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9號
債 權 人 陳元堃
債 務 人 黃哲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
段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
有約定外,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
延利息。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亦有規定。末按債權
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既需
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
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
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
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
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五、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元,及自
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計算之利息,
固提出借據、LINE對話截圖影本為據。然:
(一)通訊軟體LINE APP非實名制通訊軟體,其對話人名稱可自由
更改,無從查考對話當事人為何,且雙方對話內容亦可於傳
送後予以刪除,而關於給付6,000元亦僅有債權人己方之陳
述。是該LINE對話截圖尚難釋明渠等間之對話,確係債務人
所為及雙方對話時之真意,形式上無從得悉兩造間有債權人
主張之合意。則債權人請求給付逾4,000元部分,釋明即有
不足。
(二)再者,觀之債權人提出之借據影本,其與債務人並無約定利
率且請求之給付非基於票據而生,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利
率自應以年息5%計算。是債權人請求利息利率逾年息5%部分
即屬無據。
從而,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
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TNDV-114-司促-2139-20250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