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郭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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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勝騏(原名劉佳奇)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勝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勝騏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7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於民國108年8月25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4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1-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金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金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金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上更一緝字第2號判決有期徒刑7年2月,嗣經 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08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6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彥穎(原名李添賜、李彥穎)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7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於民國110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 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 8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茂財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6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茂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最高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民國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1 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0521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45-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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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祥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國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於民國107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0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偉琦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89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偉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等案件,經最高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民國109年10月12日送監執行,11 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2071號函及所附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09-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明宏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嗣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81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聲字第11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確定。於 民國98年10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9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8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振揚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7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振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民國111年8月1日送監執行,113 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8481號函及所附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15-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勝峰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17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勝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刑5年確定。民國110年5月12日送監執行,113年11月29日核 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2281號函及所附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227-20241204-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欽賢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欽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欽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 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 3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2024-12-04

TPHM-113-聲保-1191-2024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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