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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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2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李姚浩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姚浩恩於民國108年0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 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 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 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 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 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 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 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2,585元(含本金6 7,233元、利息5,352元)及其中67,233元自民國113年09月2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6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33元 李姚浩恩 民國113年09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7233元 李姚浩恩 民國113年09月25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2024-11-25

PCDV-113-司促-33625-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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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2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沈家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沈家駒於民國108年0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3,571元(含本金77, 277元、利息6,294元)及其中77,277元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 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 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 ,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6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77元 沈家駒 民國113年08月13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7277元 沈家駒 民國113年08月13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2024-11-25

PCDV-113-司促-33623-202411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62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陳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零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雅玲於民國106年07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35,086元(含本金13 0,714元、利息4,372元)及其中130,714元自民國113年09月2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 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 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 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62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0714元 陳雅玲 自民國113年0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2024-11-25

PCDV-113-司促-33624-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5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徐敏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徐敏傑於民國92年10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 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 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 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 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 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 同﹞99,261元(含本金88,725元、利息10,536元)及其中88,72 5元自民國113年0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 ,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 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725元 徐敏傑 民國113年09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50-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4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洪湘晴即洪宜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湘晴即洪宜亭於民國108年01月間與聲請人 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 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 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 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 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2,110元( 含本金59,605元、利息2,505元)及其中59,605元自民 國113年08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 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 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9605元 洪湘晴即洪宜亭 民國113年08月0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49-202411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劉穎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5,6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穎蓁於民國110年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 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 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 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5,626元(含本金51,305元、利息4 ,321元)及其中51,305元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 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305元 劉穎蓁 自民國113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24

NTDV-113-司促-7410-20241124-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1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郭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7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郭思婷於民國110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 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 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 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 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 請人新臺幣﹝下同﹞68,747元(含本金61,296元、利息7,451元 )及其中61,296元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 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 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 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296元 郭思婷 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24

NTDV-113-司促-7411-2024112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6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胡沛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5,38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沛玉於民國93年09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 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 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 人65,382元(含本金58,628元、利息6,754元)及其中58,628 元自民國113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二)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 ,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三)查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95 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 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 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628元 胡沛玉 民國113年08月28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8628元 胡沛玉 民國113年08月28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22

ILDV-113-司促-5464-2024112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張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8,7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鐵於民國110年05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 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 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 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8,710元(含本金102, 291元、利息6,419元)及其中102,291元自民國113年09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291元 張鐵 民國113年09月10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291元 張鐵 民國113年09月10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2024-11-22

MLDV-113-司促-7976-20241122-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7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張家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4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家鈁於民國106年1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3,409元(含本金98 ,463元、利息4,946元)及其中98,463元自民國113年09月0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 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 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 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 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9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463元 張家鈁 民國113年09月04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8463元 張家鈁 民國113年09月04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2024-11-22

MLDV-113-司促-7977-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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