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陳建甫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
執聲沒字第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被告(下稱受刑人)因
其所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
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出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而遭釋放。嗣
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到案時,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當庭
告知該案准予易科罰金並分3期繳納,當日為第1期應繳納1,
000元,餘款應每月20日前到署執行並各繳納45,000元,不
另傳喚。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執行拘提無著等
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1張、新北地檢
署113年9月20日執行筆錄、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
表、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之戶
役政個人基本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且受
刑人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有法院在監
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
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PCDM-113-聲-4860-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