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龍文豪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費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
下同)5,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提供債權人為「臺灣土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
玉山銀行」、「凱基銀行」、「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據以證明債務數額。
三、聲請人陳報現聲請人在市場攤位受雇從事銷售包子工作,每
日收入1,200元,每月薪資約24,000元等語。請據實說明聲
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雇主、具體工作地點、公司名稱(例如
在哪個市場、攤位名稱)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
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並提出雇主
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暨雇主之聯絡方式(勿再以聲請人之切結
書提出)。
四、提出聲請人之次子龍俊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次子龍俊叡使用之各金融機構(
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
附含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次子龍俊叡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
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11月14日
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
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
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七、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
?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
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次子龍俊叡是否有投資基金、
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
在價值之資料。
九、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次子龍俊叡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
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
?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
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
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十、請聲請人提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
利率、每月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十一、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
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
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二、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ULDV-113-消債更-170-20250106-1