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曾渙釗
訴訟代理人 吳彥德律師
被 告 曾國成
曾華暄
曾辰晞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雷歆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函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可按,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霽
SCDV-113-竹簡-631-20241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