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承宏
具 保 人 謝佩倚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佩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佩倚因受刑人施承宏犯妨害秩序案
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
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
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
第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嗣受刑
人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
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
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
、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13年11月8
日溪警分偵字第1130028755號函及檢附之彰化地檢署檢察官
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
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
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
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亭竹
CHDM-113-聲-1386-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