,及自民國 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939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5

ILDV-114-司促-866-20250225-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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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洪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22元,及其中本 金5,90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24

ILDV-114-司促-823-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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