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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高瑞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瑞佑於民國112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18日止累計106,916元正未給付,其中103,911元為本 金;2,51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高瑞佑於民國111年08月05日向 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 118年08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18日止累計487,170元正未給付,其中 474,344元為本金;12,03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911元 高瑞佑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74344元 高瑞佑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04

SCDV-113-司促-11389-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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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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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盧德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德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1月05日止累計49,273元正未給付,其中46,50 8元為消費款;2,637元為循環利息;1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 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133元 盧德憲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7375元 盧德憲 自民國113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04

SCDV-113-司促-11391-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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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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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邱玉華即劉健華之繼承人 劉建民即劉健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健華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備 註 1 49,150元 92.12.2~93.1.1 18.25 93.1.2~104.8.31 20 104.9.1~清償日止 15 2 32,934元(其中計息本金29,172元) 93.7.16~104.8.31 19.71 104.9.1~清償日止 15

2024-12-04

SCDV-113-司促-9980-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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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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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鴻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拾壹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鴻揚於民國113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1月18日止累計140,041元正未給付,其中135,148元為本 金;4,193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4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148元 蔡鴻揚 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2024-12-04

SCDV-113-司促-11400-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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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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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心彤即王孟詩 王宏銘即王志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玖佰 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923元 王心彤即王孟詩、王宏銘即王志臣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8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02923元 王心彤即王孟詩、王宏銘即王志臣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2923元 王心彤即王孟詩、王宏銘即王志臣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ULDV-113-司促-8257-20241204-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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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4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廖祐謙即廖聰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6,177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ULDV-113-司促-8143-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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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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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朱嬿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9,544元,及自民 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ULDV-113-司促-8255-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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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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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周明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125元,及其中49 ,400元自民國113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ULDV-113-司促-8265-20241204-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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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13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務 人 賴東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7,830元,及自民國 10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ULDV-113-司促-8213-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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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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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6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吳東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4,462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49%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4

ULDV-113-司促-8269-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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