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張宗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穆儷月即穆美琪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
第2067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6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TNEV-113-南簡-2013-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