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葉蒔樺
被 告 蔡宇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及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
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
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
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
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
,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無繫屬,自無程序
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蔡宇軒涉犯詐欺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犯罪
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
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故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無刑事訴
訟繫屬,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繫
屬之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
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TCDM-114-附民-24-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