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57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邱駿彬即邱培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7,8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駿彬即邱培鈞於民國108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7,822元(含本金81,
967元、利息5,855元)及其中81,967元自民國113年09月0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
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5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967元 邱駿彬即邱培鈞 自民國113年9月4日起 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PTDV-113-司促-12579-20241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