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費地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南市第六十四期仁和(一)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秋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宋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費地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即以兩造
間之買賣契約價金認定抵費地之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
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吳金芳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TNDV-113-訴-152-20241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