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2580號
原 告 林玉琪
被 告 張宜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經原告於刑事審理程序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
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8萬9,951元及自113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已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
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或作為收受及
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倘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
戶並經他人轉帳匯款或提領而出,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
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仍於112年7月26日
某時與「周義傑」聯繫後,經「周義傑」介紹與「劉福耀」
接洽,再依「劉福耀」指示,於112年8月16日某時,提供其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
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合庫帳戶)之帳戶資料予「劉福耀」,嗣「周義傑」、「
劉福耀」、「育仁」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隨
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伊,致伊陷
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前揭被
告所有之台新及合庫帳戶,被告再依「劉福耀」指示提領,
並悉數交與「劉福耀」指定之自稱「育仁」之人,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得之流向不明,而達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效果,伊因此受有18萬9,951元之損
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規定,訴請被告賠償。並
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9,95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時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
張之事實,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9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共同犯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在案,有刑事判決附卷可證。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為爭執。又詐欺集團成員以上述方式詐欺原告,致
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18萬9,951元,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民
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
他人,該施用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而被告將其所有台新及合庫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並提領原告遭詐騙之款項,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騙
原告之侵權行為,被告即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行為人
,應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被
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既為連帶債務人,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
單獨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
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8萬9,95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2日(於113年2月1日送
達,見113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自無庸原告另為假執行之聲請。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
納裁判費,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3日13時21分前某時,假冒買家及旋轉購物客服人員致電原告並佯稱:因無法在賣場下單,需自助認證,會有銀行跟你聯絡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8月23日13時21分 3萬9,989元 台新帳戶 112年8月23日13時30分 4萬元 112年8月23日12時43分、44分、49分 4萬9,987元 合庫帳戶 112年8月23日13時2分至13時7分 共14萬9,000元 4萬9,987元 4萬9,988元
KSEV-113-雄簡-2580-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