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龍又熙即龍利敏
住新竹縣關西鎮東山里0鄰湳湖00之0 號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5,444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自民
國113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龍利敏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
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
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
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
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
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SCDV-113-司促-11236-20241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