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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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李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215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下同)107年6 月4日全信字第1070003283號函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 5月25日金管銀票字第10702102600號函,得就首次向本行申 請信用卡客戶以網路受理,以查詢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資 訊、徵提其他申請人相關文件或電話照會以確認申請人身分 ,另申辦介面均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 業基準」進行安全設計。本件債務人使用網路申請信用卡, 債權人以前述確認申請人身分程序核實為本人申辦,合先敘 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 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31,215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28,651 元整(已到期之本金28,65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 ,應自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 中已到期之利息1,312元、違約金雜費計1,252元、分期手續 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8096元 李悅華 自民國 114 年 01月 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 002 555元 李悅華 自民國 114 年 01月 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8

ILDV-114-司促-585-20250208-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韓忠良 一、債務人韓忠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521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韓忠良於就讀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依行 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 向聲請人借款共10筆,金額總計新臺幣326,845元。依借據 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 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韓忠良本息繳至民國113年7月31日止,即未 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6,521元及如「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 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三)本件就學 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 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54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521元 韓忠良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6521元 韓忠良 自民國114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521元 韓忠良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ILDV-114-司促-541-2025020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程業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1,305元,及自民 國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38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 )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程業泓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 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 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 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 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 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 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 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7

ILDV-114-司促-559-20250207-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素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0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5000元(如附 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6

ILDV-114-司促-523-2025020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債 權 人 林家慶 債 務 人 李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50,000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6

ILDV-114-司促-536-20250206-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鄭讚福 代 理 人 鄭有為 債 務 人 薛榮國 林亞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7,469元,如附件 所示之附表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薛榮國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亞萱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5

ILDV-114-司促-518-20250205-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號 債 權 人 邱世民 債 務 人 黃田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0,000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4

ILDV-114-司促-118-20250204-1

司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旗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瑩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 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 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0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旗駿營造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羅東分行 頂美企業社 114年1月31日 250,494元 SD7969005 附記: 一、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2025-02-04

ILDV-114-司催-7-2025020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號 債 權 人 劉筱薇 債 務 人 李佳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190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4

ILDV-114-司促-267-2025020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林泫立(原名林育緯) 楊芳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32,538元,及自 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2-03

ILDV-114-司促-496-2025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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